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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旧制度主义的优点

来源于 《比较》 2024年08月01日第4期
资料图:阿瑟·斯坦奇库姆(Arthur L.Stinchcombe)
文|阿瑟·斯坦奇库姆

  *阿瑟·斯坦奇库姆Arthur L.Stinchcombe(1933—2018),生前任美国西北大学社会学教授,杰出的社会学家,也是社会学史上最著名的经济社会学、组织理论、比较与历史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学者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社会学、组织行为学、政治学等。原文“On the Virtues of the Old Institutionalism”载于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1997,vol.23,pp.1-18.作者感谢Brian Gran和Stephen Barley对本文初稿内容的详细评论, Carol Heimer使本文的写作更为规范, Richard Lempert对倒数第二稿做了详细评论。

  各种制度的创立及其人员配置(staffing)都是为了管理各类组织。人员配置,以及与资助、管理、培训和激励组织成员采取制度化行动相关的所有创造性工作,在最近的制度理论研究中消失了。相比之下,人员配置问题是旧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这也是旧制度主义看起来与新制度主义如此不同的原因。为阐明上述观点,本文将古典制度主义者的见解应用于对如下问题的分析:依据证据法决定的法院判决的合法性,竞争的合法性,竞争对其他组织产生破坏性结果的合法性,承诺未来能够履行合同的非合同基础,后共产主义时期俄罗斯资本主义竞争制度的失败,以及黑手党式的合同执行机制。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的制度概念缺乏足够的因果分析,也没有足够的特征差异,进而难以解释如此多样的现象。

1.引言

  我能够进入社会学研究领域,要感谢制度经济学家,特别是受到托斯丹·凡勃仑(Thorstein Veblen)思想的影响。在中密歇根教育学院,很多社会学家都会拜读凡勃仑的著作,但经济学家却不会阅读。我从《有闲阶级论》(1934[1899])开始阅读凡勃仑的作品,然后从中密歇根教育学院图书馆借阅凡勃仑的全部文集。在读研究生之前,我继续阅读了卡尔·马克思、约瑟夫·熊彼特和马克斯·韦伯的著作,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我读了约翰·克拉克、克拉克·克尔、约翰·康芒斯以及许多法律史学家的著作(因为我认为大多数经济制度最终都会融入法律体系)。我之所以会成为一名社会学家,是因为我想以制度经济学家的身份来谋生,而如果我选择成为一名制度经济学家,在经济学界则难以谋生。

  因此,我的第一个学术身份受到了旧制度主义者的影响。旧制度主义者留下了一系列问题,也许问题的数量比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还要多。旧制度主义有关制度生成的观点,对企业、家庭消费和市场背后的宏观社会学背景结构保持的开放态度,为我的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方向。

  《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与草根组织:一项针对正式组织的社会学研究》(Selznick,1949)一书探讨了将电力提供与化肥生产制度化的方式,以及土地的公共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工会民主》(Lipset et al.,1956)一书分析了技术垄断的占有形式;《工业中的工作和权威》(Bendix,1956)一书分析了小型纺织品制造企业的管理制度。无论上述学者还有何种其他身份,他们都是制度经济学家。众多学者云集,使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成为研究生学习的首选之地。

  根据我当时的认知,制度能够创造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功能,以及塑造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但上述定义与现代制度主义定义的制度不同,后者的含义是,人们通过组织以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活动来运行这些制度。制度最初是由来自立法机构以及各类国际组织中的人有目的地创立的,并且体现在英格兰北部的商业思想家撰写的数本小册子中。如果用稍加夸张的语言来描述,现代制度主义是涂尔干式的,因为集体表征(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s)(*根据涂尔干的相关思想,集体表征指的是知识、信念和观念等并不属于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生活事实的产物,集体表征表达的是集体对作用于它的各种物的思想反映。——译者注)是通过不透明的流程自我创造的,借助扩散的方式得以实施,而且这种集体表征都是外部的且具有约束力,而外部人没有参与制度创造或制度约束的过程。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现代经济社会学中的部分问题,以及旧制度主义提出的有关制度生成原则的理论,以此证明旧制度主义仍然具有生命力。本文的写作背景是旧制度主义(人们建立制度并使制度得以运行)与新涂尔干制度主义(集体表征的自行运转)之间的对比。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新观点而非批判旧观点,因此本文描绘的新制度主义是有争议的。但我希望对新制度主义的这种批评式描述抓住了其核心新思想,尤其是其新缺陷。

  因此,本文是一篇比较新旧制度主义经济社会学的评论文章。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复兴旧制度主义提出的一些核心机制,并借此来概述我们当前面临的难题。

  本文第2节介绍了约翰·威格摩尔(John Wigmore)的相关观点,他研究了证据法制度与作为组织的美国和英国法院的运行之间的关系。此类法院的特点是做出合法判决,因此合法性在法院的存续中居于绝对核心的地位。为了做出合法判决,法院必须采用合法手段,尤其是合法证据。获取合法证据是对抗式法院组织(adversary court organization)的产物,这类法院组织包含法官、双方律师、陪审团、来自外部的证人和文件等证据以及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递送已签署的文件、基于某种原因的逮捕行为等),所有证据都必须由法院来组织并使之合法化(或判定其非法)。

