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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济特区:从殖民地特许状到对外贸易区再到经济特区

来源于 《比较》 2024年04月01日第2期
资料图:Tom W.Bell。
文|汤姆·贝尔

  *Tom W.Bell,查普曼大学福勒法学院教授。原文“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the United States:From Colonial Charters,to Foreign-Trade Zones,Toawrd USSEZs”发表于Buffalo Law Review,Vol.64,No.5,2016年12月,第959—1007)。作者感谢Donald Kochan、Antony Davies、Bart Wilson、Tom Campbell、Lotta Moberg、Michael Castle Miller、Donna G.Matias、Daniel Griswold、Fred Foldvary、Jin Wang、Ron Rotunda、Mario Maniero、Henry Noyes、Lan Cao、Denis Binder、Larry Rosenthal、John Eastman、Danny Bogart、Katherine Heller、Dave Shackleton、Mark Lutter和其他被忽视的人(如果有的话)讨论了本文的草稿,并对被忽视的人致以歉意。感谢Sherry Leysen和她指导的人员给予的研究协助。感谢查普曼大学福勒法学院的研究支持。作者对论文内容负全部责任;本文不代表任何雇主、客户或同事的观点。本文经过编辑的节选收录在Tom W.Bell,Your Next Government? From Nation State to Stateless N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8)一书中。

引言

  看向地球仪或世界地图,你看到了什么?很可能,你只看到许多不同的国家,每个国家都由均匀的颜色填涂:蓝色、粉红色或浅绿色。地图制作者一般都这样描绘国家;因此,我们通常也这样看待它们。

  然而事实上,我们并非生活在一个涂色本的世界里。民族国家(nation states)的政治权力并不是整齐划一的。相反,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包含一个或多个特殊司法辖区,也即不适用国家常规规则的地方。在这类区域,东道国政府提供较低的税收、便捷的服务、更宽松的监管或其他本地化的福利。有时,东道国甚至更进一步,允许特殊辖区在监管、经济、行政和法律事务方面享有相当大的地方自治权。(*要了解这四重属性与下一代特区之间的关系,请参见John Fund,Honduras Says Yes to LEAP Zones,Nat'l Rev.(2014年7月28日),http://www.nationalreview.com/article/383899/honduras-says-yes-leap-zones-john-fund(对Mark Klugmann的采访)。)所以,制图师与其将(譬如)印度描画成一片平滑的橙色带,不如将该国散布的202个经济特区(*参见Indian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Dep't of Commerce,List of Operational SEZs of Indiaas on 02.09.2016(2016),http://www.sezindia.nic.in/writereaddata/pdf/ListofoperationalSEZs.pdf(列出了202个运营中的经济特区,截至2016年9月2日)。或者,制图师可以展示405个获批准的印度经济特区。参见Indian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Dep't of Commerce,Formal Approvals Granted in the Board of Approvals After Coming into Force of SEZ Rules as on 07.09.2016(2016),http://www.sezindia.nic.in/writereaddata/pdf/ListofFormalapprovals.pdf(列出了405个特区,截至2016年9月7日);Indian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Dep't of Commerce,Special Economic Zones Established/Notified Prior to SEZ Act,2005(2009),http://www.sezindia.nic.in/about-asi.asp(列出了19个特区)。不过,许多获批准的特区可能不会得到开发。)涂成金色,以示政府在哪些地方放松了通常更为烦琐的法规。(*另见Special Economic Zones Established/Notified Prior to SEZ Act,2005,见脚注2,引言部分,http://www.sezindia.nic.in/about-introduction.asp(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

  如果说传统的地球仪和地图以涂色本的方式展现世界,那么本文运用的则是印象派视频的风格,以揭示政治权力随时间和空间的可变性和差异度。从这幅俯瞰图中,我们看到特殊辖区像动物物种一样适应着环境,它们的人口和分布不断变化。近几个世纪以来,这些区域经历了繁荣、衰败,然后重新崛起。特殊辖区也日益变得复杂和多样化。最初它们只是简单的自由港。今天,从利用海关漏洞的单一工厂,到拥有数百万人口且基本自治的整个城市,这类特区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已经各不相同。

  从本文披露的关于经济特区的事实中,我们可以更现实地认识当前席卷而来的重大变革,用完全正面的措辞来说,是公共治理服务这个产业的变革。几个世纪以来,国家一直垄断公共治理服务市场。它们以公共治理服务的形式,尽其所能地保护人权,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援助,维护法治。国家还能做得更好吗?当然能。垄断权力的麻痹效应并不鼓励密切关注公民消费者对治理服务的需求。但是,这种情况似乎有可能改变。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与其他实体分担负担,在治理服务之间形成了某种竞争。经济特区就是这一趋势的例证。

  根据“经济特区”中内含的“特殊性”,这些国家权力的下放仅限于特定的地点和条件。不是所有这类实验都能成功,但很多都成功了,而且整个政治体制逐渐趋同于改良版的自我组织。这场平静而温和的革命正在从内部彻底改变着国家。

  近几十年来,治理机制的演变出现了类似侏罗纪时代的现象。(*这个术语契合下文对类似恐龙的民族国家和类似哺乳动物的经济特区所做的类比,描述了一个政治秩序迅速演变的时代。见下文第1.2节。)经济特区遍布全球,在数量、地域和类型上都呈爆炸式增长。尽管并非没有风险,但如果得到理解和指导,这些大规模和长期的变化将有利于所有人。

  特别地,在向世界展示特殊辖区如何促进经济增长、人类福祉和个人自由方面,美国发挥着特殊作用。美国诞生于一系列原始经济特区,长期以来一直在应对各州和印第安保留地带来的管辖复杂性,近年来更是创建了数百个繁荣的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FTZs)。展望未来,本文将重点描述下一代特殊辖区:美国经济特区(USSEZs)。

  本文共3节。第1节介绍当今世界的经济特区。文中首先定义主题:这里的“经济特区”代表政治当局放松和下放权力的各种特殊辖区;然后报告近几十年来经济特区的迅猛扩散和壮大。这产生了一系列跟踪全球特殊辖区蓬勃发展的生动记录。

  第2节陈述美国经济特区的复杂历史。美国可追溯到旧世界(指欧洲)的国王向企业家出售特许状时催生的原始经济特区,这些企业家试图在新大陆的詹姆斯敦和新阿姆斯特丹等地建立私人定居点,继而从中获利。当然,美国早已不再是一群鲁莽勇敢的特殊辖区;不过,它仍然展现了其勇敢无畏的血统。即使在今天,美国依旧拥有大量不断增长的对外贸易区,这些外贸区免除了某些公司的联邦关税和消费税,以及州和地方的从价税(即按财产价值评估的税收)。

  在提供这些特殊豁免时,对外贸易区与世界其他地方流行的经济特区类似。但是,经济特区的作用远不止于提供税收优惠。想想从中国香港蔓延至内地的特区,让数亿人摆脱了贫困(*为支持这里提出的唯一数值主张,参见Jin Wang,The Economic Impact of Special Economic Zones: Evidence from Chinese Municipalities,101 J.Dev.Econ.,第133页、第137页,图2(2013)(仅显示了26个不属于中国经济特区或不在中国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县或地级市)。这些非经济特区加起来,拥有中国13亿多居民中的约4000万人口(作者根据其存档的数据估计)。);再看看如今在非洲、阿拉伯和印度生根发芽的大型私人开发项目,它们设想整座城市由其居民拥有和管理。诚然,这些例子表明经济特区有利于相对欠发达的区域。那么,经济特区能让美国这类相对富裕的国家受益吗?或许能。

  想想看,美国确实有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大片目前空置、基本处于休耕状态的联邦土地。如果美国想开发这些区域,创建合适的经济特区也许会有所帮助。为此,第3节提议设立美国经济特区。

  美国经济特区将出现在联邦拥有的土地上:例如,当前由土地管理局管理的数百万英亩土地中的一小部分,或者废弃的军事用地。每个经济特区的授权将限制联邦法律,减轻特区内某些法规和税收的负担,并完全优先于州法律的强制效力。这种自由可精简各种形式的民政管理(civil administration),同时吸引投资和刺激经济增长。美国经济特区项目将为联邦政府创造收入,并与毗邻特区的各州分享这些收入,从而改善公共财政,消除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关于公共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冲突。(*关于这一冲突的调查,参见Donald J.Kochan,Public Lands and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Compact-Based “Duty to Dispose”: A Case Study of Utah's H.B.148-The Transfer of Public Lands Act,2013 Byu L.Rev,第1133页,第1135—1138页。)与对外贸易区不同,美国经济特区有居民入住。由于这类经济特区不能要求政府豁免民事责任,而且必须与其他社区竞争以吸引和留住居民,因此它们将有强烈的激励尊重个人权利。如果操作得当,美国经济特区将可结合最佳的国外和国内政策,创造出一种典型的新式美国特殊辖区。

1.当今世界的经济特区

  无论喜欢与否,经济特区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本节记述当今世界经济特区的性质和范围,进而阐释其中原因。经济特区并不总是带来预期的经济增长,有时会遭到滥用权力的指控;但就像香港首先发挥模范作用,接着是深圳,然后是中国各地纷纷效仿那样,特区还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数亿人的生活。(*参见Ronald Coase & Ning Wang,How China Became Capitalist,第59—63页(2012)。第1.1节界定讨论的范围,采用主要权威机构关于经济特区的广义定义,并解释为什么即便是渴望权力的政客,有时也认为有必要放松对特殊辖区的控制。)第1.1节详述近几十年来经济特区在数量、规模和复杂程度上的爆炸式增长:这是一场无声的革命,已经开始由内而外地改变政府。

  1.1经济特区的内容与目的

  关于“经济特区”的定义,本文遵循世界银行的观点。世界银行将经济特区称为“一国边界内划定的地理区域,在那里,商业规则不同于国家领土上通行的规则”。(*Thomas Farole & Gokhan Akinci,Introduction in World Bank,Special Economic Zones:Progress,Emerging Challenges,and Future Directions 3(Thomas Farole & Gokhan Akinci eds.,2011),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2011/01/14813550/special-economic-zones-progress-emerging-challenges-future-directions[引自Claude Baissac,Brief History of SEZs and Overview of Policy Debates,i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Comparing Performance and Learning from Global Experience 23(Thomas Farole ed.,2011),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2011/01/13887813/special-economic-zones-africa-comparing-performance-learning-global-experience(以下用: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世界银行对经济特区的定义继续阐明,不同的商业规则“主要涉及投资条件、国际贸易和海关、税收和监管环境;与国家整体的商业环境相比,特区的商业环境从政策角度看更加自由,从行政角度看更加高效”。(*Baissac,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换言之,借助经济特区,政府为自己制定的规则创造了例外:选择一些避风港,使它们规避国内其他地方普遍存在的影响因素。

  经济特区五花八门。世界银行再次提供指导,按照规模从小到大的粗略顺序和经营范围列出了以下经济特区类型:

  1.自由贸易区,规模从单个工厂到更大的区域;

  2.出口加工区(EPZs),同样从单个工厂到更大的区域;

  3.混合型出口加工区自由港或广域经济特区,通常规模很大,有时达到城市规模。(*Farole & Akinci,见脚注8,见第2页第1.1节。这里使用的术语也借鉴了Baissac,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27—30页。)

  例如,自由贸易区可能只提供过境货物的免税仓储,而广域经济特区可能为整个大都市地区提供另外的公共治理制度。在这个分类中,美国流行的对外贸易区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之间的模式。(*见下文第2.3节。)相比之下,本文稍后提出的美国经济特区将为美国市场引入一种更先进的特殊辖区,涵盖更广泛的区域和服务范围。(*见下文第3部分。)

  是什么促使政府减轻经济特区内的税收和监管?自由化支持者的合理论点和对居民福利的关注可能推动了部分这类改革。希望如此。但似乎更可能的是,实际上,这接近于一种同义反复现象:政客愿意放松他们在经济特区内的权力,以赢得更大的权力。譬如,他们也许会将经济特区视为刺激经济增长进而带来潜在租金的一种途径。这些预期收益可能来自税收;如果经济特区帮助一个国家调低拉弗曲线,朝着降低净税收、提高政府净收入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就会出现。(*参见The Laffer Curve,The Laffer Ctr.at the Pac.Research Inst.,http://www.laffercenter.com/the-laffer-center-2/the-laffer-curve(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又或者,经济特区触发的经济增长可以产生并非来自正规渠道的政治租金,比如贿赂或贪污。(*参见Lotta Moberg,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pecial Economic Zones,11 J.Institutional Econ.,第167页、第176—177页(2015)(将公共选择分析应用于经济特区,尤其强调可能令其失灵的力量)。)一个成功的经济特区还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富,培育幸福(或至少不会极度不满)的居民、公民以及(在民主国家至关重要的)选民。

  除了减轻经济特区的税收和监管负担,政客还越来越清楚,将经济特区的发展和运营委托给私人团体是合宜之举。(*Thomas Farole,Introduction to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18页(过去15年来,全球经济特区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是私人拥有、开发或经营的经济特区变得日益重要)。另见Baissac,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37—39页(讨论了私人经济特区的历史发展)。)同样,这反映的可能不是简单的意识形态偏好,而是对有效方法的务实认识。世界银行对相关数据的评估表明,“私人特区的开发和运营成本低于公共特区(从东道国的角度看),并能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Foreign Inv.Advisory Serv.,World Bank Grp.,Special Economic Zones:Performance,Lessons Learned,and Implications for Zone Development 4(2008),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2008/04/9915888/special-economic-zone-performance-lessons-learned-implication-zone-development.)

