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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新古典经济学的谬误:麦克洛斯基关于思想观念与财富大爆炸的观点

来源于 《比较》 2023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23年10月01日
文|巴里·温加斯特

5.为什么发生在1800年?回到观念:现代早期政治学家如何弄清楚并建立起能支撑自由平等的制度

  自由平等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从思想领域跨越到实践领域,这一转变在现实中是如何发生的?我目前正在开展的研究(与Josiah Ober合作)简要介绍了诸多政治学家在1800年之前的150年中对此问题的探索。这一理论回顾肯定是简略而不够完善的,但我仍希望它足以揭示更深入论述的基本性质。

  5.1权力滥用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出现

  17世纪中期,还没有人知道如何创建不同于专制统治的其他稳定的政府方案。可是到18世纪末期,现代早期的政治学家已建立起现代“政治科学”(science of politics),用来解释这种制度在理论上如何可以维系。此外,麦迪逊与美国的其他创建者已在美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中将此类观念付诸实践。

  与我们所处的充分发达的开放准入秩序相比,这些理论家生活的世界要凶险得多,人们很可能因为自己的言论或信仰、因为拥有被他人觊觎的宝贵财物而丢掉性命。这些理论家高度关注自己的社会如何运转,包括政府的诸多恶行。他们的规范理论的许多重要内容聚焦于解决其定义的国家问题。

  让这些学者感兴趣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是否有可能维持一种不同于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不只是在理论上,而且能够在许多世代的实践中实施和维持(Kalyvas and Katznelson,2008,第5—6页)。

  霍布斯的《利维坦》(1651)对此类基本问题的回答是坚决的“否”!他的名言说:分裂的王国无法自立(Hobbes,1651/1991,II,17,第127页)。分散政府的权力,以创建一个共和国,这不可避免会导致内战和混乱。因此,唯一稳定的政府形式只能是君主专制,霍布斯以之前不久的英国内战中的政治暴力(1641—1649年)作为例证。*1.“如果在英格兰的最大部分区域最先没有接受如下观点,即权力应该在国王、领主和众议院之间分享,那么民众就不会如此分裂,并陷入内战之中”(Hobbes,1651/ 1991,II,17,第127页)。

  我和欧博(Ober and Weingast,2016)认同霍布斯的如下看法,即在1651年时,还没有人知道如何设计和维持不同于君主专制的其他稳定的政府形式,以保护民众免受权力滥用的侵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我们的研究把霍布斯的观点重新表述为“霍布斯挑战”(Hobbes’ Challenge)。其含义是,其他政府形式要获得可信度,就不能只是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而且还必须能说清楚这样的政府如何能够付诸实施并维持下去。

  我们所说的实施并维持是相当具体的内容,即政府具有自我强化的性质,任何行为人都没有违背规则的激励(Acemoglu and Robinson,2006;Greif,2006;Myerson,2009;Weingast,1997)。政治家必须有尊重规则的激励,不掌握权力的人也有避免使用暴力推翻政府的激励。

  现代早期的政治学家认识到了自我强化的制度的重要性。例如,霍布斯说“没有剑的契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绝无力量给人们提供保障”(Leviathan II,第17页、第 117页)。哈灵顿则预言,这样的政府必须达到纳什均衡状态,使其完美地依赖于框架的平衡,使得政府内部及其治下的任何人都没有意愿或能力用暴动来扰乱这个体系(Harrington,1656,第30—31页)。

  休谟则解释说,由于不可能改变或纠正我们本性中的任何实质内容,我们能够做的最多是改变自己的环境和条件,使得遵守公平法规对我们最为有利,违背法规对自己最为不利(Hume,1739—1740,第344页)。*1.休谟接着论述说:“这就是公民政府及其忠诚的起源。人们……不能改变自己的本性,他们只能改变自己的处境,把维护公正变成某些特殊人物的利益所在,违背公正变成他们的利益损害。促使这些人不仅在自己的行动中遵守法规,而且以类似的要求来约束其他人,在整个社会中执行公正的规定。”(第344页)

  詹姆斯·麦迪逊则提出: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而在组建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迫使政府管理好自身(Federalist 51)。*2.这点得到了后续研究文献的认可。例如,Phillipson(2010,第104页)认为,斯密和“其他苏格兰人崇尚……孟德斯鸠的主张,关于历史上不同政府形式的分类方法,以及对它们存续条件的分析”。

  5.2这个体系的组成元素

  在1650—1800年关于立宪的讨论中,出现了若干制度设计,作为控制政府行为的核心,使政治家有激励尊重权力制约,包括保证自由平等。最吸引现代早期学者(包括霍布斯、洛克、斯密和麦迪逊等)的问题之一是政府的权力滥用,这被孟德斯鸠称作“权力的肆意妄为”。用今天的术语来讲则是政府的道德风险(Besley,2006)或掠夺行为。先不管其名称如何,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吗?