  由于合法性是这些制度通过法院组织来运行的预期产物,因此整个制度的运行过程是制度理论的核心。正如威格摩尔分析的,法院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与通过明智的方式处理证据进而实现正义的有效手段相关。与威格摩尔相比,现代制度主义有关合法性的概念空洞无物,也没有言及程序合法性如何取决于对重要问题的良好真实感知力。(*威格摩尔是一位律师式的法律史学家。他试图用一种新的方式阐述证据法的有关案例和法规的历史,以便法官和律师能够合理地判定证据问题。也就是说,从制度的角度看,威格摩尔的目的是影响法院(包括双方律师)对证据问题的判定,从而实现普遍正义。因此,威格摩尔对历史的理解往往比前人更深入,并忽略了那些在他看来不合理的案例。威格摩尔无意使自己成为一位民族志学家,志在准确记录证据法在实践中的非正式特征,相反,他的目标是做出权威分析。威格摩尔相信制度的作用,并相信可以通过学术研究来改进制度。我个人认为他成功了,但他的目的与我在本文中的目的不同。威格摩尔分析了法院作为伸张正义的制度是如何运行的,而本文的目的在于阐明他的观点是正确的。由于我对案例和法律史的了解不如威格摩尔,因此我没有资格作为内部人来评论他的分析[Twining(1990)评论了威格摩尔的观点]。社会学家采用的方法是将证据法与关于刑法的宪法案件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尤其是针对个人的死刑案件。威格摩尔很清楚,大多数法律实践都与合同和财产的经济索赔法律有关,与其说它们与《权利法案》更相关,不如说它们与宪法中的合同条款更相关,而且大多数犯罪都是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因此,就本文的分析目的而言,威格摩尔分析的是一项与经济相关的制度,即关于证据问题的法院程序。)

  本文的第3节和第4节将交易合同中的道德承诺视为市场组织能否存续的核心要素。讨论涉及的旧制度主义者包括罗纳德·科斯,尤其是他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Coase,1937),约翰·康芒斯及其所著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一书(Commons,1974[1924]),约瑟夫·熊彼特及其所著的《经济周期》一书(Schumpeter,1964[1939],第46—83页、第105—150页;另见更流行的1942年版本),以及菲利浦·塞尔兹尼克及其所著的《行政领导力》(Selznick,1957)一书。这部分内容受到涂尔干的合同存在非合同基础这一思想的启发。

  具体而言,构成企业的一系列合同具有一种特殊的非合同基础,康芒斯对此进行了富有洞察力的深入阐述。合同具有非合同基础,而且这种非合同基础是企业得以创立的原因,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对此进行了经典论述,该文讨论了作为行动集合的企业边界的性质,即相比在市场上提供相同服务或商品的外部企业而言,由企业内部要素提供这些服务或商品更具竞争优势,这是因为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更低。与科斯相比,熊彼特在更广阔的维度上讨论了资本主义的竞争结构,即企业拥有更高的生产率将使其获得垄断优势。这三位学者无一例外都对促成资本主义竞争结构的制度形式感兴趣,这种竞争结构指的是,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够比其他任何机制更善于实现某些目标。

  在现代制度理论家(尤其是“组织生态学”领域的学者)的空洞观点下,竞争概念被这个群体简化为具有“合法”组织形式的组织(*在大多数应用场合中,企业被假定为是相同的,每个企业都是一个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概念忽略了传统制度理论家有关竞争的许多真知灼见。与交易成本有关的文献(如Williamson,1975)则保留了很多此类思想,只是这一理论并没有研究市场本身的合法性,因此对(作为科层组织的)企业所做的比较分析只是空洞的描述。康芒斯和熊彼特关于竞争市场如何获得合法性的观点则并非言之无物。

  本文的第3节集中讨论了市场中的合同是如何通过其缔约方式获得合法性的,即缔约双方相互信任各自都会致力于遵守合同中承诺的行动方针。我们特别强调企业做出在未来能够执行合同规定事项的承诺具有重要意义。合同是市场的核心,因此合同的合法性也是市场合法性的核心,这一事实在过去为制度经济学家所熟知。科斯随后分析了与合同的非合同基础有关的企业属性,即企业的特殊能力。康芒斯认为这些特殊能力嵌入了运行规则(working rules),而熊彼特则将特殊能力视为对资本市场和经济周期具有特定影响的创新活动。塞尔兹尼克研究了企业致力于将这种特殊能力融入组织的过程。

  本文第4节探讨了市场竞争法则作为一种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市场竞争法则的合法性如何来源于它相对于竞争者的优胜力,因而可以对这种优胜力带来的利润享有合乎德道且合法的索取权。

  第5节介绍了爱德华·班菲尔德对制度失灵的经典论述,尤其是他所著的《落后社会的道德基础》(Banfield,1967[1958])一书中的观点。班菲尔德的基本观点是,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承诺在公共品供给中至关重要。反过来,经济发展涉及公共品供给,既包括道路或社会秩序等显性公共品,也包括隐性公共品,比如愿意基于诚实和妥协的精神讨论我们下一步应该做什么的意愿。当社会不存在提供公共品的制度手段时,人们往往只能依赖自身力量或直系亲属谋求福利,而难以为提高全社会福利水平而努力。班菲尔德将这一观点应用于分析意大利南部地区。针对上述观点,狄亚哥·甘贝塔(Diego Gambetta,1993)分析了在缺乏信任的环境中,意大利黑手党为人们提供合同担保并不能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基础。

