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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企业研究所副所长。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与所在单位无关。
1.引言:管理中的问责与治理中的问责
问责(accountability),即追究责任,是指对犯错或失职之人采取惩处措施。可以认为,问责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惯例,在人类历史上早已有之并一直延续下来,譬如家长会责罚打架伤人的孩子,商号掌柜会开除违反业务纪律的员工。即使制度化的问责,也有很长的历史,我国唐代律令就有对官员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等行为进行惩处的规定。不过美国学者福山(Fukuyama,2015)认为,问责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不管福山这样的见解是否客观可信,但区分治理中的问责和管理中的问责,并分别进行研究,的确有助于辨清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