  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看,政治行为人选择削减国家权力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不复存在。国家只能通过个人来行动,无论是政客、官僚还是其他公务人员。在这点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同样可能出现分歧,从而导致后者的行为与前者的利益相悖。

  在一定条件下,为国家服务的个人可以追求增进自身利益的政策,而最终减少国家本身的权力和规模。因此,一位政客可能会推出某项经济特区计划,这将为他带来良好的声誉,但最后会削弱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参见Moberg,见脚注14,第176—177页。我们其他人未必会谴责这个结果。国家本身若想赢得尽可能多的正当性(仔细审视,这其实不多),就必须证明它如何出色地服务于其治下的人民(至少是它的公民和居民,也可能是整个世界)。)当然,法西斯主义者会持不同意见,认为国家的权力是正当的。但作为文明的人民(以及法西斯主义的战胜者),就让我们把这种观点视为历史偏差和人为产物而忽略吧。如果经济特区能够比国家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人类福利和个人自由,我们就应该促进并颂扬这种结果。(*下文第3部分描述的美国经济特区项目正是这样做的。)

  无论动机和手段为何,许多时代和无数国家的政客都找到了充分理由,将特殊地区划分出来由特殊规则管理。近几十年来,经济特区日益深受欢迎,数量、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长。下一节将阐述治理服务层面的这一显著转变。

  1.2经济特区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发展

  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特区,但受特殊规则管辖的区域几乎和政府一样存在了很长时间。这些区域与民族国家共同发展,通常是合作的,但偶尔也会与之竞争。至少在军事力量方面,今天的国家已经成为国际制度的主导形式。不过,特殊辖区从未消亡,而是重新崛起。本小节将简要介绍经济特区的历史;如今,这些特区正自下而上、由内向外悄然改变着各个国家。

  现代经济特区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66年,当时罗马当局将德利奥斯定为自由港,免除商人的通行费,以激励当地商业发展。(*Baissac,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31页。)汉萨同盟(Hanseatic League)是一个由神圣罗马帝国特许和松散管理的贸易城市联盟,在公元1200年至1600年左右有效地统治着北欧,追捕海盗并在战斗中打败了国王。(*另见Helen Zimmern,The Hansa Towns(Kraus Reprint Co.,1969)。)随后,早期的“经济特区”出现在许多不同且遥远的欧洲殖民地前哨和其他地区,它们形成准主权的次级政府,通常被授予独特的贸易特权。相关例子包括,中国的澳门(*Ernest S.Dodge,Islands and Empires:Western Impact on the Pacific and East Asia 226(1976).)、香港(*Frank Welsh,A Borrowed Place:The History of Hong Kong 1(1993).),以及从19世纪中期开始在外国列强的胁迫下建立的80多个通商口岸,且通过这些口岸向英国、法国、德国、俄国和其他国家出租领土并授予广泛的特许权。(*John King Fairbank & Merle Goldman,China:A New History,第201—203页(2d Ed.2006)(探讨了中国面向世界各国建立的通商口岸,从最初的5个到后来的80多个)。这些条约的基本标准化条款包括低关税。同上,第203页。另见En-Sai Tai,Treaty Ports In China:A Study in Diplomacy(1918)。)

  现代经济特区的一些古老原型起源于欧洲皇家当局授予新大陆私人团体的特许状。这些特许状促成了创业定居点的建立,其中包括詹姆斯敦、新阿姆斯特丹和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它们首先以殖民地的形式出现,然后进化为新兴国家,最后发展成了美国。(*见下文第2.1节。)爱国者可能会吹嘘,美国崛起于世界上最大胆的经济特区。不管这种说法恰当与否,美国在经济特区方面确实有着漫长而复杂的历史。

  在启蒙时期特殊辖区激增之后,民族国家开始兴盛,它摧毁了原始经济特区,就像恐龙摧毁了兽孔目。(*兽孔目(又名“似哺乳爬行动物”)最终反弹,进化为哺乳动物,以人类的形式为代表,现在统治着地球。参见john Nobel Wilford,Standing There at a Turning Point in Evolution; Is a Reptile on The Verge of Being A Mammal,《纽约时报》,1982年11月2日第c1版(得出的结论是,兽孔目“或许在一场重大的生死之战中输给了恐龙,但通过巧妙的游击战,在恐龙疏忽的夜晚成功赢得了这场战争”)。)从拿破仑帝国,到两次世界大战,再到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转型,民族国家统治了全球。而特殊辖区则被推至边缘;它们在1900年左右跌到了最低点,当时全世界只有大约11个自由港。(*Baissac,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32页(列举了欧洲的7个自由贸易区和亚洲的4个自由贸易区)。)从功能上讲,这些港口与德利奥斯的自由港几乎没有差别。经济特区眼见濒临灭绝。

  是什么把经济特区从悬崖边上拉了回来?其中,美国应该有一部分功劳。1934年美国启动的对外贸易区项目提供了联邦消费税和关税的特别豁免。事实证明,从法律上讲,这对于转运商和希望在美国管辖范围内但又不想进入其关税区的其他人十分便利。(*同上,第32—33页。)如下文所述,对外贸易区渐渐蓬勃发展并蔓延开。(*见下文第2.3节。)1948年,美国再次推促经济特区建设,当时的“引导操作”(Operation Bootstrap)使波多黎各成为美国公司的自由贸易区,这些公司不仅从事对外贸易区的传统重点贸易,还从事生产活动。(*Baissac,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32—33页。)

  尽管存在这些先例,但大多数评论家认为,现代经济特区运动始于1959年爱尔兰在香侬(Shannon)建立的工业自由区。(*例如参见Farole & Akinci,见脚注8,第3页。作者承认,“然而早在1948年,波多黎各就建立了一种工业自由区”。同上,第19卷第1页(内部引文略)。由于难以了解的原因,他们对经济特区的调查中明显没有考虑对外贸易区。)这个早期范例似乎确实掀起了一波相似的创新浪潮。(*讽刺的是,欧盟正在进行的压制成员国之间管辖权竞争的运动将很快削弱香侬自由区带来的好处。Willemijn De Jong,Library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Establishing Free Zones for Regional Development 3(2013),http://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bibliotheque/briefing/2013/130481/LDM_BRI(2013)130481_REV1_EN.pdf.)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几乎所有地区新建特区的数量都在急速增长,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尤为显著”。(*Farole & Akinci,见脚注8,第5页。)作为当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在创建经济特区方面尤其多产,从1980年初的0个增长到今天的至少295个。(*Wang,见脚注5,第136页、第138页[中国共有295个地(市)级经济特区]。鉴于中国经济特区的嵌套结构,这个数字本身可能不足以代表总量;Wang还统计了这295个地市特区中的222个国家级区域和1346个省级区域。同上,第136页。)如图1所示,目前世界上大约75%的国家都拥有经济特区,特区的数量轻而易举地超过了4000个,有些国家甚至接近1万个。

 

  图1无须多加解释,尽管可能值得注意的是,该曲线遵循了类似于新物种进入新环境时其种群增长的S形态。这两条曲线在接近100%时都会自然趋向平缓;表明一些国家可能永远不会设立经济特区,以及很少有物种能够适应所有可能的生态位。

  图2显示了两条曲线,一条跟踪经济特区的原始数量,另一条跟踪调整后的数量。原始数量涵盖了国际劳工组织(ILO)在2007年出口加工区和类似特区普查中列举的所有区域,这是该领域的标准数据库。(*Jean-Pierre Singa Boyenge,ILO Database on Export Processing Zones(Revised)2(Int'l Labour Org.Sectoral Activities Programme,Working Paper No.251,2007),http://www.ilo.org/public/libdoc/ilo/2007/107B09_80_engl.pdf.)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的人口普查包括孟加拉国的单一工厂区,但它明显将这些工厂区排除在经济特区的总数之外。(*显然,国际劳工组织将这些微型经济特区排除在3500个“出口加工区或类似区域”的汇总估计之外,因为它将孟加拉国的经济特区单独列为5341个。同上,第1页,第8页。)这种特殊处理的原因和使用的确切计算方法尚不清楚。(*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旁注指出:“孟加拉国各地的保税仓库在类似出口加工区的条件下运营,并不属于经济特区”,但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使得它们不符合整体区域普查的要求。同上,第1页。另一条线索可能在于数据库中提到了洪都拉斯和墨西哥未编码的加工厂。同上,第13页,这两个地方都被标记为“视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的区域。同上,第24页,第26—27页(两者包含的文字说明相同)。)也许国际劳工组织的普查也漏报了这些区域。也许是因为国际劳工组织担心孟加拉国众多的单一工厂区会掩盖它更感兴趣的其他观察,抑或是这些区域太过无关紧要。然而,进行动物普查的生物学家不会忽视最小和最简单的物种;事实上,这类细节往往能提供最有趣的案例。又或者,仅仅作为保税仓库的孟加拉国单一工厂区似乎不够特殊,不足以成为经济特区。但是,保税仓库代表对一国普遍适用的海关法的真正豁免:在这个区域(尽管很小),商品可以通过生产操作进行存储、处理或改造,而无须支付其他地区适用的关税。(*例如参见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Bonded Warehouse(2010),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bonded_20wh2_2.pdf(描述了保税仓库)。)因此,图2提供了从最小、最简单到最大和最复杂的所有区域的原始数量;同时出于尊重国际劳工组织的方法,也提供了调整后的数量,即原始数量减去保税仓库区。

图2世界经济特区及类似特区数量的趋势(*作者存档的原始材料。) 

