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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金融”20年:是时候认真对待法律了

来源于 《比较》 2023年02月01日第1期
文|格哈德·施奈德 马蒂亚斯·西姆斯 露丝·阿奎莱拉

5.维度3:法律的行为效应

  前面的两个维度假设法律“是重要的”,但它们没有具体说明法律引导行为人行为的确切机制。因此,法律的这种“行为效应”是指法律对行为主体的直接影响,因而有别于它对更广泛的社会经济结果(如股票市场的发展,见第2.2节)的影响。这里,法律理论本质上可以分为两类(见表1):一类认为法律为人们提供了服从的客观理由(道德义务和实践理由),因此关注法律的规范性;另一类只考虑行为的主观原因(自我利益、害怕惩罚、服从的习惯)。本节试图说明法与金融学派假定的影响机制,以及与之最契合的法律理论。

  5.1法与金融学派关于法律的行为效应的立场

  我们的第一个结论是,法与金融学派并没有明确讨论法律如何使行为人按照规定行事。不过,一些文献泛泛地提到,法律为不同行为人创造了以某些方式行事的激励(例如La Porta et al.,1997a,1998)。激励属于自利的行为人对守法或不守法的成本收益进行理性算计的范畴,是对法律的行为效应做“主观主义”解释。因此,法与金融学派采用了一种人类学的视角,即行为人守法不是为了遵守法律,而是为了免受惩罚。法与金融学派倾向于主观主义的解释毫不奇怪,因为它借鉴了基于理性选择范式的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等理论(例如法与金融学派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见第2.1节)。这些理论反过来又基于经济人假设,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规范和义务不做反应,而只对成本收益因素和激励做出反应。

  对此,法与金融学派有几种不同的解释。格莱泽等人(2003,第201页)明确声称,有权势的行为人遵守法律的唯一原因是害怕受到制裁:“如果政治上有权有势的人预期将在任何针对他们的诉讼案件中获胜,他们就不会尊重他人的产权”(另见Glaeser et al.,2001)。施莱弗和沃尔芬森(Shleifer and Wolfenzon,2002)试图将贝克尔(Becker,1968)的犯罪经济模型与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的代理理论结合在一起。进而,他们并不通过一系列合法股东权利界定投资者保护的力度,而是将其界定为“企业家因攫取股东利益而被抓获并遭到惩罚的可能性”(Shleifer and Wolfenzon,2002,第4页)。

  这一论点非常接近霍姆斯(Holmes,1897)基于法律现实主义提出的“法律的预测理论”,根据该理论,法律应该被简单地定义为对惩罚可能性的预测(参见Green,2005)。用霍姆斯的名言来说:“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你就要把人看成一个‘坏人’,他只关心这些知识让他能够预测到的物质后果”(同前,第459页)。现代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的“坏人”十分接近,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法与金融学派越来越趋向于这种法律理论。

  事实上,大约自2007年以来,我们观察到法与金融学派有“转向法律现实主义”的迹象。一系列文章明确采纳了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13.Gennaioli and Shleifer(2007a,b);另见Balas et al.(2009);Niblett et al.(2010);Gennaioli et al.(2014))法律现实主义立场的一个关键支撑因素是法律的“裁决理论”(decision theory of law),认为法律是法官的裁决,而不是立法者的规定。因此,法与金融学派详细分析了普通法国家的裁决,重点关注法官适用法律规则的问题,包括他们的裁决偏向(decisional bias)、先例的作用、“否决”、“区分”和事实调查中的自由裁量权(Gennaioli and Shleifer,2007a,b,2008;Niblett et al.,2010)。

  忽略遵守法律的客观理由或许能解释法与金融学派对执法的强烈关注(参见Milhaupt and Pistor,2008,第5页)。事实上,对“坏人”来说,没有执法(或者至少是可信的威胁)就没有理由遵守法律。在法与金融学派的研究中,执法最初只反映在“法治”控制变量上(La Porta et al.,1997a,1998),只不过随后的研究进一步发展了对执法的分析。例如,拉·波塔等人(1999a)分析了政府的质量及其对执法的影响。后来的研究聚焦更具体的因素,如法官的能力和激励(Glaeser et al.,2001;Glaeser and Shleifer,2002;Djankov et al.,2003b)、特殊利益集团推翻法院裁决的程度(Glaeser et al.,2003;Glaeser and Shleifer,2003)。施莱弗(2005,第442页)甚至将其监管理论称为“监管的执行理论”,因为“执法环境”决定了社会经济控制的最优制度介于纯粹基于法院的诉讼制度和公共监管两个极端之间。

