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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金融”20年:是时候认真对待法律了

来源于 《比较》 2023年02月01日第1期
文|格哈德·施奈德 马蒂亚斯·西姆斯 露丝·阿奎莱拉

2.背景介绍

  2.1法与金融学派概述:法律质量和法律起源

  我们全面回顾了法与金融学派涉及法律或制度因素的文献。为此,我们整理了四位原创作者(拉·波塔、德·西拉内斯、施莱弗和维什尼)1997年以来发表的所有文章[例如参见Djankov et al.(2010a)关于政治家信息披露的文章]。其他作者如果被认为和法与金融学派的传统密切相关,则会加进他们的文章,因为他们要么是与拉·波塔等人合作论著(例如Edward Glaeser、Simeon Djankov和Nicola Gennaioli),要么是拉·波塔等人多次引用他们的作品(例如Paul Mahoney、Thorsten Beck和Ross Levine)。我们还添加了拉·波塔等人的合著者的论文,而后来他们也依照法与金融学派的传统自己撰写文章。总之,我们回顾了1997—2017年发表的可被视为构成法与金融学派核心的56篇文章(见附表A1)。(*7.相反,我们没有回顾大量实证文献(这些文献应用或从实证上检验了法与金融学派的概念),原因在于这类实证研究往往不包含关于法律和法律起源如何影响经济的任何理论发展,而只是分别援引法与金融学派的论文。Schiehll and Martins(2016)回顾了其中的一部分文献。)其中大部分是实证研究,13篇是理论研究,1篇是综述论文。

  法与金融学派遵循的基本假设是“法律对经济结果至关重要”,他们在早期的作品中提出了两个关键论断:首先,一国公司法的“质量”(根据对小股东的保护力度来定义)决定了公司和该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关键特征,如所有权集中度、公司融资选择和股票市场规模(例如La Porta et al.,1997a,1998,1999b,2000a)。这意味着法律以有利于公司增长前景的方式影响经济增长(Levine,1999,2005;Beck et al.,2000,2003;Claessens and Laeven,2003)。其次,法与金融学派声称,各个国家的法律质量并非随机分布的,而是取决于该国在普通法或不同大陆法系中的“法律起源”(例如La Porta et al.,1997a)。

  第一个主张通常被称为“法律质量论”(Armour et al.,2009a)或“法律重要论”(Deakin et al.,2011),它基于一国公司法的实质特征(比如产权保护水平)来解释经济结果(例如参见La Porta et al.,1997a)。但是,法与金融学派的重心很快就从衡量不同法律的实质质量(其实就是法律本身)跳到了第二个主张:经济结果是由一国法律和政治制度中更根本的历史发展特征决定的。

  法与金融学派根据各国法律的四大“母系”背景,即英国普通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区分了四种不同的“法律起源”。法与金融学派认为,这些法律起源或者反映普通法国家和其他法系国家之间更为根本的差异,或者与之高度相关。譬如,拉·波塔等人(2008,第303页,脚注12)最初表达的观点是“法律起源理论与资本主义多样性的讨论密切相关”;但随后又提出,法律起源的概念很可能会取代资本主义多样性的概念,成为“不同类型经济制度的客观指标”。

  与狭义的“法律质量”概念相反,“法律起源”演变为一个更广泛甚至具有哲学意义的范畴,用以区分国家的类型。因此马奥尼(Mahoney,2001,第511页)声称,这种差异源于普通法国家基于休谟和洛克的传统将“自由”定义为个人自由,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遵循霍布斯和卢梭的传统,试图通过国家所要追求的集体目标实现自由。这反过来又意味着,“法律起源理论”本质上是关于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另见La Porta et al.,2008)。

  法律起源的定义日渐宽泛,这也导致法与金融学派游走在有关某些文明优于其他文明的文化主义争论边缘。拉·波塔等人(1997b,第333页)认为,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在经济成果上不如新教,因为这些文明阻止公民之间建立“横向信任”。事实上,拉·波塔等人(2004,第445页)明确指出,“英美政府制度为自由带来了显著的好处”。

  尽管法与金融学派的学术研究文献从法律规则的实质转向了“法律起源”,但国际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制定改革方案和政策建议时,继续借鉴法与金融学派最初聚焦于将法律改革作为经济发展主要手段的做法。因此,自2004年起每年更新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在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方面都直接参考法与金融学派,同时将其逻辑扩展到与税收、电力、建筑许可、跨境贸易和公共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则(World Bank,2004—2017)。《营商环境报告》还提供各个维度的国家排名。虽然普通法国家在榜单上大多名列前茅,但大陆法系国家实施改革后,排名均有攀升。不过,最近的研究表明,排名的提高并没有助推这些国家的实体经济得到改善(Oto-Peralias and Romero-Avila,2017)。因此,虽然法与金融学派进行了20年的深入研究,但法律改革和经济结果之间始终只有微弱的联系。下面我们将论证,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有关法律作用的一致理论。

