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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经济学:机理与展望

来源于 《比较》 2019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4月01日
文 | 奥利弗·威廉姆森

  *Oliver E.Williamson,伯克利加州大学Edgar F. Kaiser商学教授、经济学教授、法学教授。他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命名者,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创立者,并于2009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本文选自Contract, Governance and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陈耿宣主编,世界科技出版社2017年出版。该文经授权翻译发表。

  本文描述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是两项当代经济学研究的产物。其一为新制度经济学;其二一直以来被描述为“新组织经济学”(New Economics of Organization,Moe,1984,1990)。上述两个经济学领域都在概念上经历过一次巨大变革:从将企业视为生产单位(技术建构)的理论转变为将企业视为治理结构(组织建构)的理论。

  上述两个领域的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渐趋于一致,并在此后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其中,组织经济学更偏向理论,且与公共政策的课题关系更为紧密(就传统意义而言,公共政策课题与产业组织关系更近);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涉及更多其他学科的知识,且在相关的社会科学领域中有所应用。

  尽管交易成本经济学研究的范围更广——任何一个合同问题(或可以用合同形式表示的问题)都可以透过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视角得到有效解决——但它也并非无所不能。而且,即便是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它也只在某些领域有更大的应用价值。因此,交易成本经济学与企业及市场组织理论相关的其他研究领域(部分为竞争关系,部分为互补关系)处于类似的地位。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1994,第74页)的名言:“社会科学研究应围绕(局部的)机制而非(一般性)理论进行”,也正是交易成本经济学认同的观点。

  本文第1节简单介绍新制度经济学;第2节提出一系列经济组织理论应解决的问题;第3节讨论交易成本经济学这项研究工程的实施;第4节讨论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一些背景概念,其中有些至今仍处于争论中;第5节简单介绍交易成本经济学现有及潜在的应用;第6节为总结。

1.新制度经济学

  1.1综述

  新制度经济学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制度环境(即博弈规则),可以追溯到罗纳德·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第二部分涉及治理制度(即博弈的开展),可以追溯到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上述两个部分于20世纪70年代初见雏形,开始为各经济学家引用(Davis and North,1971;Williamson,1971;Alchian and Demsetz,1972),并在接下来的10年间逐渐发展成熟(North,1981;Williamson,1975,1976,1979;Klein、Crawford and Alchian,1978)。20世纪80年代之后,新制度经济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之相关的两个诺贝尔经济学奖便是其影响力的最佳见证:一个由罗纳德·科斯于1991年获得,另一个则由道格拉斯·诺思于1993年获得。

  除了有赖于科斯的重大思想贡献,新制度经济学的两个部分也都在中期发展过程中获益良多。就制度环境而言,经济学家对经济史做出的中期研究(计量经济史在此期间发展成型),对其发展起到了尤其重要的作用(Fogel and Engerman,1971,1974)。当然,经济学家对产权(Demsetz,1969)以及路径依赖理论(David,1985;Arthur,1989)做出的研究也非常重要。而就治理制度的研究而言,起到助推作用的文献包括:大量研究市场失灵的文献,肯尼斯·阿罗在1969年的论文《经济活动的组织:论选择市场分配或非市场分配的相关问题》中对此做出了的总结(Arrow,1969);与组织理论相关的研究[尤指在卡内基-梅隆大学完成的研究(March and Simon,1958;Cyert and March,1963)];以及与商业史相关的研究(Chandler,1962)。(*1.正如下文论述的那样,所有权经济学也与治理制度相关。)

  在卡内基-梅隆大学完成的研究与传统经济学理论背道而驰,而且对组织理论造成了更为深远的影响。除此研究之外,新组织经济学并没有显而易见的前身。相较之下,组织经济学的发展就有一次非常明显的早期运动。只是由于时运不济,运动最后以失败告终。