  运用上述观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俄罗斯的资本主义体制未能取得西方那样的成就,甚至可能逊于其社会主义阶段的成就,俄罗斯摧毁了促使人们能够提供公共品的社会主义制度,但并未创立与资本主义相匹配的制度。特别是,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与中央计划体系中的社团主义工业主管当局之间达成的合同被用于提供许多必要的公共品。这些部门会奖励企业以公众福利为导向的行为,当工业主管当局的这种能力被摧毁之后,合同执行就需要依靠黑手党这样的组织,就像班菲尔德提到的意大利南部的情况。

  旧制度主义者并不认为制度总是存在且总是有效运行的。因此,导致制度有效性存在差异的原因就成为班菲尔德研究目标的一部分。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公共品供给尤其成问题。制度可以(但并不必然)减少搭便车的障碍,换句话说,制度可以使人们从公共品中受益,但不一定有利于公共品的供给。道路、法律和秩序、基于诚信的谈判,诸如此类公共品的完善程度都是制度有效性的敏感指标。班菲尔德在意大利南部村民中发现的“不道德的家庭主义”(amoral familism)类似于后社会主义时期俄罗斯的“不道德的企业主义”(amoral firmism),以及黑手党式的合同执行机制(与意大利南部的黑手党非常相似)。(*在《落后社会的道德基础》一书中,班菲尔德构建了一个虚拟的核心家庭,即非道德的家庭(amoral familism),这个家庭只顾及自己小家庭的利益,而完全置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于不顾,核心家庭追求短期的物质利益最大化,并假定其他人也是如此。——译者注)

  上述四节内容包含了四个截然不同的论点。第一个论点涉及一个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法庭(courtroom)的合法性取决于它们如何利用合法证据实质性地实现了正义进而做出合法判决。我的观点是,除非证据规则以正义为指向,否则就不会产生合法性。第二个论点探讨了为什么企业愿意签订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对方能够在未来履行合同中订立的义务。我的观点是,只有当企业以多种方式做出承诺(包括道德承诺在内)时,它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才是可信的。第三个论点概述了竞争对手之间的互害行为究竟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如何制定民法以使这种竞争冲突不会走向法院诉讼,而是引发“合法的”竞争。熊彼特坚定地认为,经济发展依赖于创新者,也就是那些不模仿其他企业但仍然能够合法地损害其他企业既得商业利益的企业。熊彼特和康芒斯都认为,这种竞争的合法性总是不稳定的,只有少数几种制度能够成功地确立这种合法性。第四个论点讨论制度有时不起作用,从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会大行其道。班菲尔德认为,当制度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品时,成功提供公共品带来的道德和合作激励(例如经济发展带来的更高收入)就无法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黑手党才能基于威逼利诱获得的“同意”,创造出哪怕只是一种原始的社会秩序,一种基于非合同博弈的合同基础,但这种合同基础没有商业道德和有效的民法那般奏效。

  上述四种观点的总体思想是,现代制度主义著作中的不足尤其来源于缺乏特定制度如何运行的具体理论和细致研究。现代制度主义在组织理论方面的狭隘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制度概念缺乏细节来解释。狭隘的概念更容易数学化。这又是因为忽略了两类人,一类人将细节融入制度,另一类人则约束人们和各类组织,使他们符合制度的要求。但是,如果将制度影响的因果过程这一核心内容排除在模型之外,我们就可以成功地将抽象的实证主义数学化,但这种实证主义缺乏现实生活的复杂性。针对制度运行方式和运行效果存在差异的原因,威格摩尔、康芒斯、熊彼特和班菲尔德都提供了独到见解,理应成为我们思考的起点。

2.程序化的生存手段与制度化的价值观

  美国上诉法院的职责是恰如制度理论设定的那样行事,也就是以最高法院规定的制度化标准作为其判决和书面意见的原则。这些制度化标准和其他制度化标准都被嵌入了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合法判决,所谓合法判决是指被其他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判决。因此,根据迈耶和罗恩(Meyer and Rowan,1977)提出的新制度主义原则,作为组织的法院与各方律师、法官、陪审团和证人都在从事将证据法形式化的相关工作,将这一工作视作使其工作合法化的一种仪式。如果这种活动背后没有更深层的原则作为基础,则他们撰写意见来解释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就变得没有意义,控辩双方也没有理由提出上诉,因此也没有理由向上诉法院支付费用,此时他们只需要做一件事:宣称最高法院可能偏袒原告(或被告)。

  因此,正是由于我们认为正义会得到伸张,所以才设立了上诉机构(让法官猜测控辩双方相互会说什么),要求法官遵守由迈耶和罗恩提出并由威格摩尔在其著作《威格摩尔论证据》(Wigmore,1983[1940])中描述的合法化的正式程序。简而言之,认为上诉法院仅仅是一种程序的观点将损害上诉法院的合法性。显然,认为对上诉法院来说其书面判决意见并不仅仅是一种程序的观点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允许初审法院明确阐述宪法规定的合法性是什么,并推测最高法院的意见,那么这种程序就可以被废除;最高法院可以仅仅回复是或否,而不需要达成多数意见、少数意见或一致意见。