  尽管学术界可能(也确实应该)对这些图表中追踪的确切数字持怀疑态度,但读者可以确信,它们是对席卷全球各个国家的大规模长期结构性变化的客观概括。几乎可以肯定,在未来几年,全世界拥有经济特区的国家比例和经济特区的数量都会增加。譬如,阿富汗最近宣布,计划将8个以前由美军使用的空军基地改建为经济特区。(*Lynne O'Donnell,Afghan Airfields Built for War Seen as Economic Hubs,Associated Press(Aug.31,2015),http://bigstory.ap.org/article/edb04e066868499da6f91ccf7ba67799/afghan-airfields-built-war-seen-economic-hubs.)博茨瓦纳也已采取措施,创建第一批经济特区。(*Calviniah Kgautlhe,Botswana: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o Strengthen Export Earnings,Botswana Daily News(Aug.2,2015),http://allafrica.com/stories/201508030140.html(报道了将经济特区引入博茨瓦纳的法案)。)其他可能很快设立经济特区的国家包括埃塞俄比亚(*Extensiv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Parks,Ethiopian Inv.Comm'n,http://www.investethiopia.gov.et /investment-opportunities/strategic-sectors/industry-zone-development(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利比亚(*Special Economic Zones North West Suez Canal,Comesa Reg'l Inv.Agency,Special Economic Zones North West Suez Canal,http://www.comesaria.org/opportunities/special-economic-zones-north-west-suez-canal.155.250.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和巴布亚新几内亚(*Papua New Guinea Special Economic Zone,Int'l Fin.Corp.,World Bank Grp.,

http://www.ifc.org/wps/wcm/connect/region_ext_content/regions/east+asia+and+the+pacific/countries/png+special+economic+zone(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

  经济特区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的趋势虽然不易量化,但很值得关注。近年来,特区开始从通过相对简单的财政激励措施(一般是免除关税)鼓励国际贸易,转向“涵盖工业、商业、住宅甚至旅游活动的多用途开发”。(*Farole & Akinci,见脚注8,第6页。)比如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KAEC),这是一个由私人团体根据沙特阿拉伯特许状建造和经营的开发项目,它允许大都市区在一种鼓励增长的特殊政府形式下运作。(*关于“King Abdullah Economic City”,http://www.kaec.net/about/(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解释说,该城市提供“特权法规,包括:个人和组织100%的外资所有权、海港和保税区法规,同时可轻松获得与居住、工作、经营企业以及拥有和管理财产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KAEC建成后,将成为一座拥有200万人口、规模堪比华盛顿特区的全新城市。(*Stanford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Fahd Al-Rasheed: Building a New City from the Ground Up,Youtube(May 12,2015),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Z37AdRnsE#t=2260.)

  开发商计划未来几年将在世界各地建设多个城市规模的特殊辖区,包括:

  马来西亚赛城;

  马来西亚依斯干达;

  沙特阿拉伯吉赞经济城;

  沙特阿拉伯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

  肯尼亚康扎科技城(KTC);

  阿布扎比马斯达尔城;

  韩国仁川松岛国际商务区(Songdo IBD);

  厄瓜多尔Yachay知识城。(*Adam Cutts,New Cities Found.,New Cities and Concepts of Value:Planning,Building,and Responding to New Urban Realities 25,28,31-32,34,38,41(2016),http://bit.ly/Cityquest 2015。这份名单代表研究中所有被设计成特殊辖区的新城,并不包括仅拥有特殊管辖权的新城市。)

  如果一切按计划进行,那么到2035年,这些城市的面积将超过2612平方公里,建设成本超过 000亿美元,拥有近600万居民。(*同上。)

  在规模、人口和服务开始趋近传统城市的同时,经济特区也逐渐倾向私人拥有、开发和经营的模式。(*Farole & Akinci,见脚注8,第7页。)洪都拉斯建立了一个特殊辖区框架,被称为“就业与经济开发区”(缩写为ZEDE),标志着这一趋势的极限;在该框架下,受政府监督的私人团体将提供教育、基础设施、安全、法院,以及洪都拉斯以前提供(或不提供)的其他服务。(*Tom W.Bell,Startup City Redux,Found.for Econ.Educ.1-4(June 27,2013),http://fee.org/articles/startup-city-redux/(提供就业与经济开发区立法的背景和概论)。)换言之,经济特区越像传统的政治机构,它们就越依赖私人权利。

  这是否自相矛盾?完全不,其趋势是一致的。(*参见Foreign Inv.Advisory Serv.,World Bank Grp.,见脚注16,第3页。)现有的政治体制不受竞争的影响,背负着财务管理不善的历史包袱,显然缺乏从零开始创建大型、新型世界级社区所需的激励和资本。因此,公共机构向私人部门寻求帮助,继而诞生了一个致力于通过建造城市来挣钱盈利的产业。

  实践已经证明了理论的预测:在提供服务方面,政治化的投票程序不及双方协商一致、追逐利润的投票程序有效。几乎没有人反对将这一评估适用于其他服务的提供,从干洗作业到会计运算,从宗教仪式到新闻报道。毫不奇怪,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提供治理服务。简单地说,追求利润的政府往往比追求权力的政府运作得更好。

2.美国经济特区的前身

  美国的经济特区有着悠久而复杂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讲,美国应该感谢原始经济特区的存在;这个国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旧世界皇室向新大陆企业家颁发的特许状。第2.1节将这些特许殖民地与现代经济特区加以比较。在更现代时期,美国政客提出了各种方案,通过税收优惠和补助来鼓励萧条地区的经济增长。而正如第2.2节所述,这些企业区及其同类区域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相比之下,美国的对外贸易区项目长期以来一直在帮助地方企业控制关税和消费税的影响,使它们完全逃避州和地方从价税,从而降低经营成本、刺激区域商业。第2.3节着重解释对外贸易区的运作机制,并陈述它们的发展动态。

  在深入探讨美国少数几类特殊辖区(即为指导美国经济特区而选择的辖区)之前,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更普遍的事物,美国已经衍生了数量惊人、种类繁多,时而相互重叠、时而彼此冲突的司法辖区。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名本身表明,它拒绝将所有政治权力授予一个单一实体。美国内战残酷地证明了这种对单一权威的天然抵抗能够爆发多大的力量;西弗吉尼亚州的成功建立和温斯顿自由邦的独立失败都源于这场冲突,它们提供了相同趋势的温和实例。(*参见Virginia v.West Virginia,78 U.S.(11 Wall.)39(1871)(默许西弗吉尼亚州脱离弗吉尼亚联邦);Christopher Lyle McIlwain,Civil War Alabama 62(2016)(描述了几近创立的颇具传奇色彩的温斯顿自由邦)。)美国人热衷于打破政治一致性,这驱使他们走向国外;想想亨利·福特,他试图将一整套中西部城市模式(包括政府)复制到巴西亚马逊地区的计划注定失败。(*关于福特这个大胆但时运不济的项目的一些背景资料,请参阅Tom W.Bell,Fordlandia: Henry Ford's Amazon Dystopia,Found.for Econ.Educ.(Feb.19,2013),http://www.fee.org/the_freeman/detail/fordlandia-henry-fords-amazon-dystopia.)

  即便在今天,美国仍旧有不少这样的地区,它们名义上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但却构成了超出其法律全部适用范围的特殊区域。一般而言,美属萨摩亚、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和当地公司,都没有义务缴纳联邦所得税或消费税。(*Staff of the Joint Comm.On Taxation,112th Cong.,Federal Tax Law and Issues Rel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Territories 2(May 14,2012),https://www.jct.gov/publications.html?func=startdown&id=4427。感谢Ron Rotunda让我注意到税法中的这一特殊问题。)理论上,印第安保留地是在自己的主权下运作的,因此,它们不受许多州和联邦法律的约束。(*United States v.Kagama,118 U.S.375,381-82(1886)(印第安人在维持部落关系时,一直被视为具有准独立的地位……而且迄今为止,他们尚未受到联邦或其所居住州的法律管辖);Conference W.Attorneys Gen.,American Indian Law Deskbook 10-11(2015)(作为宪法之外的政治机构,印第安部落不受《权利法案》给联邦政府和各州施加的限制,他们在部落的内部事务上拥有基本不受审查的广泛权力)。)

  没有什么比相对自由的特殊辖区更具美国特色了:在这些地方,税收少,监管浪费的时间也少。有时,这些区域只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而有时,它们可以实现很大程度的自治。现在,我们转向讨论美国热心于建设特殊辖区的三个具体示例:该谱系中的原始经济特区,所谓的赋权区,以及对外贸易区。事实证明,在为美国设计下一代经济特区时,这些模式尤其适合参考。

  2.1缔造美国的原始经济特区

  美国的根源可以回溯到若干世纪以前,在欧洲皇家特许状(*在今天的英语中也被称为“专利”。)授权下运作的营利性私人定居点。通过创建詹姆斯敦(*(1607年设立)James Horn,A Land as God Made It: Jamestown and The Birth of America,第34—37页(2005)(阐述了1606年詹姆斯敦创立者获得皇家特许状、次年殖民地成立的过程)。)、普利茅斯(*(1619年)Nathaniel Philbrick,Mayflower:A Story of Courage,Community,and War,第19页(2006)(记述了清教徒从获得詹姆斯敦特许状的弗吉尼亚公司取得附属特许状或“特殊”特许状的过程)。)、新阿姆斯特丹(1626年,现在的纽约)(*Russell Shorto,The Island at the Center of the World,第55页(2004)(将西印度公司购买曼哈顿的文件描述为“实质上是纽约市的出生证明”)。)和马萨诸塞湾公司(*(1629年)Brooks Adams,The Emancipation of Massachusetts,第15页(Houghton,Mifflin & Co.1899)。)等社区,旧世界为它刚刚发现的新大陆播下了种子。我们不妨将这些美国赖以成长的少数地区称为“原始经济特区”。

  请注意,根据今天的财富和人口标准,即使那些早期创业社区中最成功的社区,对投资者而言也算不上成功。荷兰西印度公司在新阿姆斯特丹殖民地连年亏损,最后把它移交给英国人,简直是如释重负。(*同上,第190—192页。)不过,艰难的开端并没有阻止纽约最终的辉煌。它的邻居马萨诸塞湾公司,在波士顿和更广阔的新英格兰地区同样收获了类似的成果。(*参见James E.Mcwilliams,Building the Bay Colony:Local Economy and Culture in Early Massachusetts,第4—6页(2007)。)

  伦敦弗吉尼亚公司(其管辖的区域后来成为弗吉尼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也告破产,原先由其控制的土地变成了新世界的第一个皇家殖民地。(*Paul S.Boyer et al.,The Enduring Vision: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第35—36页(2014年第8版)。)普利茅斯弗吉尼亚公司持有在今天的新英格兰地区开拓殖民地的特许状,但它更快地关闭了。(*同上。)这并非因为缺乏追求私利的本能;两家弗吉尼亚公司都发现自身没有资源开拓新大陆,于是细分它们获得的皇家特许状,然后转售给其他团体(如清教徒)以谋取利益。(*Philbrick,见脚注60,第19页。)在新大陆生存绝非易事,更不用说赚钱。罗阿诺克(Roanoke)就彻底地失败了,所有的定居者不是死亡,就是消失。(*Boyer et al.,见脚注65,第34页。)

  正如罗阿诺克的例子和所有创业定居点表明的,尝试在新世界建立定居点不仅要承担金融风险,还要直面海难、疾病和战争的危险。然而,与当代硅谷一样,部分帮助创建美国原始经济特区的人终究赚得盆满钵满。在荷兰西印度公司、伦敦弗吉尼亚公司和马萨诸塞湾公司开辟的土地上,无数欧洲移民获得了自由和繁荣。即便时至今日,宗教机构仍然依赖房产带来的收入;这些房产如今就坐落于纽约市的繁华地带,其所有权可以追溯到荷兰统治时期。(*参见Jerry L.Anderson & Daniel B.Bogart,Property Law:Practice,Problems,and Perspectives,第130—131页(2014)。)

  创业社区和一般的创业公司一样,当企业家投入大量资金解决难题时,他们是在为大家做好事。你可以随意称他们为英雄或赌徒;但请务必给予企业家应有的赞誉,因为他们在承担私人损失的同时,还创造公共利益。这些经济冒险家多数都失败了,但他们的失败启示了其他人,因为他们证明了什么是不该做的。此外,一些失败的初创公司比如荷兰西印度公司,产生了与纽约、波士顿及周边地区规模相当的正外部性。(*似乎可以公平地认为,新阿姆斯特丹不仅是纽约州的起源地,也是纽约州其他地区的发祥地。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把美国东北部的一大片地区包括在内。参见Shorto,见脚注61,第256页(再现了“Jansson-Visscher”地图)。)