  批判者一直在抨击美国的旧制度经济学。由于旧制度经济学既不能也不愿提供一条具有竞争力的研究道路,其研究方法一直遭到正统经济学家的非议(Stigler,1983,第70页;Coase,1984,第230页;Matthews,1986,第903页)。旧制度经济学在学术层面与公共政策层面都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有许多共通的属性,而且旧制度经济学也和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一样“作茧自缚”。[*2.这是John Henry Schlegel(1979,第459页)描述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消亡的方式。关于旧制度经济学的介绍,参见Warren J. Samuels编著的三卷本文集《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1988)。]当然,上述两次运动的问题并非在于它们对经济传统与法律传统的批判不当(传统体系总是需要听取有益的批判),而在于它们没能遵循取代另一种理论体系必须遵循的准则(Kuhn,1970),也即推出一套积极有效的研究议程。旧制度经济学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都忽略了这一点。

  另外,单单制定一套研究方法(比方说“对制度进行研究”),或是详细描述某种制度(如威斯康星的木材产业,Hurst,1964)这都是不够的。重要的是研究的焦点,因此要有目的地选择研究话题并确定分析单位。在制度的众多目的之中,到底哪一个才是“主要目的”?超越“制度重要”(如今几乎已是人人接受,尽管不总是如此)的论断,证明“制度可以被分析”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接受这个挑战并做出回应,则是新制度经济学与其他理论最大的区别(Matthews,1986,第903页)。阿罗(1987,第734页)对此的相关看法为:

  为何……赫伯特·西蒙的研究对我们如此意义深远,却只是造成了如此微小的直接影响?为何传统制度学派坐拥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契尔等一干有才华的分析家,却仍然遭受了惨痛的失败?我现在觉得……(答案之一蕴藏在)与新制度经济学运动相关的具体分析中。新制度经济学的重点并非对资源配置与利用程度等传统经济学问题给出新的答案,而是解答新的问题,例如,为何经济制度会以现有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出现;新制度经济学融入了经济史,而且带来了更加犀利的(微观分析)方法。

  1.2一个框架

  图1列出了社会分析的四个层次。[*3.此表并非详尽无遗。还可引入一个演化层,以追溯行为人早在更新世的起源(Cosmides and Tooby,1996)。]图中,由上一层次指向下一层次的实心箭头,表示上一层次对下一层次有约束作用。方向相反的箭头是用虚线画出来的,表示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的反馈。尽管从整体看,这个系统的每个部分都是紧密相连的,但是我在这篇文章里不会讨论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的反馈。新制度经济学主要涉及第2层次和第3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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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层次是社会嵌入层,也是社会准则、习俗、道德观念、传统等因素所在的层次。宗教也在这一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已有一些经济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对第1层次展开了研究(Banfield,1958;Putnam,1993;Huntington,1996;Nee,1997),但这一层次仍被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是无须赘言的。这一层次的制度改变速度十分缓慢,通常以百年甚至千年为计,道格拉斯·诺思对此曾提出过疑问:“这些非正式的约束究竟为何会对经济的长期特性产生如此普遍的影响?”(North,1991,第111页)。本文不会尝试解答这个令人费解的难题,但据我推测,它们这种自生自发的特性而非一种刻意的人为选择,一定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话虽如此,应运而生的种种制度却对社会运行的模式产生了持久的影响。更有些社会将之视为一种威胁,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不受“外来价值观”的侵扰。[*4.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曾提到过的“嵌入条件”(condition of embeddedness)更具微观分析的意义,更有持续性,也更有合同特点。格兰诺维特的目的是了解“信任问题与经济生活的秩序”(Granovetter,1985,第493页),而与之相关的,文化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各方互动中不断的建构与重构”(Granovetter,1985,第486页)。]

  第2层次就是我前面所指的制度环境。此处提到的结构为政治的产物,且提供了用于组织经济活动的博弈规则。政治组织、司法部门和政府机关都属于这一层次。而有关产权的法律,包括产权的定义和执行,就是这一层的典型。