 
 

  在第2.2节里,我们要更详细地探讨有关法与金融学派定义的法律变量和经济结果的实证结果。

  2.2法与金融学派20年来的实证研究结果

  法与金融学派的大部分注意力以及批评该方法的大量学术研究都集中在实证方面,包括测算(Spamann,2010;Schnyder,2012)、方法论(Deakin et al.,2011)和结果解释(Deakin et al.,2018)等问题。本小节将简要回顾法与金融学派20年来的实证研究结果(另见附表A1的最后一栏)。

  第一个结果涉及法与金融学派在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法律变量从“法律质量”到“法律起源”变化的实证含义。最早的研究侧重于保护小股东的实质法律规则,比如一股一票规则和所谓的反董事权利指数(ADRI)(La Porta et al.,1997a)。“法律起源”以前仅被用作控制内生性的工具变量。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法律起源本身演变成了解释变量,更是在“概念延伸”(Sartori,1970)的过程中,变成了一个越来越宽泛的概念。因此,虽然最早的研究将法律起源简单定义为一国商法的四大法系起源,但在2008年,拉·波塔等人(2008,第286页)将法律起源定义为“对经济生活(也许还包括生活的其他方面)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将法律起源宽泛地定义为“监管方式”是一个笼统的范畴,涵盖了拉·波塔等人(2008,第308页)所称的“法律基础设施”的诸多方面,包括思想体系和文化。与法律的实质内容相反,法律起源被认为更少变化,长期看更稳定(Deakin et al.,2011)。尽管含糊不清,但(广义的)法律起源概念仍然逐渐成为法与金融学派的研究重点,而实质的法律规则却被降格为中间变量,这些变量比法律基础设施更容易变化,而且终究只是法律起源的一种表象。因此,在回顾其前十年的主要研究时,拉·波塔等人(2008,第292页)列出了以下广义的法律或政治中间变量,它们由法律起源解释,又反过来解释一系列经济结果:(a)程序形式主义,(b)司法独立,(c)对进入的管制,(d)政府对媒体的所有权,(e)劳动法,(f)征用制度,(g)公司法,(h)证券法,(i)破产法,(j)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

  与此相对应,因变量也变得越来越广泛和多样化。最初的重点是研究法律因素对经济结果的影响。法与金融学派的主要论断是,对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程度会影响一国的金融发展(La Porta et al.,1998),而这又与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参见Levine,1999;Beck et al.,2000,2003;Djankov et al.,2007)和政治及经济自由(La Porta et al.,2004)息息相关。金融发展的代理变量包括:股市总市值与GDP之比、股票交易额与GDP之比、上市公司数量与国家人口之比、首次公开募股数量与经济规模之比,以及公司所有权集中度(Djankov et al.,2008a;La Porta et al.,2008)。由法律变量解释的政治和经济结果的范围慢慢扩大。拉·波塔等人(2008,第292页)的十年回顾论文指出,从法律层面可以解释大量的经济结果,如大宗股票销售的控制权溢价、私人信贷、息差、劳动参与率、失业率、腐败程度、非正规经济的规模、驱逐未付款租户的时间和收回拒付支票的时间。

  自2008年的这篇开创性文章发表以来,法与金融学派进一步拓宽了自身的范围,陆续在解释模型中添加一国法律制度的新内容,并将模型应用于新的结果变量。进而,詹科夫等人(Djankov et al.,2010b)发现了税法对投资和创业水平的影响;拉·波塔和施莱弗(2014)揭示了守法成本影响非正规部门规模的证据。詹科夫等人(2016)转而使用对政府质量的“感知”来解释东欧人民的幸福感。此外,尽管长期以来法与金融学派并不直接研究GDP的增长率(Djankov et al.,2008a,b;Deakin et al.,2011),但有些研究逐渐转向了更广泛的经济发展指标,包括税法对FDI(外国直接投资)、投资和创业的影响(Djankov et al.,2010b),以及合法贸易限制对贸易量(Djankov et al.,2010c)、区域收入水平趋同和增长(Gennaioli et al.,2014)的影响。