  与之类似,科学论文的作者引用其他科学家的文献这些正式程序表明,他倾向于为已经得到他人认可的知识体系做出贡献;但并没有明显的程序原因要求作者在论文的结论中表明确实做出了贡献。如果我们不必在论文的结尾部分展现评阅人意见,就可以大大简化期刊的正式组织(formal organization)。在解释如下现象时,也存在同样的困难:加利福尼亚州或得克萨斯州教科书认证组织采用的代数教科书的实际页数、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董事会中被笼络的农民使用的实际肥料(Selznick,1949)、婚礼誓言中体现的夫妇二人“忠爱一人”的实际情况、公司实际的年报数字。

  因此,我们必须解释的是:为什么对一个组织而言,它们的正式程序是如此重要而不是毫无价值;为什么一旦组织只对法律条文、誓言中的字词、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董事会中的职位、代数书的正确页数感兴趣,程序就失去了合法性。例如,当我的儿子在幼儿园学习了夏天更热的原因是北半球离太阳更近,而且他“答对了”给教育部门留下深刻印象,却没有让我动容时,为什么我会感到愤慨呢?我对幼儿园教材不满意,是因为答案实质上是错误的,而不是因为教材没有得到官方授权。

  我们确实能够找到某些正式的程序标准来判断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是否真正体现了法院作为组织的实质而非形式;例如,法院的判决意见对该法院的程序地位(ritual status)非常重要。但是,为什么中级上诉法院对给出具有程序性特征的判决意见如此看重,而不是直接推测最高法院可能会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然后依此处理?为什么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引用了所有案例但没有抓住要点,会比它忽略了一个关键案例而不得不重新定义正义原则,让我们更感沮丧?为什么一所学校违反典型的教学顺序,在教授欧式几何之前教授解析几何,要比学生从来没有学会用代数来解决几何问题,让我们更少沮丧。

  简而言之,为什么如果未能确信形式只是实质内容的一种更抽象表达,形式就永远不足以证明合法性?例如,为什么确认合同具有合法性的一项原则是“(d)法院应确定合同双方是否打算将书面文件视为他们同意对合同所包含协议条款的最终表达”[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1978年修订版),转引自Wigmore(1983[1940]),第75页]。这里的制度规则依赖于实质性地确定缔约双方的意愿,而不仅仅是对书面内容的形式化解读。

  在我看来,近期我们低估了人们对制度的接受程度,因为人们认为制度能够提供正确答案,因为制度体现了人们认可的价值观。塞尔兹尼克(1949)指出,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实施“草根”管理(grassroots administration)的一个主要结果是,拉拢了主要的农民反对者来支持政府的发电项目,我们都认为这使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自称的民主机制更加可疑。我们认为,形式民主并不足够好。那么,我们又如何能期望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或公民会认为形式民主就足够好呢?我们也不希望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实施其民主动议,因为我们认为民主是一种价值观,而不是一种合法性。民主的合法性源于其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

  我们可以观察哪些社会运动成功抵制了形式上的制度化实践,从而对上述内容展开分析。例如,杰里米·边沁主张,他所处时代的形式化证据规则破坏了理性和良好判断力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Twining,1990,第38—41页)。塞尔兹尼克等人秉持的旧制度主义理论认为,理性和良好判断力的本质是价值观,而形式则是应用理性和良好判断力的手段。塞尔兹尼克的理论可以验证边沁的观点。认为正义对形式合法性至关重要的观点意味着,边沁后世的证据法将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较少依赖证据法中的形式化判例。

  这就是现代成文证据法教科书的内容(Rothstein,1981,第10—12页),在某种意义上,新制度主义理论会认为边沁的观点是错误的,特别是那些靠预测其他“法官律师”会做什么决定的律师。法律职业依赖于同构性,即律师提出的观点与法院愿意接受的观点是相同的。但是,律师似乎更希望法官运用理性和良好的判断力,而不受制度化规则的约束,除非那些规则规定了法官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应用其良好的判断力来干预。也就是说,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律师更偏好能够使法官的理性和良好判断力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规则,而不是形式上的程序正确。

  例如,人们在证据法中观察到,当听证会涉及实质性权利问题时,证据标准的应用比法院系统以形式化方式处理某个问题时要严格得多,因此,针对变更地点的听证会,其证据规则非常不正式。此外,当涉及的权利问题越重要时,例如刑事案件相比民事案件(如在刑事案件中,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往往不会被排除在外),刑事审判相比大陪审团起诉听证会(indictment hearings)(比如,由大陪审团而不是被告决定被告可以提供什么证据),人身保护令(habeus corpus)听证会相比保释金听证会,儿童监护权案件相比儿童抚养费案件,搜查和扣押证据听证会相比证据开示听证会,法律规定越细致[Wigmore on Evidence,1983[1940]第1A卷,第25—332页)总结了不同司法辖区的证据法差异]。(*当实质性权利以行政听证会(例如福利权利听证会)或商定一致的仲裁方式进行处理时,适用非正式程度更高的证据法。此时我们可以预测,实质性权利越重要,证据规则与其他行政听证会或仲裁程序就越正式。同样,Jerome Skolnick(1975[1966],第155—161页)认为,案件越大,警察就要越谨慎地遵守证据法的规定以及证据质量的其他决定因素(例如,警察相比毒贩是更合适的证人),因为他们知道证据将得到更严格的评估。)简而言之,正义问题越重要,证据法应用的正式性就必须越强。

