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rhard Schnyder,英国伦敦拉夫堡大学国际管理和政治经济学教授,致力于对经济活动的制度和政治决定因素的跨学科研究和比较研究。Mathias Siems,欧洲大学学院(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私法和市场监管教授,此前为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商法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和证券法、比较法律研究、实证法律研究、法和经济学、欧洲私法和国际私法。Ruth V. Aguilera,美国东北大学DAmore-McKim商学院教授,西班牙拉曼·鲁尔大学Esade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公司治理、可持续性和多样性、全球战略。原文“Twenty Years of ‘Law and Finance’:Time to Take Law Seriously”发表于Socio-Economic Review,2021,Vol. 19,No.1,第377—406页。
** 格哈德·施奈德感谢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ESRC)的慷慨支持(项目编号RES-061-25-0518,法律与机构项目)。
*** 感谢对先前草稿提出宝贵意见的所有人,他们是:John Armour、Michael Carney、David Gindis、Genevieve Helleringer、Karin Jonnergard、Ulf Larsson-Olaisson、Michiru Nagatsu、Anna Stafsudd;以及以下会议的所有与会者:28th SASE meeting in Berkeley,the 2017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UK Branch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and Social Philosophy in Sheffield,the 8th Meta Law Econ workshop on“Law and Economics: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Dimensions of Interdisciplinarity”in Helsinki,the Monash-Workshop on“Investigating the Impact of Law through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in Prato,the University of Bonn,Law and Economics Workshop,the University of Lund,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eminar and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Law Faculty,Business Law Workshop。
1.引言
在过去的20年间,所谓的法与金融学派已经成为管理和社会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流派。法与金融学派脱胎于拉斐尔·拉·波塔、弗洛伦西奥·洛佩兹·德·西拉内斯、安德烈·施莱弗和罗伯特·维什尼1997年共同撰写的一系列文章(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Vishny,1997a)。在学术层面,法与金融学派是一个广泛的研究趋势的一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研究重新发现,制度对决定经济结果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学中(North,1990;Acemoglu and Robinson,2012),也体现在政治学(Hall and Taylor,1996)和组织研究(DiMaggio and Powell,1984)中。
这一学派在学术界和经济政策中的影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例如,席尔和马丁斯(Schiehll and Martins,2016)的述评表明,法与金融学派的两个主要解释变量,“法律起源”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质量,是迄今为止在政治经济学、管理学、经济与金融学跨国治理研究中最常作为自变量使用的国家层面因素。具体来说,这两个解释变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实证研究,不仅用来解释公司金融、所有权和控制结构的模式(*1.参见Volmer et al.(2007),Bedu and Montalban(2014),Colli(2013),Callaghan(2015),Lehrer and Celo(2016)。),还用来解释公共行政制度(Tepe et al.,2010)、国家劳动力市场的特征(*2.参见Schneider and Karcher(2010),Emmenegger and Marx(2011),Darcillon(2015),转引自Botero et al.(2004)。)、非正规部门的性质与规模(Adriaenssens and Hendrickx,2015)以及更普遍的制度化信任问题(Witt and Redding,2013;Huo,2014;转引自La Porta et al.,1998,2000)。继而,不仅在比较经济学上,甚至在比较管理学、国际商业和公司治理研究领域,法与金融学派都成了主导的法律理论。(*3.相关概述参见Jackson and Deeg(2008),Aguilera and Jackson(2010),Schiehll and Martins(2016)。)
