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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新的政策工具包

来源于 《比较》 2021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文|尼古拉斯·布鲁姆 约翰·范里宁 海蒂·威廉姆斯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一词通常用来指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其他工具(如商标)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尽管这些政策具有某些广泛的共同点,但它们的意义各不相同。譬如,为了换取对发明的披露,专利授予发明人有限期限的财产权,在此期间,发明人有权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其发明。相比之下,著作权为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提供有限的保护期,在此期间,作者有权决定他人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其作品。管理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法律规则截然不同,规则实施的具体细节也大相径庭;例如,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尽管在现实中,如果你不登记著作权,可能很难提起侵权诉讼),而发明人则必须主动选择提交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由专利审查员审查。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专利权和著作权有诸多相似之处,以至于经济学家经常把这两种政策混为一谈,令不少律师深感懊恼。

  博尔德林和莱文(Boldrin and Levine,2013)认为,应该彻底废除专利制度,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专利权有助于提高创新和生产率。尽管专利制度问题成堆,但在我们看来,彻底废除专利是过激反应。不过,专利的许多不同要素倒是可以加强或放松。这里,我们集中探讨当前正在积极展开政策辩论的两个具体领域。

  首先,什么类型的技术应该具有专利资格?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任务是向新颖、独创、有用且其申请满足公开披露要求的发明授予专利权。长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将《美国法典》第35章第101节解读为抽象概念、自然现象和自然法则不符合专利申请资格。最高法院最近的几份裁决均依据第101节的规定,认为若干类型的发明不再具备专利申请资格,包括商业方法(Bilski诉Kappos,561 US 593\[2010\])、医学诊断测试(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诉Prometheus Laboratories,Inc.,566 US 66\[2012\])、人类基因(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诉Myriad Genetics,Inc.,569 US 576\[2013\])以及软件(Alice Corp.诉CLS Bank International,573 US 208\[2014\])。对这些法律裁决的合理解释是,法院在“切分”某些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专利的感知社会成本大于感知社会收益。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经验性的,但现有的经验证据只能为解答这个问题提供不确定的暗示,而无法提供系统的政策指导基础(Williams,2013,2017;Sampat and Williams,2019)。

  其次,目前许多关于专利改革的争论都围绕“专利流氓”(patent trolls)展开,这个贬义词指的是某些“非执业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或专利所有人,他们不制造或使用专利发明,而是购买专利,然后寻求并对被指控的侵权者行使专利权。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谓的专利流氓提起的诉讼是否毫无意义。一方面,哈伯和莱文(Haber and Levine,2014)认为,最近专利诉讼普遍激增与专利流氓的兴起有关,但这未必是存在问题的证据。他们认为,从历史上看,诉讼案件激增与颠覆性技术(如电报和汽车)的推行总是同时发生;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当前的专利制度损害了产品质量或提高了产品价格。另一方面,科恩等人(Cohen、Gurun and Kominers,2016)发现,非执业实体(不同于执业实体)会起诉现金持有量增加的公司。他们认为,这种有趣的关系证明:大体而言,非执业实体充当了专利流氓的角色;但是,这一证据几乎没有提供信息说明这种激励在解释更广泛的专利申请或创新趋势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其他几个作者团队研究了专利钓鱼的各个方面(Abrams、Akcigit and Grennan,2018;Lemley and Simcoe,2018;Feng and Jaravel,即将发表),但过去的文献迟迟找不到确凿证据证明,很多或大多数非执业实体与减少福利的行为有关。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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