  这一点对新旧制度主义的差异至关重要。旧制度主义希望预测制度何时会要求更高程度的正式性,而不是像迈耶和罗恩(1977)所说的那样,应该预测一个组织何时会更积极地采用制度设定的标准。正是因为制度化的权威部门在执行标准方面的做法各不相同,所以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制度是由人组成的,而不仅仅是一种集体表征。

  同样,以学术部门为例,当相关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时,例如评定终身教职,计票方法就必须更为严谨,此时投票往往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且必须保密(其原则是,只有在投票人免于因投票结果而受处罚的条件下,才能基于真实意见进行投票)。另一个来自学术界的例子是,在研究生论文答辩的辩论和投票环节,依照程序,答辩人会被请出答辩房间,但在有关其学术贡献的讨论环节,答辩学生则会在场。有关考试和评分的标准与程序通常在教学大纲和教师手册中讨论确定,教授会正式对外宣布其办公时间,但教授实际上不按公布的时间出现在办公室则是愤怒的学生在办公室门外非正式讨论的话题。简而言之,学术成就的评判越重要,其正式化和制度化的程度就越高。很难想象这一切都是印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问题,而没有人真正关心学生和初级教师的评价标准是他们取得的成就而不是正式的正确程序。但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决策越重要,权威部门对符合制度价值观的要求就越高。

  因此,我的观点是,有关制度目的的信念差异可以解释制度化程序在约束力上的差异。相关问题越重要,那些经过仔细论证以服务于价值观的程序就越重要。随着刑事案件从街头审讯到逮捕、起诉、定罪,使证据具备合法性的那些规则的约束力也不断增强。随着学术判断对职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对所要判断的内容的规范就会越正式,由学术委员会而非由个人做出判断的可能性就越大,评审要经历的阶段和上诉权利也会越多。随着合同谈判的展开,对已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是否最终敲定、协议条款是否在谈判过程中已明确或者是否参考行业惯例来明确等事项做出判断的正式程度也会随之增加。

  因此,正式性和程序化程度会随着问题的实质重要性提高而提高,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将事物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原因在于它具有重要性。或者反过来说,当制度的价值观体系将某种事物列为高优先级时,制度的维护者更有可能通过程序将遵守制度正式化,而程序旨在监督、强化和确定事物的价值。优先级越高,正式性和程序化程度就越高。制度中某事物的程序化程度越高,该事物就越不只是代表一种程序,因为其实质重要性也越高。或者回到上文证据法的例子,正义越依赖一些证据,与引入该证据相关的证据法就会越正式。

3.交易成本与道德承诺

  一般来说,构成市场的各类合同本质上都是与未来执行情况相关的协议。正是这一事实使得合同中的非缔约部分变得至关重要,因为各方对彼此未来行为的预测取决于对彼此未来道德的预测。但尤其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一家企业自己做事的效率相比另一家企业更低时,它通常和后者缔约购买服务。因此,正是这种将会保证其他企业未来具有竞争力的道德,对大多数市场的创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未来其他企业在业务能力上相比你的企业更弱,那你就没有必要和它订立合同。

  要将旧制度主义与交易成本制度主义联系起来,最好将科斯(1937)的旧交易成本理论作为分析的起点。科斯将企业的最大边界定义为相比租用或购买,企业能够以更高效率或更低成本自行生产的那些产品或服务的集合。相比航空公司,飞机开发商和制造商可以制造出更好的飞机。但只有在航空公司提前签订购买合同的情况下,飞机开发商和制造商才会通过贷款来开展客机研发活动(Newhouse,1982)。只有当航空公司确信飞机制造商会认真、有效地利用这笔钱来开发和制造更好的飞机时,它们才会为了提高未来收益而购买这些飞机。反过来,只有当航空公司相信自己仍然能够在提供旅行和快递服务方面具有竞争力时,才会做出购买飞机的承诺。

  特别是,相比波音、洛克希德或麦道这些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必须在销售航空服务方面更具优势,因为如果飞机制造商在运营航空公司和飞机制造方面都更具优势,那么航空公司就只是在为制造商之间的竞争提供资金。只有银行家认为飞机制造商能够并且将会制造出更好的飞机,并且当合同到期时航空公司仍会购买飞机,他们才会相信航空公司和飞机制造商之间签订的期货合约。这是科斯理论的直接推论,即在合同的非缔约内容中,至少必须有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双方彼此相信对方未来有良好的能力的。一方的大部分交易成本都与尽力通过合同手段确保交易对手的未来能力有关,同时无须将基于自身卓越业务能力的未来租值(rent)给予对方。当现在和将来有大量资金需要在三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流通时,这种相互信任对方能力的制度的性质,即每家企业都依赖于其他两家企业成功维系其关系,就显而易见了。