  诺思认为,制度是“构成政治、经济、社会互动的人为限制,而这些限制既有非正式的(如约束、禁忌、习俗、传统,以及行为准则),也有正式的(如体制、法律、产权)”(North,1991,第97页)。他还提道:“制度是以规则和条例为形式,对行为做出的一套限制;而且,最终会成为一套道德、伦理、行为的标准,定义出上述事项的底线,并对制定与执行规则和条例的方式进行限制”(North,1984,第8页)。如前文所述,非正式制度位于第1层次,而正式制度——政治组织、司法部门和政府机关——则位于第2层次。一阶节约——优化制度环境——也位于此层次。这样的选择对一个经济体的经济生产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osenberg and Birdzell,1986;Coase,1992;North,1994;Levy and Spiller,1994;Olson,1996;Henisz,1996),但它发生的渐变是很难人为控制的。大规模的社会不满,如内战(英国的光荣革命,North and Weingast,1989)、驻军侵占(二战之后)、感知到的威胁(明治维新)、解体(东欧和苏联)、军事政变(智利),或者金融危机(新西兰),有可能在现行的稳定状态上撕出一道裂痕,从而打开可能引发剧烈变革的机会之窗。但这种“关键时刻”只是极其罕见的例外情况,而绝非一般情况。因此,规则的巨变就会以大约数十年或百年为计而发生。

  在第2层次分析涉及的诸多因素中,产权经济学分析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现代制度经济学关注的是产权制度,以及适用于产权获取或转移的准则系统”(Furubotn and Richter,1991,第3页)。在产权的诸多类别中(Bromley,1989),所有权,包括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Furubotn and Richter,1991,第6页),是最重要的。

  对产权经济学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并在污染研究、电磁波频谱拍卖、应对侵权诉讼、理解兵役草案、界定北美印第安人的狩猎权以及理解现代企业(Demsetz,1967)等领域有实际的应用。关于产权经济学有一个公认的前提:“如果不在资源中建立产权,且强制要求资源使用者向资源所有者付费,私有企业制就根本无法正常运转,一旦存在一个法律体系来界定产权,并仲裁争端,混乱将消失,政府也将不复存在”(Coase,1959,第12页)。正因如此,产权才被认为是解开许多经济组织谜题的关键,同时也是实现良好经济绩效的手段。

  显而易见,对产权的进一步研究需要与合同研究相结合,但那是另一个10年之后的事情了。正如埃瑞克·菲吕博顿和鲁道夫·芮切特所说:“实际上,人们相信……在司法系统的运转下,所有合同都会得到完美的、毫无成本的保障”(Furubotn and Richter,1991,第7—8页)。事后看来,这显然是痴人说梦,也正因为如此,合同关系的治理才应运而生。

  第3层次是治理制度。尽管产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一个能够强制执行合同且完美运行的法律体系,并不真实存在。相对于虚构一个零成本的法庭秩序,成本高昂的法庭秩序和同样具有成本的私人秩序之间的比较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而许多与合同关系治理相关的行为倾向于使用私人秩序。

  交易成本经济学在第3层次发挥作用。如果把在第2层次中出现的博弈规则作为转换参数,则第3层次讨论的就是博弈开展的问题。其他备选的组织模式被视为具有不同属性的综合体,这些属性在分立的组织结构上不同。二阶节约在于:使治理结构——市场制、混合制、企业制、官僚制——适宜。而要让类似决策引发人们的思考,则通常需要数年至数十年的时间。

  第4层次讨论的问题从分立结构转移到了边际分析。这一层次是新古典经济学及其后的代理理论关注的焦点。新古典经济学的决策变量是价格和产量;而代理理论关注的则是在面对不同风险偏好(Holmstrom,1979),以及/或者多任务因素(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或者多委托人问题(Dixit,1996)时,如何进行有效的激励调整。三阶节约最为盛行,它的重点是把边际条件搞对。价格和产量将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做出(或多或少的)连续调整。[*5.此外,在一个完备(Arrow-Debreu)合同体系中,合同在一开始就一次性地达成了。]

  本文的其余篇幅将主要讨论第3层次关于治理的分立式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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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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