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该如何发挥作用
最后,我想简单探讨,确保专利具有高质量以及所有企业(包括小型创业公司)都能行使这些产权。经济学研究告诉我们,专利的私人价值差异极大。然而在当前的语境下,“质量”意味着某种相当不同的事物,也即真正新颖并超越了现有技术水平的重大独创性发明。专利局的工作并非授予专利,而是只对符合严格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门槛的发明授予专利,剔除并拒绝不合格的发明。
专利质量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大问题,包括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最近采取了一项重大的长期举措,以期提高专利质量。中国也迫切需要付诸行动。正如我之前讨论的,专利在很多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不仅激励研发,还能让小企业展示自身质量以确保进入私人融资市场,以及为创新市场奠定基础,这对小企业至关重要。只有当各方相信专利具备高质量和可执行性时,专利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专利局不乏一系列改进专利审查的工具,比如审查强度、申请和维护费用、对专利审查员的绩效激励措施。此外在专利发布后,法院也会参与审查,但只有相对较少的专利能呈交法庭(总体约占2%,高价值专利则占10%或更多)。
最近的理论研究和校准模拟表明,专利局和法院的改革可以改善专利质量。 (*12.Mark Schankerman and Florian Schuett (2017),“Screening for Patent Quality,”Centre for Economic Policy Discussion paper 11688.)这些改革包括提高专利申请费,引入由更高费用资助的更严格的专利局审查,以及降低法院诉讼的成本。我们的分析显示,美国很大一部分专利都授予了那些即便没有专利保护也能被开发的发明。有限的研究证据证明了这一点。将专利权授予即使没有相关保护也会有利可图的发明创造,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浪费,专利审查制度应尽量加以遏止。除了这些改革,我相信,对专利审查员设计适当的激励措施可以使审查更有效率,但是还没有必要的随机对照试验来检验这一点(我希望有机会在中国专利局开展这样的研究)。
我们从经济学研究中发现,小公司在行使专利权方面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特别是面对较大的竞争对手时。(*13. Jean Lanjouw and Mark Schankerman (2004),“Patent Rights:Are Small Firms Handicapped?”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第48卷第1期,第45—74页。)它们发现,如果不诉诸法院,争端将更难以解决,因此更有可能遭遇诉讼风险。大体上,这是因为大公司经常通过交叉许可制度解决争端,而对专利组合相对有限的小企业来说,这种做法并不可行。这一专利权的执行问题削弱了小企业的创新激励。如果我们想要给高科技创业公司赋权(专利执法对它们而言至关重要),寻找有效的方法实现公平竞争就是改革的重要一环。一种方法是专利诉讼保险,其前景光明,目前各国也正在考虑。这类保险可以为小企业提供资金,使之能够对其他企业提起的专利无效诉讼应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他企业的专利侵权。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保险不意味着引发更多的诉讼。相反,这会增强小企业通过诉讼执行其专利权的可信度,从而在实际上促进和解并改善和解条件(特许权使用费激励)。私人保险市场已经存在,但应用并不广泛。部分原因是,相对于专利诉讼涉及的精算风险,其价格太高;但经济学研究表明,可以将诉讼风险与专利和专利权人的特征联系起来,实现更合理的定价。
第二种方法是促进其他的争端解决机制,比如仲裁或调解。最后,专业化和低成本的法庭可以帮助处理一些涉及轻微损害赔偿的案件。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尤其有用(英国最近采纳了这种方法)。
重申一下要点:首先,必须更加严格地进行专利审查,确保专利是发明成功的重要标志;其次,应该更加重视政策,以使小企业能够更便利地执行专利权。
最后要指出的是,创造和维持创新生态系统并非易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构建合理制度和政策,并推动私营部门的行为主体信任这些制度和政策的过程。这将激励企业踊跃投资研发、承担风险,并迅速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和市场机遇。成功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的本质正在于此。试图对这个过程进行微观管理的中央计划或政府政策,都将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政治领导层需要有胆有识,将政策重点放在建设制度环境和激励机制以培育创新创业精神上;剩下的就交给聪明而有雄心壮志的人,让他们在追逐自身梦想的途中为所有人创造经济增长。
(颜超凡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