  上述与飞机开发、制造和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成本的预期回报最终取决于三方是否相信飞机制造商会致力于制造更好、更便宜、更安全的飞机。除非交易成本边界背后有能力和意愿,除非波音、洛克希德或麦道生产的飞机真的比它们(或任何其他企业)在市场上能买到的飞机更好,否则整个合同网络就会崩溃。同样,除非航空公司在企业均衡边界内能够做好本职工作,否则就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更好的飞机,反过来,飞机制造商也没有资金偿付银行贷款。同样的观点对银行也成立,银行家要负责任地为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并运用银行股权来支持能够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的适当领域的其他合同。

  因此,只有当两家(或在上述情况下,至少三家)企业以可信方式尽其所能做好本职工作时,交易成本才是值得的。只有当一家企业值得信任时,其他企业才会选择与该企业进行交易而不是在企业内部组织活动,此时两家企业之间的界限得以清晰界定,进而产生签订合同的必要性。

  同样,一所大学将其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但是将研究和教学工作留在内部,这是因为这所大学能够可信地承诺致力于学术研究,但并不擅长保洁工作。正是大学致力于获得研究和教学成果,最终使垃圾清理公司相信自己能够获得相应报酬,因为只有当学生和大学的资助者相信大学能够并愿意做好本职工作时,大学才能获得收入来应付各项支出。类似地,医院会购买计算机断层扫描仪(以下简称CT扫描仪)而不是选择自己生产,医院之所以能利用其收入或者以借款方式购买,是因为它们获得了患者(如认为自己可能中风的患者)的信任。如果患者选择了错误的医院,且该医院缺乏足够的信息做出购买CT扫描仪的决策,他可能就没有第二次选择的机会。此外,向无法吸引中风患者的医院出售设备的CT扫描仪制造商也难以获得销售收入。

  处于市场之外且受交易成本壁垒保护的“科层制”(Williamson,1975)必须能够可靠地存续到未来,进而表明其未来具有的能力值得在当下支付一定的交易成本。当一个人可能中风时,如果他认为医务人员足够关心病人,能够胜任医治工作并持续保持胜任的状态,必要时甚至在女儿七岁生日聚会时仍然工作,根据病情紧急程度进行分诊,在病人中风之前就购买了CT扫描仪等,他才会支付进入医院急诊室的交易成本(风险成本)。

  当然,一个组织通过道德承诺形成其独特能力的重要程度是一个变量。而我们很难准确定义这个变量的含义,比如,管理人员的承诺可能比砍柴人和打水人的承诺更重要。但我认为,我们可以从塞尔兹尼克的《行政领导力》一书中提取指标,而不是从奥利弗·威廉姆森(1975)的著作中提取,从而更准确地定义这个变量。这是因为塞尔兹尼克的研究旨在构建一种关于组织的“独特能力”理论,即组织以其他组织无法做到的方式实现价值观的能力。

4.生死存亡和创造性破坏的制度

  熊彼特认为,对我们熟知的资本主义具有促进作用的许多经济制度依赖资本主义以外的价值观。帝国主义和重商主义既受权力价值观的驱动,也受利润的驱动。社会主义可能比摆脱了封建统治阶级的资本主义更容易形成劳动纪律。从经验研究的角度看,与资本主义相关的民主价值观反过来又取决于相互竞争的政治精英,他们希望先获得统治权,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获利。熊彼特的观点可能与塞尔兹尼克不太一致,后者属于旧制度学派。但熊彼特与旧制度主义者的一个共同立场是,组织之间的竞争形式在历史上是不断变化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阶级及其挑战者的价值观。

  根据熊彼特的观点,占支配地位的制度影响了组织生态(organizational ecology),尤其是他所说的“创造性破坏”(Schumpeter,1964[1939],1942)。从长期看,早期组织种群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新组织;此后,不同类型的组织种群重塑了早期组织种群赖以存在的生态位(niche)。如果地球大气中的氧气由第一批利用叶绿素的厌氧种群创造,并引发了动物呼吸氧气这一长期转型,从而“创造性地破坏”了大多数厌氧菌株,那么生物进化与熊彼特的推理便有相似之处。因此,如果仅分析物种内或组织种群内的竞争,就会忽视演化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即物种间的竞争。

  因此,熊彼特主要对和平地(*至少熊彼特更喜欢和平式的创造性破坏,因为他知道组织和制度常常以征服的方式实现破旧立新,但他认为这不利于经济发展。Gambetta(1993)也持有同样的看法。)破坏整个组织种群的制度感兴趣。换句话说,他想知道现代社会如何为特定类型的组织创造了如此不稳定的合法性,以至于整个行业的工作岗位、利润或支持社区的捐助都可能遭到破坏。如果某些人制造出了更好的捕鼠器,那么原来的养猫者群体在戈帕兹曲线(Gompertz curve)*戈帕兹曲线描述的现象有如下特点:初期增长缓慢,以后逐渐加快,当达到一定程度后,增长率又逐渐下降,最后接近一条水平线。——译者注)上升的第一部分积累的合法性显然是不够的。熊彼特认为,旧组织群体的合法性是非常不稳定的,因此允许人们的生计遭遇创造性破坏的制度也是不稳定的。熊彼特认为正是这种创造性破坏导致了经济萧条(Schumpeter,1964[1939]),作为一位政治学家,熊彼特知道,当政府和经济体系允许这种破坏及其伴随的萧条出现时,其合法性就会面临挑战。他认为,这种促进不同组织之间竞争的非凡制度是极其不稳定的。