  原始经济特区最终蜕变成美国,其经历的金融、物质和道德方面的种种失败,反映了政府形式开始迅速变异的时代。与自然界相似,许多这样的创新渐渐销声匿迹。少数特区幸存了下来,例如美国。就像恐龙之前的爬行动物一样,原始经济特区在它们的时代统治着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自历史中传承下来得益于治理制度的演变。后文阐述的美国经济特区延续了这一趋势。

  2.2授权区和类似的特别监管区

  从1993年起,美国联邦政府开始试验各种计划,面向特定地区实行特殊的监管政策。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联邦计划仅仅为了敦促地方、部落和州政府加倍努力,以帮助各自辖区内最贫困的社区:通常是城市,有时是农村。(*参见Welcome to the Community Renewal Initiative,Office of Cmty.Renewal,U.S.Dep't of Hous.and Urban Dev.,http://portal.hud.gov/hudportal/HUD?src=/program_offices/comm_planning/ economicdevelopment/programs/rc(涉及授权区、企业社区、复兴社区计划的各种法规、扩展和最终期限)(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除了拨款,这些联邦计划还利用税收抵免、直接减税、会计手段以及投资激励来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实现经济发展。(*参见Office of Cmty.Renewal,U.S.Dep't of Hous.and Urban Dev.,Empowerment Zone Tax Incentives Summary Chart(2013)http://portal.hud.gov/hudportal/documents/huddoc?id=ez_tis _chart.pdf(总结了企业区享有的各种联邦税收优惠)。)这些联邦计划被称为授权区、企业社区、企业区或复兴社区,它们的总体目标和实现方法有共同之处,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参见Office of Cmty.Renewal,U.S.Dep't of Hous.and Urban Dev.,Empowerment Zones,Enterprise Communities,and Renewal Communities Initiatives(2013),https://www.hudexchange.info/resources/documents/EZ-RC-EC-Program-Overview.pdf.)

  所有这些特别监管区(我们不妨这样称呼它们)都于2014年12月31日宣告终止。(*Welcome to the Community Renewal Initiative,见脚注71,第2页。)它们的消亡显然没有引起多少悲伤。理想情况下,它们可以帮助社区摆脱困境,使社区变得强大,能够面对其他地方适用的相同税法。然而更可能的是,媒体和政策制定者注意到,这些特区只是鼓励了少数企业搬迁,产生了大量繁文缛节,并为腐败制造了机会。(*例如参见Gregory Korte,Audit Says Cincinnati Wasted Much of Empowerment Grant,Cincinnati Enquirer(Feb.4,2003),http://enquirer.com/editions/2003/02/04/loc_empower04.html(报告称,联邦政府逐渐取消了对授权区的资助,理由是“没有有力证据”表明每年1000万美元的联邦拨款产生了效果)。)文献调查表明,授权区和其他特别监管区没有产生显著的经济影响,或者负面的经济影响。(*例如参见Legislative Office of Economic and Demographic Research,State of Florida,Literature Review and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Enterprise Zones on State & Local Revenue Collections 6-8(2010),http://edr.state.fl.us/Content/special-research-projects/economic/ EnterpriseZone Analysis.pdf(回顾了各种关于特区的研究)。)

  为什么这些特区会失败?很可能是因为它们仅仅稍微摆脱了联邦权力的束缚:大部分只享受了一些相当复杂的税收优惠,而且这些优惠往往伴随着极其烦琐的官僚程序。(*参见Shikha Dalmia,Rand Paul Won't Be Able to Save Detroit: Economic Freedom Zones Can't Survive the Regulatory State,Reason(Dec.15,2013),http://reason.com/archives/2013/12/15/rand-pauls-non-plan-to-save-detroit。)显然,需要有更坚实的保护以对抗强大的联邦权力,才能为特殊辖区的蓬勃发展创造条件。接下来讨论的对外贸易区形成了更充分的保护,从而摆脱了联邦权力的影响;因此,这种特殊辖区更适合美国的现状。

  2.3对外贸易区

  美国对外贸易区最初创建于1934年,入住者免缴联邦关税和消费税。(*参见Foreign-Trade Zones Act,amended by 19 U.S.C.§§ 81(a)-81(u)(2012); 15 C.F.R.§ 400(2016)。)实际上,对外贸易区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监管下的安全区域。(*Foreign-Trade Zones Bd.,Preface to 76th Annual Report of the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 to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2015),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annualreport/ar-2014.pdf.)然而从法律上讲,出于诸多原因,这些区域处在美国的关税区之外。(*同上。)这间接使它们成为有力地吸引某些服务和行业的场所。(*有关对外贸易区罕见且有些过时的法学讨论,请参见John Patrick Smirnow,Comment,From the Hanseatic Cities of the 19th Century Europe to Canned Fish:The Radic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10 Cooley L.Rev.,第697页(1993)。针对这类外贸区尖锐而明显无效的批评,参见William G.Kanellis,Comment,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15 Nw.J.Int'l L.& Bus.,第606页(1995)。)

  除了免除联邦关税和消费税,对外贸易区还提供其他好处。如果区域加工商将进口材料加工成运往美国其他地区的货物,从而触发支付关税的义务,加工商可以选择是根据进口材料的价值还是制成品的价值评估关税:这个策略十分有利于会计核算。(*Kanellis,见脚注81,第618页。)企业还发现了另一种有用的方法:进入对外贸易区并最终运往国外的商品在实际离开美国之前,可以视为直接出口,计入联邦消费税并获得退税。(*同上,第610页、第 618—619页。)此外,存放于该区域的个人财产免除州和地方从价税。(*19 U.S.C.§ 81o(e)(2012).)

  负责管理对外贸易区的联邦机构:对外贸易区委员会(Foreign-Trade Zone Board),对全美范围内许多不同地方授予了特殊辖区地位。其类型包括:特区,通常覆盖大面积的港口或国际机场;分区,这个类别目前不受欢迎,适用于相对孤立和小规模扩展的现有区域,比如异地工厂;以及备选地点,这是一种在新的精简监管框架下创建的区域,相对较小而且可变,并以更少的文书工作突显分区类别的优势。(*What are the Types of Zone Sites?,Enf't and Compliance,Int'l Trade Admin.,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info/zonetypes.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What is the ASF?, Enf't and Compliance,Int'l Trade a Dmin.,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info/asf.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如图3所示,多年来,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核准了1000多个此类特殊辖区。事实上,这些地区都位于美国境内,但都在美国的许多法律范围之外。

图31934—2014年获批的美国对外贸易区、分区或备选地点,不包括终止的地区(*资料来源包括对外贸易区委员会的命令和报告,由于数量太多,无法在此一一提及,但是作者已经全部存档。注意:临时地区不包括在这项统计中。图中描绘的是获批地区,未必是活跃地区。例如,在2014年公布的258个获批地区中,委员会将179个地区归类为活跃地区。参见图4。) 

    图3描述了部分情况,但不是全部。它描摹了那种对创建对外贸易区的纯粹热情。毕竟,对外贸易区委员会不可能自行提出申请。申请来自申请者:就对外贸易区而言,来自公共或私人公司(通常是免税公司)。(*参见19 U.S.C.§§ 81a(d)-(g)(2012)。另见15 C.F.R.§ 400.12(2016)(定义了对外贸易区的合格申请者)。)

  被授予经营对外贸易区特权的公司务必提供有益的公共服务。(*19 U.S.C.§ 81n(2012).)地区经营者必须支付地区所需的任何海关服务的费用,而不是免费利用现有的政府服务。同上。地区还应该为任何因公务需要而进驻的联邦、州或市政官员或雇员提供住所和设施。(*19 U.S.C.§ 81l(e)(2012).)联邦政府不建设或管理对外贸易区,也不为其提供公共设施;在这些更普遍的问题上,地区经营者必须自力更生。

  因此,获批的对外贸易区数量超过活跃的对外贸易区数量也就不足为奇了。有些区域从未启动。有些区域启动了,但步履蹒跚,终告失败。这说明有某种淘汰效应在起作用,帮助确保只有强大的对外贸易区才能生存下来;同时也表明,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并没有使申请对外贸区的成本过高,以至于吓跑无数申请者,只剩下那些有绝对把握成功的人。这即形成了一套相对流畅且适应性强的机制,进而可能推动对外贸易区体系的扩张与发展。

  在获批的对外贸易区中,有多少能够运作并保持活跃?1990年是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开始报告活跃对外贸易区数量的最早年份,图4显示了1990年以来获批地区和活跃地区的相对数量。该图显示,获批地区与活跃地区之间存在持续且巨大的差距。大约三分之一的区域以失败告终。

图41990—2014年美国获批和活跃的对外贸易区,不包括终止的地区(*数据来自Foreign-Trade Zones Bd.,56th-76th Annual Reports of The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 to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1995-2015),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annual-report.html。) 

  尽管获批地区和活跃地区之间存在差距,但图4也揭示,美国已经建立数量惊人的对外贸易区,以及非常多的分区或备选地点。总的说来,这些地区具有重大的经济效应。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在2014年的报告中指出,约2700家公司在对外贸易区雇用了约42万人(前一年为39万人)。(*Foreign-Trade Zones Bd.,见脚注79,第1页。)人口普查局报告称,2014年,12.5%的进口(价值2930.218亿美元的制成品和非制成品)是通过对外贸易区实现的。(*Bureau of Econ.Analysis,U.S.Dep't of Commerce,U.S.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42 exhibit 2a(2014),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Press-Release/2014pr/12/ft900.pdf.)同年,从国内外来源进入对外贸易区的货物总价值超过7890亿美元。(*Foreign-Trade Zones Bd.,见脚注79,第1页。)

  美国每个州都有对外贸易区,波多黎各也不例外。(*Where are Zones Currently Located?,Enf't And Compliance,Int'l Trade Admin.,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info/location.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这些对外贸易区出现在洛杉矶或纽约市等传统的入境口岸,甚至出现在远离海岸、仅通过河流或航空与国际贸易相连的地方。(*参见U.S.Foreign-Trade Zones,Enf't and Compliance,Int'l Trade Admin.,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letters/ftzlist-map.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譬如,堪萨斯州塞奇威克县的161号对外贸易区,西弗吉尼亚州马丁斯堡的240号对外贸易区,以及爱达荷州艾达县和坎宁县的280号对外贸易区。(*同上。)

  对外贸易区只需要设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入境口岸;根据最新统计,有328个这类口岸散布于美国各地。(*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s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Economy(2014),http://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 401784%20CBPs%20Role%20in%20Strengthening% 20the%20Economy.pdf.)如果一个地点距离边境保护局入境口岸60英里或90分钟车程以内,就有资格获得对外贸易区地位。(*19 U.S.C.§ 81b(a)(2012)(批准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授予“在美国管辖下的入境口岸内或附近”建立对外贸易区的特权);15 C.F.R.§ 400.11(b)(2)(i)(2016)(规定如果“地点位于距离入境口岸边界外部界线……60英里或90分钟车程以内”,则一般用途区就是“相邻的”)。)实际上,如果申请人能够“确保适当的监督措施到位”,令当地边境保护局港口主管满意,对外贸易区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延伸到更远的地方。(*Where Can a Zone Be Located?,Enf't and Compliance,Int'l Trade Admin.,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info/adjacency.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另见15 C.F.R.§ 400.11(b)(2)(ii)(授权在美国几乎任何地方创建分区,分区通常由单一的工厂场地组成)。)从理论上讲,对外贸易区可以遍布美国的大片土地。