  5.2对未来研究的讨论和建议

  第5.1节表明,法与金融学派越来越多地采取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强调执法的重要性。在这方面,他们也赞同强法律实证主义的“强制论”,即受到惩罚的威胁或预期是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动机(可追溯到Austin,1832)。但是,关于法律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强实证主义及现实主义观点,既与否定有效法律来源的实证主义观点相抵触,也与前文阐述的法与金融学派接近于哈耶克法律理论的观点相矛盾(见第4节)。哈耶克认为,习惯和传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而强制只是最后的手段(Hayek,2011/1961,第9章)。(*14.这一观点也与Weber(1968/1921,第81页)的观点一致,后者认为公众对法律正当性的信念至关重要,因为国家无法通过武力阻止所有违法行为。)

  更一般地说,法与金融学派侧重于对法律的行为效应做主观主义解释,进而导致它忽视了法律的其他行为效应,特别是规范性行为效应。这使法与金融学派的法律理论与基于法律创造了“行为的客观原因”的理论不兼容(表1,第7列)。因此,贝克尔和霍姆斯关于人们遵守法律之动机的观点与哈特的理论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建立在守法公民而非“坏人”的基础上(Hart,2012/1961,第40页)。他观察到,大多数公民认为,为遵守法律而遵守法律是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因为有意识地计算了惩罚带来的成本和收益。

  忽略守法的客观原因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因为它可能导致错误地设定实证研究方案和相关的统计模型。所以,大量关于股东保护的实证研究都只关注投资者因产权受到有效保护或缺乏保护而投资或不投资股票的激励机制。虽然这肯定是部分原因,但这种理论分析忽视了股东保护法律规则的其他主要对象,也即“内部人”(董事、经理和股东),根据代理理论,他们是可能侵占股东权益的人。法与金融学派假设,内部人因为担心受到惩罚,所以遵守了保护股东的法律规则。

  但是,这也许并非法律影响经济行为人的唯一机制。譬如,公司法可以反映依靠市场力量调节的普遍伦理标准。因此,法律能够借助某种信号效应发挥作用,通过发出适当行为的信号唤起行为人的道德意向。这种效应的强度或许与执法完全无关(Deakin et al.,2017a;Aguilera et al.,2013)。

  无视这些理论局限性不仅是一种美学缺陷,还将导致误读和错误阐述旨在检验法律和金融假设的实证研究。这一点反映在使用小股东法律保护的相关指标[如反董事权利指数(ADRI)和反自我交易指数(ASDI)]的研究中,不管这类研究是否包含了直接影响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例如,施奈尔和吉伦(Schneper and Guillen,2004)使用反董事权利指数研究法律对恶意收购活动的影响,但这项法律指标不含任何涉及恶意收购的规则。类似地,科莫等人(Cuomo et al.,2013)研究了意大利法律改革与公司治理实践之间的联系。他们使用反董事权利指数和其他国家层面的股东保护法律标准,却没有把公司治理问题当作公司层面的因变量加以关注。实际上,反董事权利指数并不包含任何关于所有权结构、股东之间存在的金字塔结构或辛迪加协议的指标,而这些都是科莫等人旨在探究的控制权增强机制。

  所以严格来讲,这类研究与法律的强制性观点并不相容,这或可表明法律对公司实践的影响相对有限。也就是说,如果惩罚的威胁是行为人遵守法律的唯一动机,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当法律变更直接针对公司实践时,才会导致公司实践的变化。因此,如果强制效应是法律规则对公司实践的唯一影响,实证研究应侧重于解析法律变量和公司层面的变量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很少有研究采用这种实证策略,以呼应它们将法律规则隐含地概念化为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命令。这说明,关于法律如何发挥作用的隐含假设和用于检验法律是否重要的实证研究之间并不匹配(有关类似的观点,参见Schiehll and Martins,2016)。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法与金融学派的未来研究需要更全面地了解法律如何引导行为人的行为。丰富的行为法与经济学文献(Zamir and Teichman,2014;Mathis,2015)可能特别适合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弗里德曼(2016)正确地指出,法律影响行为的方式是一个跨学科主题,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法学和心理学等领域都有广泛研究。同样,社会法律和监管研究表明,现代国家结合不同类型的监管工具(包括法律),以不同于奥斯汀学派的用“命令与控制”方式对“执法者”施加影响(Schneiberg and Bartley,2008)。因此,狭隘地关注惩罚、执法和理性的效用最大化是否恰当地刻画了法律对经济行为人的影响,是值得怀疑的。这正是法与金融学派在未来研究中可以做出巨大贡献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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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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