  但我认为康芒斯对这些制度的分析才是权威的,尤其是他准确地定义了竞争的法律保护(Commons,1974[1924],第83—134页)。康芒斯首先分析了合法竞争对资本主义的意义,他强调了竞争性企业的运行规则受到法律保护(*另请参见Nelson and Winter(1982)提出的“惯例”(routines)这一概念,这与运行规则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概念。),这些规则也是特定公司所独有的。这些规则之所以在法律上受到保护,是因为只有公司董事会才能分配公司财产,或允许他人进入车间,甚至股东也不能为了获得他们的财产利益而拿走机床,或者让公司的电工为他工作4天。干涉运行规则侵犯了竞争性企业受法律保护的自主权,即制定独有规则的自主权,这些规则允许企业开展一些能够经常性地使其在某个细分市场上获得垄断优势的创新活动。创新活动与市场机会相结合(同上,第153—157页),便会产生“持续经营价值”,资本主义特有的对经济机会的制度保护就是对持续经营价值的保护(同上,第172—213页)。

  康芒斯(尤其是与熊彼特相比较时)设法做到的是,超越针对单一群种之组织生态的制度主义[尤其是由亚当·斯密针对企业提出,而后由Hannan and Freeman(1977,1989)以不同方式理论化的制度主义],直接构建了包含多个竞争物种(由其运行规则和可供利用的机会或生态位来定义)的演化生态理论。康芒斯是一位制度主义者,他认为竞争物种的运行规则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保护。把这些内容结合起来,还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经济繁荣时期,企业市值与其资产重置价值之比,即托宾q值通常会大于1(Tobin and Brainard,1977),为什么在经济萧条时期,该比率会随着人口的减少而下降,以及为什么繁荣乃至萧条都会得到制度的捍卫。然而,在现代组织生态学中,制度不能大规模废除组织,而只能使组织合法化。

  在达尔文的进化论中,不需要制度来捍卫物种内部或物种之间的竞争。人类通过关税壁垒、种族偏见、贸易限制、行会规章、专利局、专业协会和执业许可证、工会、分区条例(zoning regulations)、勒索保护费(protection rackets)、移民和归化服务、征服竞争对手以及对土著的种族灭绝等方式,来保护自己免受竞争。

  在人类历史上,竞争通常是不合法的。令人不解的是,现代组织生态学家竟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大多数制度环境都限制竞争。允许人们的生计和资本被竞争摧毁的制度非常罕见。熊彼特和康芒斯了解这一点,并认为受他人“自由”影响的合法性是需要解释的关键问题。资本主义,特别是其合法竞争和创造性破坏,根本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由制度带来的。在康芒斯和熊彼特的时代,斯姆特-霍利(Smoot-Hawley)关税和移民配额政策还在发挥作用,人们用合法性来解释组织增长率的上升,而忘记了企业通过创新加剧市场竞争(这种竞争摧毁了大量民众的合法生计)的合法性,这似乎是当时特有的一个盲区。墨西哥边境地区加工厂(maquiladoras)的合法性岌岌可危,这一事实或许再次提醒我们,竞争本身仍然是不太合法的。

5.社会主义制度行不通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制度行得通

  在许多东欧国家,普通民众认为本国曾尝试过资本主义制度,但行不通,所以他们投票支持原有的共产党领导人复职。在旧制度主义中,爱德华·班菲尔德在《落后社会的道德基础》一书中也论证了资本主义在意大利南部行不通的原因。该书的基本思想是,某些类型的制度破坏了资本主义的组织,其原因在于这些制度未能有效地提供公共品,如法律和秩序,尤其是民法、城市组织、道路或促进工厂和公司成立的经济发展办公室。

  班菲尔德的基本观点是,如果核心家庭的建立使得其团结一致和利益总是凌驾于其他制度之上,那么其他制度就无法发挥作用。依赖慷慨精神和关注集体福利的那些制度尤其容易成为受害者。制度的部分功能是把企业和具有经济意义的政府活动中履行职业责任和领导职责的行为合法化。在以诚信为基础提供公共品的领域中,大规模腐败是某种特定方式的家庭制度化导致的结果。意大利黑手党和美国犯罪组织科萨诺斯特拉(Cosa Nostra)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是制度,因为他们从事的工作就是破坏任何妨碍核心家庭利益短期最大化的制度(关于西西里黑手党的相关内容,请参阅Gambetta,1993)。

  我们以认证协会在教育领域中发挥的作用为例来解释上述基本观点。迈耶和罗恩(1977,第354—356页,转引自1975年的论文)首次在教育领域观察到制度发挥的强大作用。认证协会并没有太多的正式权力,也没有可用于分配的资源,它们只拥有道德权力(moral power)。由此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认证协会通常会组织来自若干个教育组织的志愿者去检查另一个教育组织。现在想象一下班菲尔德描述的意大利南部或西西里地区的社会组织派出不付酬的志愿者,让他们遵守迈耶想要解释的那些教育标准,但不提出他们无法拒绝的任何提议。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肯定会导致正式报告相比迈耶观察到的更加言之无物和流于形式。此时让我想起卡车司机工会领袖吉米·霍法(Jimmy Hoffa)在一次关于政治行动的工会辩论上所说的话:“有两种政治行动,一种是发表演说,另一种是捐款。我们选择后者。”如果学校为认证提供资金,那么正式组织的仪式是否还能令人信服?