  宪法学者或许想知道,对外贸易区提供的联邦关税和消费税豁免如何可能符合“统一条款”(Uniformity Clause)的明文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关税(duty)、捐税(impost)和消费税……但一切关税、捐税和消费税在合众国境内一律统一。”(*U.S.CONST.art.I,§ 8,cl.1.)毕竟从表面看,经过精心设计,每一个对外贸易区都代表着一个特殊的司法辖区,其中的联邦关税和消费税与其他地方不同,这导致它们在美国各地并不统一。

  对外贸易区的长期存在显然未受到质疑,这提供了类似于合宪性的证据。某一派理论家可能会辩称,这与“统一条款”宣称的目的相一致:“消除一个州对另一个州的所有不当优惠。(*”Joseph Story,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706(Boston,Little,Brown,& Co.,5th ed.1891).)由于每个州都设有对外贸易区,因此它们几乎没有表现出地理偏见。务实的律师可以简单地依据美国诉普塔辛斯基案(United States v.Ptasynski)(*462 U.S.74(1983).)为对外贸易区辩护,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实际上授予了立法者自由裁量权,让他们按自认为合适的方式划拨关税、捐税和消费税,只要法律是以功能而不是地理术语来表述(甚至就算是经常以地理术语来表述)。(*同上,第84—86页。)对外贸易区的法律法规根据谁向对外贸易区委员会申请并获得许可来界定免征关税或消费税的地区,而不是根据地理位置来界定,因此依循最高法院目前流行的解释,它们并不违反“统一条款”。

  在结束这个话题之前,需要讨论一个术语问题:共同首字母缩略词“FTZ”可能会导致美国特有的对外贸易区与世界范围内更普遍的自由贸易区之间出现混淆。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将对外贸易区描述为“一般‘自由贸易区’概念的美国变体”,暗示美国版本仅对世界标准做了适度改变。然而事实上,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和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区有许多重要差异。(*Foreign-Trade Zones Bd.,74th Annual Report of The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 to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2013),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annualreport/ar-2012.pdf。参见Foreign-Trade Zones Bd.,见脚注79。)由于“对外贸易区的命名和分类缺乏一致性”,关注这些术语问题或能促进对特殊辖区的研究。(*Baissac,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24页。)

  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由贸易区的作用不过是简化入境口岸的跨境贸易。(*参见Farole & Akinci,见脚注8,第2页表1.1.1。另见Baissac,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24页。)相比之下,美国对外贸易区不仅支持商业,而且支持制造业;不仅面向入境口岸,而且面向远离这些口岸的孤立工厂。(*关于区域的安排,见脚注95—100及其附文。关于区域功能的扩展和批评,参见Kanellis,见注81,第622—627页。)在其他地方,具有这些特征的特殊辖区更有可能被冠以“出口加工区”和“单一出口加工区”的名称。(*Farole & Akinci,见脚注8,第2页表1.1.1;Farole,Overview to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frica,见脚注8,第4页。)相对而言,在美国法律中,这些区域将分别被视为“对外贸易区”和“分区”(以前)或“备选地点”(现在)。

  不管如何命名,对外贸易区已经在美国遍地开花,为服务业和制造业提供保护,使其免受联邦、州和市法律的全面冲击。对外贸易区需要联邦委员会批准,但由公共或私人公司运营。在所有获批的对外贸易区中,约有三分之一以失败告终;这表明,对外贸易区非但没有享受由纳税人买单的补贴,反而必须依靠努力才能收获自身的成功。对外贸易区经营者甚至要为他们使用的海关服务付费。在所有这些方面,对外贸易区都为接下来提出的美国经济特区提供了合适的模式:某些领域要效仿,某些领域则要有所改变。

3.美国经济特区

  这一节介绍美国经济特区。以下各小节着重讨论美国经济特区的主要特征、选址、行政管理、一些政治经济学问题,以及如何在美国经济特区保护公民自由。美国经济特区代表了一种典型的美国特殊辖区,它是这个诞生于原始经济特区并布满对外贸易区的国家的自然产物。

  美国经济特区面临的风险极高。然而,正如上述历史回顾表明的,特殊辖区对各个时代和全世界的国家产生了微妙但惊人的强大影响。(*参见上文第2.3节。)特别是美国的政治文化,一再寻求在单一的政治权力和多中心的政府形式之间取得平衡。这里提出的观点远谈不上激进,甚至都不算非常新颖。相反,它们深受历史悠久的典范和当前广泛使用的案例启发。政治家和评论家早已呼吁,将美国的部分地区划为特别保护区,使它们免受州和联邦法律的剧烈冲击。(*例如参见Rodney Lockwood,Belle Isle:Detroit's Game Changer,第5—7页(2013)(提议将底特律部分地区的治理私有化);Senator Rand Paul,Economic Freedom Zones,http://www.paul.senate.gov/ files/documents/EconomicFreedomZones.pdf(提议建立“经济自由区”,实行低廉的统一联邦税,发放教育券,放宽移民规定,并豁免某些环境和劳工法规)。)事实上,对外贸易区的迅速扩张足以表明,它们已经成为美国的官方政策。

  根据上文的概述,并鉴于其灵活的结构允许特殊辖区可以有诸多变化,因此美国经济特区可描述为:

  1.豁免许多联邦和所有州法律法规;

  2.在选定的联邦土地上产生,并通过竞标分配拨款;

  3.增加联邦和州政府的收入;

  4.鼓励在联邦监督下进行创新治理;

  5.直面强大的法律和市场压力,必须尊重居民的权利。

  接下来的几节进行相关解释。

  3.1是什么使美国经济特区显得“特别”?

  与美国对外贸易区一样,美国经济特区将提供联邦和州法律豁免。每个经济特区的授权许可将限制特定联邦法律在该区域内的效力,减轻各种法规和税收负担,并完全优先于地方州法律的效力。(*根据最高条款,联邦政府有权优先覆盖州法律对联邦土地的影响。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第2条款。)基本宪法权利当然不会受到影响;联邦立法者无权否定这些权利。出于下文解释的法律和政治原因,最好不要把对外贸易区已经享有的关税豁免扩展到美国经济特区。除此之外,美国经济特区的具体豁免范围仍将取决于政治谈判;在当前情境下,这是好事,因为这有助于确保立法者能够打造美国经济特区,以满足关键选民的需求。(*关于制定美国经济特区豁免框架如何促进在政治上生存的例子,参见下文第3.4节(主张让美国经济特区承担联邦海关义务)。)

  美国经济特区将遵循作为其前身的对外贸易区的做法,由个人自主发起,并且不会对负责监督它们的管理机构施加净成本。(*参见19 U.S.C.§ 81n(要求对外贸易区经营者支付法律规定的额外海关服务费)。)就像对外贸易区必须支付其所需的任何额外海关服务费一样,美国经济特区也必须为它给联邦和州政府带来的负担(如果有的话)付费。譬如,倘若特区仍然受环境保护局监管,而其新开办的工厂需要接受检查,那么该特区需为由此给环境保护局带来的额外麻烦买单。同样,这只是效仿了对外贸易区当前的做法。

  对外贸易区一般建立在私人或市政土地上,美国经济特区则可建立在联邦政府拥有的通常是空置的土地上。政府租赁或出售这些土地,它们的边界由法律规定,私人团体支付对价,以获得在这些土地上创建和经营美国经济特区的权利。(*下文第3.2节。)因此,与对外贸易区不同,美国经济特区将为国库带来急需的收入。

  对外贸易区只能间接使政府财政受益。理论上,通过取消关税和消费税,对外贸易区激励了不少政府可以征税的经济活动,比如就业或贸易。相反,美国经济特区将直接使政府财政受益。潜在开发商必须提前并持续支付联邦土地的销售或租赁费用,同时为豁免区内特定税收、法律和法规所需的许可证、特许权和契约付费。正如下文更详细讨论的,这种收入结构可以为美国经济特区项目赢得国家和地区政客的支持。(*下文第3.4节。)

  尽管美国经济特区享受许多联邦法律、法规和税收豁免,但它们可能并不需要和对外贸易区一样免除关税和消费税。为什么? 首先,放弃这项特权将使经济特区同时摆脱类似对外贸易区所需的边境保护局官员密切监督的负担。(*参见Foreign-Trade Zones Bd.,见脚注79。)由于对外贸易区处于美国关税区之外,从法律上讲,它们不能允许人员或商品自由出入,而是必须符合海关监管下的安全区条件。(*例如参见Memorandum from Elizabeth G.Durant,Exec.Dir.,Trade Programs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U.S.Customs Serv.,to Foreign-Trade Zone Operators(undated),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 security.html(建议特区经营者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监督进出特区的人员和商品)(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10月2日)。)美国经济特区可以避免海关监管的管理成本,并通过接受美国普遍适用的关税和消费税义务,与邻里社区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如果美国经济特区想设立免税区,且该特区的国际机场符合边境保护局入境口岸的资格,那么它可以像美国其他任何地方一样成立对外贸易区。其次,对美国经济特区征收关税和消费税,可以避免将对外贸易区游说团体刺激成经济特区项目的潜在敌人,毕竟从逻辑上讲,这些团体可能会视另一个类似特区为竞争对手。(*事实上,如上文所述,美国经济特区也许会创设对外贸易区,这或能将对外贸易区的游说团体变成盟友。)最后,虽然这个观点带有学术色彩,但通过承担关税和消费税义务,美国经济特区将避免因被人视为免除关税义务的区域而违反“统一条款”的明文规定;这种说辞只有通过最高法院当前对宪法做出某种曲解才能排除。(*见脚注121—126及其附文(讨论了“统一条款”对对外贸易区的适用)。)这无法构成旨在让长期投资者放心的法律基础。

  除享有的其他豁免,在理想状态下,美国经济特区可以享受联邦所得税的豁免,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联邦所得税给那些被迫计算和支付所得税的人带来了相当大的监管开销。(*例如参见Jason J.Fichtner & Jacob M.Feldman,Mercatus Ctr.,The Hidden Costs of Tax Compliance,第8页、第10页表2(2013),http://mercatus.org/sites/default/files/Fichtner_TaxCompliance_v3.pdf(估计《国内税收法案》的会计和合规成本每年为2150亿~9870亿美元)。)从表面上看,这应该不会造成法律问题。理论上,“统一条款”妨碍了对外贸易区免除关税和消费税的权益,但它没有提及其他税收(比如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回顾一下“统一条款”的相关内容:“国会有权制定并征收税金、关税、捐税和消费税……但一切关税、捐税和消费税在合众国境内一律统一。” U.S.CONST.,art.I,§ 8,cl.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解释原则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美国全国的税收不必统一。)诚然,有评论家认为,1916年的布鲁沙伯诉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案(Brushaber v.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240 U.S.1(1916).)将所得税归为宪法上等同于消费税,从而使所得税受到了该条款的约束。(*同上,第18—19页(解读了第16修正案赋予的不按比例分配征收所得税的权力,要求将所得税与关税、捐税和消费税一起纳入统一条款的范围);Erik M.Jensen,The Taxing Power:A Reference Guide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第88页(2005)(承认“宪法语言可能不会强制规定这一结果”,但得出结论认为,“在布鲁沙伯案之后,很难想象”所得税可以不受统一条款的约束)。)但是基于两个理由,这种说法值得怀疑。第一,仔细阅读布鲁沙伯案就会发现,该案并不认为地理上不统一的所得税是违宪的,因为它承认法院考虑的所得税不是消费税,这使得该问题超出了法院裁决的约束范围。(*Brushaber,240 U.S.at 24.)第二,作为加速受自然灾害冲击地区的经济复苏政策的一部分,联邦政府已经使联邦所得税在地理上不统一(*参见Internal Revenue Serv.,Tax Law Changes Related to National Disaster Relief(2009),https://www.irs.gov/pub/irs-news/fs-09-08.pdf(总结了2008年《国家救灾法案》的税收影响);Internal Revenue Serv.,Tax Law Changes Related to Midwestern Disaster Areas(2008),https://www.irs.gov/uac/tax-law-changes-related-to-midwestern-disaster-areas(2008年的《中心地带灾害税收减免法案》也是如此)。),这种做法无论从惯例还是从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都明显是合宪的。(*参见Ellen P.Aprill & Richard Schmalbeck,Post-Disaster Tax Legislation: A Series of Unfortunate Events,56 Duke L.J.51,第79—84页(2006)(评论了“有地域针对性的所得税法违反统一条款”的论点,但发现在先例面前,这些论点并无效力)。)因此,美国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宪法享受联邦所得税豁免。