不过,尽管法与金融学派具有非凡影响力,但也遭遇了很多批评。学者们不仅阐述法律变量选择的偏差、法律编码(coding(*4.Coding(编码)是指将所搜集或转译的文字资料加以分解、指认现象、将现象概念化,再以适当方式将概念重新抽象、提升和综合为类属(也有叫范畴)以及核心类属的操作化过程。参见: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4406718?from=singlemessage。——编译者注) of laws)的不准确和不严谨以及内生性问题(*5.参见Milhaupt and Pistor(2008),Aguilera and Williams(2009),Armour et al.(2009a),Pistor(2009),Spamann(2010)。);更有一种突出的批评意见指出,法与金融学派夸大了法律的重要性,忽视了历史、政治等其他因素对公司治理和金融模式的影响。(*6.例如Coffee(2000),Cheffins(2001),Dam(2006),Roe(2006),Roe and Siegel(2009)。)
与这些众所周知的批评相反,基于对法与金融学派过去20年学术研究的全面回顾,我们认为,该学派的挑战不在于它把法律看得太重,而在于从概念上讲,它没有足够重视法律。事实上,或许是对批评的回应,法与金融学派日益扩大了“法律”的定义,在某种程度上收回了最初的主张,即一国法律的实质内容对公司治理和金融发展至关重要。相反,他们将执法方面的差异以及“法律起源”概念体现的一国法律、政治乃至“思想体系”的其他广泛特征视为根本的解释因素(例如参见La Porta et al.,2006,2008)。此外,“法律起源”的定义从一国法律植根于四大法系之一的狭义表述,转变为广义的一国对经济的“社会控制方式”(La Porta et al.,2008)。继而,早期研究强调的法律实质内容的重要性渐渐退居次要地位。
我们的全面回顾表明,虽然法与金融学派凭借20年的研究自信地宣称“法律很重要”,但它未能就法律对经济结果的影响形成清晰的理论认识。它借鉴各式各样的法律学术研究,却忽视了一个关键事实:关于法律如何影响行为人的问题,不同的法律理论有时会提出矛盾的论点。因此,正如我们将要论述的,法与金融学派的许多研究采取的立场明显接近于“法律的强制理论”(coercive theory of law),即惩罚威胁是行为人遵守法律的唯一动机。迄今为止,法与金融学派的实证策略是探析法律对经济结果的影响,而这些经济结果并非相关法律直接的目标。这与法律的规范理论(即法律通过显示恰当的行为来激励行为人)一致,而与强制理论不符。同样,我们也将阐明,法与金融学派明确坚持法律的习惯-演化论(customary-evolutionary view),强调法律的有机发展和法律规则以社区为基础的必要性,同时明确支持与此完全矛盾的观点,即以法律和法律移植为手段推进经济改革。
这些不仅仅是法与金融学派理论基础中的美学缺陷,因为它们还影响了该学派理论的实证应用。事实上,以实证为导向的学者往往低估了理论的重要性(Deaton and Cartwright,2017)。不幸的是,这会导致变量的可操作性和统计模型的设定在不同研究中变得不一致,而且没有坚实的理论依据(Schiehll and Martins,2016)。我们认为,这种对法律理论的疏忽,极大地限制了法与金融学派帮助人们理解“法律如何影响经济”的潜力。为此,我们评估了法与金融学派的研究中或明或暗地包含的理论主张,并对照我们从若干既定法律理论中得出的关键概念维度,以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法律的性质、功能、有效性和对经济结果的影响,法与金融学派的研究方案采用了什么样的理论假设?
本文的内容如下:第2节是背景介绍,主要总结法与金融学派在前20年从研究中得出的重要论断和实证结果,概述不同的法律理论及其关键维度。在此基础上,第3—5节分析法与金融文献论述的法律是什么、什么是好的法律,以及法律如何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第6节讨论我们的研究发现有何含义。我们认为,未来的研究应坚持探究法律的实质内容差异如何影响经济结果。更确切地说,我们建议构建更坚实的理论框架,以明晰法律在经济中发挥作用的关键假设。我们认为,这一框架至少要从理论上分析法律的三个方面:法律的性质和基本功能;法律的必要内容(如果有的话)及其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如何影响执法者的行为。这种对法律的理论分析能让研究人员设计出更强有力的实证研究,检验法律在经济中是否重要以及如何重要,进而解决法与金融学派前20年研究的一个关键缺陷(Schiehll and Martins,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