  班菲尔德的制度观可拓展至资本主义,这一点可以通过引用一位真正的旧制度主义者涂尔干(1933[1893])的观点来说明。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建立在合同的非缔约内容之上,即对商业诚信价值观的承诺、非策略性破产、具有一定信息价值的广告、职业能力等。班菲尔德的观点可能被解读为如下断言:在“不道德的家庭主义”下,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都没有被制度化。

  现在回到对东欧国家尝试引入资本主义制度的分析。用来描述西西里的语言经常被用来描述资本主义制度下俄罗斯的经济措施,俄罗斯的“黑手党”不是从意大利南部引入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制度关系的合法化是通过政府的各种目的来实现的,这体现在政府对成果的衡量、对政府认为的公共品生产提供补贴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同不存在深层的神学基础,但它具有非缔约内容,即政府的其他部门将支持社团主义的工业委员会(glavk),并帮助工厂经理遵守规定。

  这种针对供应、质量控制、生产率度量、劳动关系监管、成品或半成品定价和付款等方面的中央计划合法体系如今已经不再合法。加尔文主义对商业诚信的超自然约束(supernatural sanction)看起来是站不住脚的。民众提供公共品的能力,如行业标准制定、信用延期及其信用评级系统、股票和债券市场上诚实的经纪活动,都严重受损,因为在过去这种能力都被嵌入了中央计划体系。具有合法性的中间法人实体的缺失,其合法性基于人们对它们会遵守其自身道德体系的预期,会导致一种班菲尔德所说的“不道德的家庭主义”环境。这种环境不利于俄罗斯或其他东欧国家的资本主义和意大利南部的资本主义。

6.送新迎旧

  本文的基本假设是,运行良好的组织通过向人们支付报酬来践行其价值观,同时努力提高自身能力,诚信经营。人们很容易夸大报酬的激励效果,并将报酬仅仅视为博弈论的一个符号(token)。然而,报酬也是一种制度工具,因为我们为自己信任的物品付钱。我认为,为我们信任的物品付钱是一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代数课上,我们接受的是信用符号而非金钱激励,并付钱给教代数的教师,因为我们相信代数;老师不能像在博弈论中那样把没有打出的评分A兑现,学生也不能在商店里把它们兑换成现金。评分A唯一的价值在于,每个人都相信其背后代表着某些真正的数学知识。即使斯坦福大学的新制度主义者也相信代数,并愿意为此付费,他们不想把钱支付给一个不相信代数的学校。人们不想把钱交给那些在他们去世后不会赔付的保险公司,不想从一家不接技术支持热线电话的公司那里购买便携式硬盘(*我的建议是,在购买之前先拨打公司的技术支持电话——艾美加公司(Iomega,德国著名的汽车护理公司)拥有出色的计算机电话系统,可以为遇到麻烦的客户解决问题。),也不愿意信任东欧国家的大多数资本市场。旧制度主义者认为,只有当人们相信制度执行者自己也相信这些价值观时,才能同时创造出各种资源和可信承诺。

  只有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解释为什么资本主义可以先使马车行业合法化,然后又让颠覆它的汽车行业合法化,而无须改变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只有商业合同执行者认为诚实交易的假设不再成立,才能理解为什么俄罗斯人和乌克兰人如此清楚地了解资本主义制度行不通:因为制度执行者不相信商业诚信是可能的,所以他们干脆不去费心创造商业诚信。交易成本分析假设一个人可以进入市场,支付所有的交易成本,并且由此获得的效果(有时)比自行生产的效果更好。正是市场合同与企业自行生产之间的效率对比,才使企业或科层制的边界成为科斯意义上的均衡。但是,除非企业愿意相信其交易伙伴不仅会交付产品,还会至少在履约之前保持业务能力和响应能力以便能够比企业自身更有效地生产产品,否则人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存在科斯意义上的均衡。人们之所以愿意支付交易成本,是因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供给方的效率更高。否则,均衡时的企业规模就是整个经济,或许就像苏联一样。

  总之,新制度主义的问题在于其理论中缺乏制度的内核。制度的内核是指某个地方的某个人真正关心如何让一个组织达到某些标准,并且通常能为此获得报酬。有时这个人处于组织内部,致力于维护组织能力;有时这个人隶属于某个认证机构,派出志愿者去检查代数课程的质量;有时由于缺乏某个人或他的承诺,制度就无法维系,世界也因此陷入无政府状态。

  (温州商学院 王铁成 金余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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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肖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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