  如果不实施联邦和州的全套法律、法规和税收,美国经济特区会不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不太可能。首先,取得开发和管理一个区域的权利需要资金,所以投资者不会喜欢无政府状态。其次,每个美国经济特区仍将通过某个委员会接受联邦政府的监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与当前对外贸易区委员会的运作方式极其相似。

  美国经济特区将基本制定自己的法律和法规,就算不征税,还会产生各种支付治理服务的方式。这些服务可以由特区内部提供,也可以通过与其他私人公司或地方政府签订合约提供。这些治理体系的确切形式将取决于联邦政府的约束、开发者的创造力和市场需求。但大体而言,经过审慎设计,美国经济特区项目将为企业家提供一个司法空间,让它们可以竞争性地提供最有可能吸引居民和投资者进入特区的各种精简的法律和行政服务;当然,这些活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接受联邦当局的持续监督。这些区域的自由地带将刺激经济和文化发展,不仅促进技术创新,也推动自治形式的创新。

  3.2美国经济特区的区位

  美国经济特区可以建立在联邦土地上。理论上,这包括了美国相当大的一部分地区。联邦政府拥有并管理着大约6.4亿英亩的土地,约占美国国土总面积的28%。(*Carol Hardy Vincent et al.,Cong.Research Serv.,R42346,Federal Land Ownership:Overview and Data 3(2014).)它在西部拥有的土地比东部多;联邦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最大达到内华达州的84.9%,最小仅占纽约州和康涅狄格州的0.3%。(*同上,第4—5页,表1。)

  并非所有联邦土地都能为美国经济特区提供适宜的环境。没有人愿意看到工厂建在优胜美地国家公园。不过,联邦政府拥有大量闲置的休耕土地。譬如,土地管理局(BLM)已将其土地投入各种生产用途;它管理的2.473亿英亩土地约占美国国土面积的11%,远远超过任何私人团体和其他联邦机构拥有的土地。(*Carol Hardy Vincent et al.,Cong.Research Serv.,R42346,Federal Land Ownership:Overview and Data 3(2014),第8页。)国家林业局(NFS)管理的土地同样允许开放某些生产用途,这为美国经济特区开辟了另外1.990亿英亩土地的发展前景。(*同上,第9页。)另外,近年关闭的军事基地也使一些以前用于军事目的的较小区域可供出售或租赁给公众。(*另参见R.Chuck Mason,Cong.Research Serv.,R40476,Base Realignment and Closure(Brac):Transfer and Disposal of Military Property(2013)。)

  现行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联邦机构出售或租赁公共土地的权力。联邦法律一般限制所有机构销售公共土地;然而对于美国经济特区,如果“处置这类土地有助于实现重要的公共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扩张和经济发展”,它将允许销售选定的土地。(*43 U.S.C.§ 1713(a)(3)(2012)。引用的段落继续指出,“可以超越其他公共目标和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和风景价值。”另见43 C.F.R.§ 2710.0-3(a)(2)(2015)(内政部也采用相同的销售标准)。)此外,尽管出售超过2500英亩的公共土地需要国会批准,但租赁土地没有这种限制。(*43 U.S.C.§ 1713(c)(2012).)

  土地管理局拥有相对广泛的职权,可以通过出售或租赁的方式处置它管辖的土地,而国家林业局则面临更严格的限制。(*Carol Hardy Vincent et al.,Cong.Research Serv.,Rl34273,Federal Land Ownership: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Authorities 1(2015).)不过,即使是土地管理局,为了创建美国经济特区,也可能有必要修订法律,因为现行法律对管理这些土地的内政部处置这些土地设置了限制性条件,也限制了这些土地的出售或租赁对象。(*参见43 U.S.C.§ 869(a)(2012)(授权内政部长根据各种条件处置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土地);43 U.S.C.§ 869-1[内政部长可以……(c)将(第869条规定的)土地出售给非营利公司或非营利协会……或者(d)将这类土地租赁给非营利公司或非营利协会……租期最长为20年,并由部长酌情决定,享有同样期限的续约特权]。)出售已关闭的军事设施必须通过各种法律和行政程序。但是就租赁而言,国防部似乎在设定向私人团体提供已关闭设施的条款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参见Mason,见脚注132,第11—12页。)

  这些观察主要表明,美国经济特区需要对现有法律做出渐进式的修改,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必要进行法律修订。美国在租赁公共土地和设立不受其全部权力约束的特殊司法辖区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经济特区只不过是结合了这两种做法。

  3.3美国经济特区体系的管理

  对外贸易区体系的管理为美国经济特区提供了一个粗略的模式。如何运行对外贸易区体系?依照法规,对外贸易区委员会由商务部长和财政部长组成,商务部长担任主席。(*9 U.S.C.§ 81a(b)(2016)(定义了“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局长扮演顾问的角色,委员会则将大部分权力委托给一个候补委员会,后者由“负责执行和遵循规则的助理商务部长以及负责税收、贸易和关税政策的副助理财政部长”组成。(*Who Is on the Foreign-Trade Zones Board?,Enf't And Compliance,Int'l Trade Admin.,http://enforcement.trade.gov/ ftzpage/info/board.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10月2日)。)

  这种对外贸易区模式或许也适用于美国经济特区,只需稍加调整。假设如前所述,美国经济特区不享受联邦关税和消费税豁免(*见下文第3.4节。),并且建立在土地管理局的土地上(*见上文第3.2节。),那么与其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专员提供建议,不如让内政部发挥咨询作用,这样的运作可能会更有成效。仅以对外贸易区体系为模式,再进行相对较小的改动,即可为美国经济特区的管理提供下列架构:美国经济特区委员会由商务部长(担任主席)和财政部长组成,设立一个候补委员会行使广泛的授权,由一名内政部部长的代表出任顾问。

  但是,对外贸易区与美国经济特区有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可能会使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难以成为美国经济特区的完美管理模式。譬如考虑一下,对外贸易区提供的豁免仅限海关关税、消费税、州或地方从价税(*Information Summary,Enf't And Compliance,Int'l Trade Admin.,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info/summary.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总结了对外贸易区的好处)。),而美国经济特区将提供广泛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豁免(尽管按照建议的构想,不包括联邦关税或消费税)。再请考虑除关键现场官员外,对外贸易区禁止任何人居住(*19 U.S.C.§ 81o(a)(2012)(除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常驻的联邦、州或市政官员或代理人,任何人不得居住在该区域内)。),而美国经济特区的明确目标是让整个城市住满居民。此外,对外贸易区除了行使经审计的自我监督以取代海关官员的直接监督,几乎不执行授权的治理职能(*19 C.F.R.§ 146.3(2016).);而美国经济特区将承担或外包大多数政府服务,如卫生和安全法规、警察保护、法院等。

  由此,相比于对外贸易区,美国经济特区有望享受更广泛的豁免,履行更丰富的职能,容纳更多的人口。与对外贸易区的这些差异,使得美国经济特区颇为类似于洪都拉斯的就业与经济开发区。(*Zonas de Empleo y Desarrollo Económico,Republic of Hond.,http://zede.gob.hn/(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10月2日)。)那么,就业与经济开发区又是什么呢?

  洪都拉斯于2013年6月通过立法,授权成立就业与经济开发区,赋予它们广泛的自主权,并制定和管理自己的法律、法规和税收。(*Decree No.33,222,Ley Orgánica de las Zonas de Empleo y Desarrollo Económico(ZEDE),第57页,2013年9月6日,La Gaceta(L.G.)(Hond.)(以下用:ZEDE Law)。有关该法律的非官方翻译,参见https://goo.gl/zyU8uj(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10月2日)。)因此,就业与经济开发区代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特殊辖区形式:它不仅提供特殊的经济规则,还提供行政和法律规则。洪都拉斯人正确地认识到,中国香港的成功主要归功于有效地引入了普通法,于是希望在中美洲打造类似的繁华大都市,继而设计了就业与经济开发区,以引进不同于该国其他地区的治理原则。(*关于就业与经济开发区的背景,参见Bell,见脚注52,第1—4页;Brian Doherty,The Blank Slate State,Reason(June 2013),http://reason.com/ archives/2013/05/13/the-blank-slate-stat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Political Priority,Economic Gamble: Free-trade Zones Are More Popular Than Ever—with Politicians,if not Economists,The Economist(Apr.4,2015),http://www.economist.com/news/finance-and-economics/21647630-free-trade-zones-are-more-popular-everwith-politicians-if-not)例如,授权法要求就业与经济开发区法院遵循普通法,这在长期奉行大陆法的国家是一项引人注目的创新。(*ZEDE Law,见脚注146,第14条。)就业与经济开发区法规还包括一些旨在确保各区域尊重其居民的宪法权利和人权的规定。(*同上,第9条(要求在就业与经济开发区享有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第10条(保障宪法权利和人权);第16条(设立特别法庭以执行人权),第33条(要求在就业与经济开发区内享有信仰、宗教、劳动保护和结社自由);第35条(保护劳工权利);第41条(要求对人口贩运、种族灭绝、恐怖主义、儿童色情、儿童剥削和有组织犯罪进行刑事制裁);第43条(保护土著和逃亡奴隶后裔的特殊社区的产权)。)

  在广泛的界限内,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治理职能。(*同上,第12条。)就业与经济开发区被授予广泛的治理创新自由,同时接受持续的监督,这为美国经济特区的管理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模板。那么,洪都拉斯是如何管理就业与经济开发区体系的?

  洪都拉斯和世界各地的知名人士(多数来自私人部门)组成最佳实践采纳委员会(CAMP),效仿董事会监督学院或慈善机构的方式对就业与经济开发区进行监管。(*参见Appointment of Members of Camp,Republic of Hond.,http://zede.gob.hn/?p=502(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但请注意,翻译上有一个错误,即英文版本中将Mark Klugman标记为“Mark Wiseman”。)CAMP批准或拒绝相关申请,督导就业与经济开发区的运作,并有权任命或罢免各个开发区的行政负责人及其技术秘书。(*ZEDE Law,见脚注146,第11条。)

  每个就业与经济开发区技术秘书在日常基础上管理开发区的各项事务。(*同上,第12条。)授权给开发区并通过其技术秘书行使的权力包括:通过和执行内部立法、警察权力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但正如《就业与经济开发区法案》明确指出的,这些区域仍然是洪都拉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领土、国防、外交和护照等核心主权问题上受洪都拉斯宪法和国家政府的约束。(*同上,第1条。)

  就业与经济开发区是洪都拉斯对特殊辖区的大胆尝试,目前尚待检验;政府直到最近才规定了创建就业与经济开发区的申请要求,并开始邀请各方呈递建议。(*Zonas de Empleo y Desarrollo Económico:Admission Requirements,Republic of Hond.,http://zede.gob.hn/?page_id=16(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然而,即便只是计划,洪都拉斯的超级经济特区也有值得美国经济特区借鉴的地方。尤其要注意的是,批准或罢免开发区技术秘书的权力使CAMP只能对开发区进行较少干预,从而将大部分内部事务留给了地方自治。另外还应指出,监督委员会也聘请非政府官员。这些特点可能都适用于美国经济特区的管理。