  与此平行展开的第二类实证研究将法律因素作为因变量。这些研究探索法律起源或社会特征(如盛行的宗教、社会中的信任程度)对监管和司法制度形成与形式的影响。它们关注的变量包括:对国家干预和监管的需求(Aghion et al.,2010)、法律形式主义的程度(Balas et al.,2009)、司法自由裁量权(Gennaioli and Shleifer,2008)、司法决策中的偏见(Bordalo et al.,2015)、对合法性(lawfulness)的认知(Glaeser et al.,2016)以及监管改革(Djankov et al.,2017)。这类研究补充了第一类研究,着重讨论一国的哪些特征会促使法律和司法制度产生更优的经济结果。

  法与金融学派的核心研究通常发现,在所有上述领域,无论使用何种法律指标,“普通法系”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产生的结果要优于“大陆法系”(La Porta et al.,2008)。不过,法与金融学派之外的作者对这个说法提出疑问,他们使用法与金融学派的法律变量和法律编码进行了比较研究。譬如有一项元分析(meta-analysis)研究了法与金融学派的法律变量在公司治理比较研究中的应用,发现“尽管有一致的证据表明,投资者保护对金融市场发展和公司所有权结构有根本性的影响,但如果使用其他公司层面的治理机制及其效力,则该影响就没那么有说服力了”(Schiehll and Martins,2016,第189页)。

  还有人在他们的实证研究中不再使用法与金融学派的指标。他们借助重新编制的法律指标(Spamann,2010)、不同的统计方法以及纵向而非横截面数据(Deakin et al.,2018)重新讨论了法与金融学派的研究。总的来说,这些研究结果和法与金融学派关于法律对经济结果的影响,特别是普通法优于大陆法的论断并不一致。

  和以上批评者一样,我们认为实证研究结果存在差异并缺乏稳健性的原因之一是,法与金融学派关于法律因素的理论构建过于薄弱。继而席尔和马丁斯(2016,第189页)指出,比较研究中使用的法与金融学派的法律指标在操作和解释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为了全面地理解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需要“在理论关联和实证检验之间进行更严谨的匹配”(同上,第195页)。同样,迪金等人(Deakin et al.,2011,第3页)表示,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法律起源与GDP增长等经济结果之间直接相关,这表明“法律制度与国家经济表现之间的某些关系还有待解析”。

  就此而言,从关注法律的实质特征(法律质量)转向更广泛的因素(法律起源),导致法与金融学派回避而不是帮助解答了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这一理论问题。这种演变令人遗憾,它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使大家忽略了一个关键挑战,即不仅要证明法律重要,而且要证明法律如何重要。我们呼吁,法与金融学派需要重振其最初的雄心,探究法律规则对经济实践和结果的影响,而不是继续关心法律起源的争论。(*8.例如Siems(2007),Deakin and Pistor(2012),Oto-Peralias and Romero-Avila(2017),Deakin et al.(2017b)。)

  作为重要的第一步,我们重新审视了支持法与金融学派的法律理论假设常被忽视的缺陷。我们借鉴五种经典法律理论来研究这个问题,以便评估法与金融学派对法律的讨论;同时建议如何在未来的研究中发展更坚实的理论,探索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我们认为,这将促使法与金融学派的实证应用更稳健,因此不失为未来研究的一个关键领域。

  2.3不同法律理论及其关键维度的概述

  法律理论是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所以,我们根据目标选择了最切题的理论,将它们和法与金融学派联系在一起。自20世纪末法与金融学派在美国兴起以来,人们关注现代西方(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理论,而忽视了非西方的法律理论,毕竟后者不太可能构成法与金融学派的基础。在这方面,我们遵循塔马纳哈(Tamanaha,2017)的洞见,即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必须置于这些理论赖以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之下。

  具体而言,我们探讨以下五种法律理论,它们在西方学术研究和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神创法或自然法理论、排他性或强法律实证主义、包容性或弱法律实证主义、法官裁决论(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哈耶克关于法律功能演化的自发秩序理论。根据对这些法律理论的解读,我们确定了从理论上充分定义法律概念所需的三个关键维度:“法律的性质和基本功能”、“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行为效应”。

  表1说明了法律理论的对立观点以及这三个维度之间的联系。该表初步比较了这些法律理论和法与金融学派的一般立场。在接下来的三小节中,我们首先详细讨论法与金融学派相对于五种法律理论在各个维度上所持的立场(第3.1节、第4.1节和5.1节),随后就法与金融学派未来的研究应聚焦哪些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做到“认真对待法律”(第3.2节、第4.2节和第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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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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