  在这一简要文献回顾中,我重点关注现代早期的政治学家探索过的两类机制,其目的是给官员提供避免滥权行为的激励。首先是权力分割问题,即著名的分权体系。洛克、孟德斯鸠、斯密和麦迪逊等都强调过这一做法。孟德斯鸠认为基本问题可以这样解决: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到一个人或一个机构身上时,就不会有自由,因为人们会担心制定残暴法律的君主或议院会以残暴的方式将其付诸实施。(Montesquieu,1748,II.11.6,第157页)

  与之类似,司法权也必须同行政权分开。“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混同,涉及国民生命和自由的权力将变得专制任意,因为法官同时也是立法者”(第157页)。行政部门同样需要与立法部门分开:

  如果行政权不能对立法机构的行动加以制衡,后者将走向暴虐,因为它可以给自己赋予一切能想到的权力,把其他权力都排挤出去。(Montesquieu,1748,II.11.6,第162页)

  在没有否决权时,行政部门“将很快被剥夺权限”(Montesquieu,1748,II.11.6,第164页)。

  孟德斯鸠由此总结说:这样就没有人能滥用权力,权力通过制度安排而充分制约权力(Montesquieu,1748,II.11.4,第155页)。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著名论述与之相互呼应(Federalist 51):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野心。然后对分权的思想做了如下表述:不变的目标是分别安排多个部门,使其中每个部门都对其他部门形成制约,使每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捍卫公共利益的哨兵。*1.美国宪法中的其他制衡制度包括:两院制议会,用参议院来制衡众议院;通过参议院给各个州赋予在联邦政府的直接代表权;选举和代表制度。垂直方向的分权,即联邦制度构成了另外一种分权和相互监督手段,但经常被人们忽略。还有参议院对重要行政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否决权等。

  这一分权体系的优势在于,使政府的不同部门有激励对彼此的行为加以监督,并对违反既定规则的行为做出响应。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

  如果政府的几个部分对自己的职责范围拥有充分授权,则必然可以认为它们有权用武力来保卫自己。因此,如果国王开征议会没有批准的税收,他就会破坏政府的规则。这正是詹姆斯二世所犯的错误,由此引发了1688年光荣革命。(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第326—327页)

  我关注的帮助维持立宪制度的第二类机制是抵抗的权利。这一观念体现在民众有权反抗没有为民众利益而行动的政府。洛克认为,统治者或君主有义务为民众的利益而行动,当他们未能做到时,例如篡夺了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就等于解散了政府。于是,

  当政府被解散后,民众即可以自行建立新的立法机构,通过人员或组成的变化而有别于原机构,以最好地服务于自己的安全和利益。(Locke,1689,第110页,§220)

  通过协调一致地采取相应行动,民众可以威胁执政者,迫使其下台或离任。*1.对这一机制的理论分析可参阅Weingast(1997)。 孟德斯鸠、斯密和麦迪逊都讨论过这个议题。关键还在于,麦迪逊及美国的其他创建者非常详细地谈论过抵抗权的实施机制*2.亚当·斯密认为,对分权问题的清晰认识是促进公民合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在至高权力分别授予不同人物的政府中,确认某个人是否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范围并不困难。例如在光荣革命中,对国王超越了他的权限就不会有疑问(Smith,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第325页)。,例如《独立宣言》(1776年)的第三段。他们的宣言回应了洛克的上述论证: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被造物者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均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每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变得有害于上述目的时,人民都有权改变或废黜之,并建立起新的政府。

  在这段话中,美国国父们把自由平等和其他价值观嵌入了抵抗权的背景中。侵犯自由平等可能招致激烈的反抗行动,从而使这种侵犯较少发生。

  拉可夫解释了权利法案如何帮助公民开展联合行动(Rakove,1998,第132页):

  许多反封建人士认为……如果没有权利法案,民众将永远不知道政府在何时超越了正当权限,难以抵御政府的自作主张,因为他们对于如何衡量政府的行为没有固定标准。如果权利法案算是某种命令,那么它是直接下达给民众的,而非针对其政府。

  在防止国家政府违反宪法的积极行动的一面,政府官员关系重大。麦迪逊和汉密尔顿都表示,应鼓励民众对政府的越权行为做出反应:然而何等程度的疯狂会导致联邦政府走向如此极端(Federalist 46,第307页)?

  对于联邦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立法机构应该始终成为警惕、怀疑和提防的卫士,始终高度关注国家执政者的行动,并且准备好在任何不当行动发生时给民众发出警报,不仅应为此发声,而且在必要时成为表达民众不满的武器(Federalist 26,第163—164页)。

  简单来说,1800年之前这段时期出现了如何建立支持自由平等观念的政府的一系列思想。关键还在于,这些思想观念被付诸了实践。首先是在17世纪的荷兰共和国,然后是光荣革命时期的英国,以及制定立国宪法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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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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