  3.4美国经济特区的收入流与政治经济

  美国经济特区将为联邦政府创造收入,而联邦政府又将与毗邻该特区的各州分享这些收入。美国经济特区项目如何筹集资金?策略是向特区开发商出售或租赁选定的公共土地,同时在契约中豁免该特区的某些法律、法规和税收。与各个美国经济特区相关的土地和契约将在公开拍卖中由出价最高的合格投标人获得。除了一大笔预付款,特区经营者还将以租赁或特许权的形式定期付款。(*联邦政府在类似交易方面已有经验。例如参见Leasing,Bureau of Ocean Energy,Dep't of The Interior,http://www.boem.gov/Leasing/(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这种财政结构将激励国家和地方层面当前和未来的政治主体支持美国经济特区的启动与成功。

  为什么要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分享美国经济特区的收入?首先,这是为了公平起见。经济特区要成功运作,两级政府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成本:联邦政府需要放弃其产权,并将一些特权让与这些特区;而州和地方政府则需要处理人员和货物来往于相邻区域的过境问题。

  其次,通过分享美国经济特区的收入,联邦政府可以缓解长期存在的关于各州争夺联邦土地所有权的冲突。(*关于这一争议的背景,以及即便学者也不同意谁的论点更好的论述,请对比阅读两篇文章:Robert B.Keiter & John C.Ruple,A Legal Analysis of the Transfer of Public Lands Movement 1-2(Wallace Stegner Center for Land,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White Paper No.2014-2,Oct.27,2014);Donald J.Kochan,Public Lands and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Compact-Based “Duty to Dispose”: A Case Study of Utah's H.B.148-The Transfer of Public Lands Act,2013 Byu L.Rev.第1133页(2014)。)尤其是在西部各州,这类冲突已经引起极大的激愤,甚至爆发了暴力事件。(*例如参见John Rosam & Conrad Wilson,FBI: Standoff Continues,Release Video of Finicum Death,Opb.Org(Jan.28,2016),http://www.opb.org/news/series/burns-oregon-standoff-bundy-militia-news-updates/fbi-standoff-continues-release-video-of-finicum-death/)。就像任何可行的政治妥协一样,美国经济特区项目将要求各方做出牺牲:各州不会获得它们渴望的土地所有权,但联邦政府最终将开放其持有的部分土地,投入有利于当地和区域经济的用途。

  联邦政府分享美国经济特区收入的第三个理由纯粹出于政治关切。公共选择理论告诫人们,需要争取联邦和州政府的支持,否则它们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动用巨大权力阻碍美国经济特区的发展。显而易见,如果各州能在经济上受益,它们更可能支持经济特区。因此,这里描述的收入分享计划既满足了公平原则,又重视和谐的联邦-州关系,同时考虑了政治权宜的务实建议。

  请注意,美国经济特区开发者相对较大的预付款项可能对该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政客往往只看重短期利益,不会把目光放得离下一次选举太远。当然,许多极有权势的政治代理人会理性地期望更长的任期,但如果美国经济特区能够迅速产生大量收入,它们将更有可能赢得政治支持。此外,这些收入还有点“天上掉馅饼”的感觉,可以说是清算了此前一直禁止流通的资产(休耕的联邦土地),甚至不被视为可能受市场估值影响的资产(豁免某些法律、法规和税收)的价值。

  在增加收入方面,美国经济特区不太像美国的对外贸易区,而更像洪都拉斯的就业与经济开发区。无论有什么其他好处,对外贸易区都不会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直接为国库做出贡献。对外贸易区的申请费用仅数千美元(*FAQ: Is There a Fee to Apply?,Enf't And Compliance,Int'l Trade Admin.,http://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info/fees.html(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而且它们显然并不为其享受的特权持续付费。也许正因如此,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无法自筹资金。相比之下,洪都拉斯的就业与经济开发区将通过明确的设计向国库贡献资金;各开发区需要向中央政府缴纳该区域所有税收的12%。(*ZEDE Law,见脚注146,第44条。)根据法律,各个区域必须将这些收入平均分配给五个信托机构,每个信托机构分别为五个支持机构之一而设:司法部门、省级政府、行政部门、市政当局和武装部队。(*同上。)

  就自行支付而言,美国经济特区的灵感并非来自美国对外贸易区,而是来自洪都拉斯的就业与经济开发区。然而,即使洪都拉斯的做法也可能激起法律争论,且需要微观管理。例如,开发区技术秘书也许会就港口费是否属于税收或服务费的问题与中央政府产生分歧,从而导致该区域的管理受到政府质询。

  这里提出的美国经济特区体系,因为只要求特区开发商和管理者为联邦土地和特许权支付商定的价格,所以不会给各方制造类似的争议理由。除了鼓励团结,这种不干涉的做法还将为创新留下充足的空间,以解决为公共产品筹资的老问题。也许美国经济特区会发现,税收其实并不像死亡那样不可避免。

  3.4美国经济特区对公民自由的保护

  与对外贸易区不同,美国经济特区将接纳居民,进而形成尊重公民自由的义务。联邦当局如何归类美国经济特区的居民并不重要;无论是自然出生的公民、永久居民还是无证移民,美国境内的所有人都享有宪法对其基本权利的保护。(*Plyler v.Doe,457 U.S.202,210(1982)(外国人,甚至是非法居留美国的外国人,长期以来都被承认受到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人”);Yick Wo v.Hopkins,118 U.S.356,369(1886)(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不仅限于保护公民……其条款普遍适用于领土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丰富的经验(无论好坏)均已证明州和联邦政府始终切实履行这一使命。然而,历史提供的关于私人治理服务表现的证据并不充分。那么,美国经济特区会尊重公民自由吗?

  本小节分两个步骤阐述这个问题。第一步主要分析国家行为和弃权原则在美国经济特区的应用,并得出结论:经济特区可以豁免许多(如果不是全部)宪法权利。这听起来也许令人担忧(的确应当如此),但它并不意味着美国经济特区较之传统政体有明显的劣势。本小节的第二步解释即便缺失政府豁免权并面临来自争夺服务的竞争压力,美国经济特区仍然可以确保尊重其居民的公民自由。

  3.4.1国家行为和弃权原则如何影响美国经济特区的公民自由

  尽管私人治理的美国经济特区可能提供与传统政治社区相同的诸多服务,但这并不表示特区将面临与传统政治社区相同的禁止侵犯其居民的基本公民自由的法律约束。这个问题不会也不可能由法规引发;联邦立法者没有否定宪法权利的合法权力。实质上,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私人社区通常不参与受宪法限制的国家行为,而即使参与,在许多情况下,它们也可以豁免于这些限制。

  第十四修正案使《权利法案》(大部分)适用于各州,并通过各州适用于市政当局,因为这些主体与联邦政府一样也采取国家行为。(*U.S.CONST.amend.XIV,§ 1.)不过,根据现行法律,虽然(譬如)业主协会和其他私人社区可以提供很多治理服务,但一般不具备国家行为主体(state actor)的资格。(*参见Fearing v.City of Lake St.Croix Beach,No.Civ.04-5127,2006 WL 695548,at 8(D.Minn.Mar.4,2006),aff'd on other grounds,253 F.App'x 621(8th Cir.2007);Barr v.Camelot Forest Conservation Ass'n.,Inc.,153 F.App'x 860,862(3d Cir.2005); Comm.for a Better Twin Rivers v.Twin Rivers Homeowners' Ass'n,929 A.2d 1060,1063(N.J.2007)(撤销了将业主协会视为国家行为主体的决定);Aaron R.Gott,Note,Ticky Tacky Little Governments? A More Faithful Approach to Community Associations Under the State Action Doctrine,40 Fla.St.U.L.Rev.201,203(2012)(社区协会作为私人行为主体不受约束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宪法限制,因而可能会侵犯“宪法权利”,只有少数例外)。)仅这一点就表明,美国经济特区可能会对公民自由构成独特的威胁。

  简单地将经济特区视为国家行为人,比如在美国经济特区授权法规中设定这一规定,并不能消除对公民自由的威胁。为什么?因为弃权原则在私人社区备受重视。

  凡正当享有宪法权利的人,譬如被警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也有权放弃这些权利。(*参见D.H.Overmyer Co.v.Frick Co.,405 U.S.174,185(1972)(正当程序通知权);Illinois v.Allen,397 U.S.337,342-43(1970)(出庭受审权);Miranda v.Arizona,384 U.S.436,444(1966)(获得律师和反对强制自证其罪的权利);Fay v.Noia,372 U.S.391,439(1963)overruled in part by Wainright v.Sykes,433 U.S.72(1977)(人身保护令);Rogers v.United States,340 U.S.367,371(1951)(反对强制自证其罪的权利)。)政治社区允许公众基本不受限制地进出街道和政府拥有的其他区域,因此无法可信地让其居民和来客放弃其权利。相比之下,私人社区可以更有选择地接纳公众成员。这使得它们可以要求进入其土地的人放弃宪法权利;比如业主协会,它通过规范在主体房产(subject property)上张贴的标志来限制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参见Comm.for a Better Twin Rivers,929 A.2d at 1073(维持在私人社区张贴标语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维持这些限制,尽管某种程度上它特别愿意审查这类情形下的私人行为,并表示“我们没有遵循其他司法辖区的做法,要求在援引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和集会自由条款之前需采取一定的国家行为”。同上,第364—365页。)

  法院支持私人社区放弃宪法权利的意愿因司法辖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参见Robin Miller,Restrictive Covenants or Homeowners' Association Regulations Restricting or Prohibiting Flags,Signage,or the Like on Homeowner's Property as Restraint on Free Speech,51 A.L.R.6th 533,533(2010)。)然而,大多数解决这一问题的案例都认为,私人社区不是国家主体,不能违反第一修正案。(*例如参见Barr,153 F.App'x at 862(认为禁止在开发中的物业上张贴“待售”标志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或第十四修正案);Fearing,2006 WL 695548,at 8,aff'd on other grounds,253 F.App'x 621(8th Cir.2007)(发现业主协会拆除标志时没有遵守州法律)。)此外,雪莱诉克雷默案(Shelley v.Kraemer)的原则(*334 U.S.1(1948).)规定,对私人契约的司法强制执行可视为国家行为(*同上,第21页。),而这个原则显然没有超越针对种族歧视的限制性条款。(*Loren v.Sasser,309 F.3d 1296,1303(11th Cir.2002).)根据这一推理,如果业主协会诉诸法院命令,禁止在其私人道路上举行不受欢迎的游行,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对私人契约神圣性的普遍尊重是有限度的。如果说私人社区在范围和准入方面与传统政治社区过于相似,那么著名的马什诉亚拉巴马州案(Marsh v.Alabama)(*326 U.S.501(1946).)则表明,在宪法权利方面,私人社区也可能被视为传统的政治社区。(*同上,第508页(限制公司所在城镇在其土地限制言论的权力)。)在马什案中,法院撤销了对一名女子非法侵入罪的定罪,该女子无视海湾造船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小镇(亚拉巴马州莫比尔一个被称为奇克索的郊区)张贴的告示,散发宗教小册子。正如法院的描述,奇克索看起来和其他城镇没什么两样。 

该城镇包括住宅楼、街道、下水道系统、污水处理厂和设有商业场所的“商业街区”。 莫比尔县治安官的副手由该公司支付报酬,担任该镇的警察。商业和服务机构租用了商业街区的商店和营业场所,美国将其中一个场所用作邮局。(*同上,第502—503页。)

  不过,奇克索政府的规模和职能并非促使法院将奇克索视为一个政治社区的唯一原因;法院特别指出,没有任何东西明确标明这是一座私人城市。  

没有标志阻止高速公路车辆进入该商业街区;车辆到达后,旅客可以免费使用当地提供的设施。简而言之,这个城镇及其购物区一般可供公众自由使用,除物业所有权属于私人公司这一事实,它们与其他城镇和购物中心并无太大的区别。(*同上,第503页。)

  总的来说,法院认为,“业主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开放其财产供公众使用,他的权利就越是受到使用者法定和宪法权利的限制”。(*同上,第506页。)

  因此,从整体上看,现有的判例法表明,私人经营的美国经济特区可豁免于其居民或来客的可依法执行的宪法权利。特区经营者可以通过清晰标示其领土与邻近地区之间的边界,从而避免马什案中的公司小镇奇克索所犯的错误。只有明确告知访客,他们已经进入一个适用不同规则的区域,经济特区才能合理实施这些规则。(*居民、业主、租约持有人等不会构成同样的挑战,因为特区可以通过明确的书面协议赢得他们对其规则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并停留在该区域将表明访客默示同意其规则。更理想的是,经济特区可以取得受邀者对其规则的明确同意,就像游乐园游客购买附有条款的门票,或收费公路用户注册电子账单一样。(*关于默示同意和明示同意在证明社会制度正当性方面的相对优点,参见Tom W.Bell,Graduated Consent in Contract and Tort Law: Toward a Theory of Justification,61 Case W.L.Rev.,第17页、第34—39页、第58—63页(2010)。)这种方法对于20世纪40年代的奇克索也许并不可行,但自那以后,技术进步可以有效地控制大量人口进出大型有条件实施限制的区域。(*例如参见Dignia Sys.,Ltd.,Index,http://www.dignia.com/(描述了大规模、技术复杂的边境、出入和人群控制系统)(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3月1日);Thales Transp.Sys.,Contactless Fare Collection in an Interoperable,Multi-Operator Age 5(2006),https://www.thalesgroup.com/ sites/ default/files/asset/document/lb_fare collection_va_web.pdf(最后查询时间为2016年8月28日)(宣传自动化票价控制服务)。)

  因此,美国经济特区作为一种由私人团体开发和管理的社区,可能不仅具有法律权力,还具有要求访客和居民放弃某些宪法权利的实际能力。放弃哪些权利?显然不是全部。(*这个问题不能由《独立宣言》中提到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来解决。这个词不等同于“不可放弃”;事实上,美国的存在依赖于爱国者,他们愿意在军队服役,哪怕牺牲自己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毕竟,第十三修正案明确禁止劳役(刑事处罚除外)。(*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第1条。)如下文所述,假设美国经济特区没有被赋予监禁的权力,这将使这些特区在反对强迫劳役方面领先于联邦和州政府。(*参见下文第3.5.2节。)

  至于第七修正案中有关“残忍和不寻常惩罚”的禁止条款是否也可视为不可放弃,这是值得探讨的。无辜者可能会对囚犯选择接受官方鞭笞或肢体毁损以替代长期监禁感到震惊,但在客观的刑事司法系统观察者眼里,这种情况并非难以想象,他们甚至不认为这类选项必然更不宽容。从任何人道的角度来讲,监狱已经称得上是酷刑;很少有悔罪者能不留下某种创伤:无论是身体上的,心理上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正如那些对监狱进行最深入研究的人证明的,“正是放弃权利才使得刑事司法系统发挥作用”。(*Michael E.Tigar,Foreword,Waiver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Disquiet in the Citadel,84 Harv.L.Rev.1,8(1970).)这些弃权究竟应该到达什么程度,需要法院在考虑了当时所有相关因素之后再做裁定。

  美国经济特区有可能就放弃某些宪法权利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对公民自由的威胁大于传统政治社区。首先,请注意,法律强制执行的协议,比如私人社区的地役权、租约或许可证中体现的协议,本身就有资格捍卫重要的公民自由,包括财产、合同、隐私和结社的自由。其次,请注意,尽管传统政治社区有书面承诺,但在尊重基本宪法权利方面,它们的表现明显好坏参半。(*例如参见Korematsu v.United States,323 U.S.214,217-19(1944)(认为二战期间强制拘禁日裔美国人合宪)。)

  自由的人民当然有权自行决定是相信慷慨但不诚实的政治承诺,还是相信不太慷慨但诚实的私人承诺。如果公民消费者选择私人的美国经济特区而不是竞争的政治政府,我们凭什么质疑他们?正如本小节的下一步分析所述,由于美国经济特区缺乏政府豁免权,同时存在其他司法辖区的竞争,经济特区将有强烈的激励对居民的公民自由表现出极大的尊重。因此,就保护个人权利而言,美国经济特区可以与最优秀的国家一争高低。

  3.4.2责任和竞争如何保护美国经济特区的公民自由

  前一小节阐明,私人社区通常可以规避参与国家行为带来的负担,而且它们有可能豁免仍然适用于美国经济特区政府的宪法权利。这引起了人们对美国经济特区或将威胁公民自由的担忧。事实上,如果这是全部情况,也许真会构成这种威胁。然而,正如本小节讨论的,其他法律和经济力量同样可能迫使美国经济特区尊重个人权利。为什么?第一,和其他私人社区一样但与政治社区不同的是,美国经济特区并不要求享有政府豁免特权。第二,来自其他政治和私人社区的竞争将迫使美国经济特区回应公民消费者的诉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尊重他们的权利。

  任何人如果认为私人社区不参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行为有失公平,都应该考虑一下私人社区必须放弃美国各级政治社区要求的一项主要特权:政府豁免权。尽管历史、法律和伦理基础并不牢固,但这一原则使政治实体及其代理人完全或部分免除了承担民事过错的责任。(*例如参见Edwin M.Borchard,Government Liability in Tort,34 Yale L.J.1,1-3(1924); Erwin Chemerinsky,Against Sovereign Immunity,53 Stanl.Rev.1201,1201-03(2001); Donald Doernberg,Taking Supremacy Seriously: The Contrariety of Official Immunities,80 Fordham L.Rev.443,443(2011); George W.Pugh,Historical Approach to the Doctrine of Sovereign Immunity,13 La.L.Rev.476,476(1953); Rodolphe J.A.de Seife,The King Is Dead,Long Live the King! The Court-Created American Concept of Immunity: The Negation of Equality and Accountability Under Law,24 Hofstra L.Rev.981,1032-40(1996)。)由于享有政府豁免权,一个州及其官员可以侵犯个人的宪法权利,而不必为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例如参见Engblom v.Carey,677 F.2d 957,957(2d Cir.1982)(发现国家或个人对侵犯第三修正案权利并不负有责任)。)私人社区及其代理人没有类似的特权。相反,他们要为所有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法律错误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参见Tom W.Bell,Unconstitutional Quartering,Governmental Immunity,and Van Halen's Brown M&M Test,82 Tenn.L.Rev.,第497页、第510—514页(2015)(将私人社区的责任与政治社区的责任进行比较,并得出结论:“与私人社区相比,政府即使做得不好也可以不担责”)。)这种责任的设计势必强化美国经济特区及其代理人尊重个人权利的激励。

  美国经济特区还将面临对任何政府权力的终极检验:来自其他治理形式的竞争。平地建立一个新区,首先必须诱导其居民远离传统的政治社区。另外,各特区需要相互较量,以吸引各种能让经济活跃起来的工人、创造者和管理者。

  我们不必猜测司法竞争会如何影响美国经济特区对待其公民消费者的方式;对历史和理论的深入研究表明,当管理部门无法获取其治下民众的拥护时,它们必须提供下列特征才能维系其可行性:

  1.重视赢得区域管辖范围内各方的同意;

  2.保障个人权利;

  3.由真正独立的机构解决争端;

  4.退出自由。(*Tom W.Bell,Principles of Contracts for Governing Services,21 Griffith L.Rev.472,475(2012).)

  特区究竟应如何具有良好政府的各种特性,是一个创业和创新的问题。不过,像其他私人管理的社区一样,美国经济特区似乎可以依靠契约、租约和许可证来确保获得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各方的明示同意。毫无疑问,这些特区将承诺尊重一长串的权利;毕竟在这点上,它们必须与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竞争。然而,明智的美国经济特区不会仅仅交出一份清单,它们还会保障居民是“最自由的人”,从而承诺至少像任何竞争的司法辖区一样尊重个人自由。此外如上所述,和其他私人社区一样,美国经济特区将对蒙受冤假错案的居民或其他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对侵犯个人权利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至于由真正独立的机构解决争端,美国经济特区当然可以遵循传统的政治制度,设立自己的法官和法院。但是,这或能为居民之间的纠纷提供客观的解决方案,却无法裁决针对特区本身的案件。任何当事人都不能审自己的案件。(*同上,第486—487页。)对此,美国经济特区不妨采纳类似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其他涉及当事人寻求独立仲裁机构情境下使用的方法,从而超越传统的民族国家;具体做法是,双方各选出一名仲裁员,这两名仲裁员再挑选第三名仲裁员。(*参见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ciliation art.11(3)(a),U.N.Doc.A/40/17(1985),http://www.uncitral.org/pdf/english/texts/arbitration/ml-arb/07-86998.pdf。另见Am.Arbitration Ass' n,Commerciala Rbitration Rules and Mediation Procedures R-12(b),R-13(2013),http://www.limaarbitration.net/pdf/arbitraje-comercial/Reglamento-Arbitraje/aaa-ingles.pdf(制定了类似的程序)。)

  最后是退出自由。立法者可以明确否认美国经济特区的监禁权,从而提供最好的解决办法。特区必须运用更巧妙、更温和的手段,比如预防、民事责任和流放等,来应对罪犯。这并不是说,经济特区只能被动应对不法行为;而只是说,作为私人行为主体,美国经济特区将受制于其他私人行为主体为保护人身和财产而采取的正当应对措施。(*例如参见Restatement(Second)of Torts § 65(Am.Law Inst.1963)(规定了自我防卫特权的限制);同上,第76条(规定了关于代他人辩护特权的限制)。另参见John P.Gilroy,The Law of Arrest for Merchants And Private Security Personnel(2014)。)

4.结论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民族国家主导了政治环境。但政治环境已经不似从前那么简单,也不再一成不变。近几十年来,长期被边缘化的特殊辖区不断增多、模式日益多样化,而且影响力越来越大。世界各地的经济特区和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正是这个趋势的例证。本文描述的美国经济特区代表了特殊辖区的进一步演变。

  本文首先概述经济特区,接着简要介绍特殊辖区的历史,不仅揭示它们与民族国家之间长期且复杂的关系,同时揭示它们在美国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从孕育美国的原始经济特区,到今天遍布其领土的对外贸易区,再到其国名包容的多元性,美国与特殊辖区之间的联结漫长、复杂、丰富而有趣。

  本文最后提出了一个具有美国特色的新一代特殊辖区:美国经济特区。它们将出现在联邦的休耕土地上,不受所有州和许多联邦法律、法规和税收的约束。大体而言,美国经济特区是自治和私人经营的,它允许政府创新、吸引投资并创造就业机会。该项目还将通过拍卖区域土地和特许权为国库筹集资金。联邦政府拟与各州分享这些收入,一方面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因为特区会给相邻各州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带来成本;另一方面则出于政治考虑,因为分享收入有助美国经济特区赢得全国和地方的支持。美国经济特区的另一个有益副效应是:通过把被忽视的公共土地用于生产,能有效缓解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长期存在的冲突。

  与对外贸易区不同,但与世界其他地方的特区一样,美国经济特区会有居民进驻。与政治意义上的政府不同,但与其他私人社区一样,美国经济特区将对所有民事错误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由真正独立的法院执行,这种权力制衡可以为特区注入尊重居民权利的强大激励。此外,每一个美国经济特区都将面临来自传统政治社区和其他区域的竞争,从而使公民消费者的公平待遇成为首要关切。出于各种相关原因,美国经济特区将至少会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样保护居民的公民自由。

  理论家声称,生物演化并非以稳定的速度进行,而是形成一系列断断续续的平衡,仿佛山涧溪流从一个水潭经由瀑布流入另一个水潭。(*另参见Stephen Jay Gould,Punctuated Equilibrium(2007)。)将更大的历史图景与最近的趋势结合起来看,民族国家同样面对着汹涌的波涛。美国经济特区提供了一条穿越激流的途径,引导特殊司法辖区的潜能为更大的利益服务。

  (颜超凡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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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肖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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