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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创新生态系统

来源于 《比较》 2020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20年02月01日
文| 马克·尚克曼

四、影响“熊彼特动态”的政策

  这里指的是利于新企业进入和退出的制度特征和政策,它们通过创新和竞争淘汰低效企业,激励科技工作者在企业间流动,这种流动反过来又影响了新思想的交流,即知识的扩散。

  我们不妨从思想的传播开始谈起。在对硅谷的著名分析中,安娜李·萨克森尼安将硅谷很大一部分成功归因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缺失,以及支持快速信息交换与创新的分散式产业和社会结构。 (*7.AnnaLee Saxenian (1994), Regional Advantage:Culture and Competition in Silicon Valley and Route 128(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竞业禁止雇佣合同限制员工离开公司并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两年)为相同行业竞争对手工作的能力。在美国,州法律管辖这些合同,有些州宣布它们为非法,大多数州则承认它们有效,但即便这样,它们的限制和执行也各不相同。加利福尼亚州19世纪就完全取消了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压制了思想的传播,即通常所说的“知识溢出”。

  越来越多的经济学研究表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科技工作者在州内企业之间流动,压抑科技工作者的外部选择价值,进而减少他们的报酬,抑制地方的知识溢出。(*8.例如参见Matt Marx、Deborah Strumsky and Lee Fleming (2009),“Mobility, Skills, and the Michigan NonCompete Experiment”,Management Science, 第55卷第6期,第875—889页;Sharon Belenzon and Mark Schankerman (2013), “Spreading the Word:Geography, Policy and Knowledge Spillovers”,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第95卷第3期,第884—903页;Matt Marx、Jasjit Singh and Lee Fleming (2015),“Regional Disadvantage? Employee Noncompete Agreements and Brain Drain”,Research Policy,第44卷第2期,第394—404页。)另一方面,竞业禁止合同的确有一个吸引人的特点,那就是让雇主有更大的激励投资于提升雇员的人力资本(技能),毕竟这些合同降低了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的风险(除非技能不可转让)。诚然,从长远看,员工流动意味着企业可以从新进员工身上获益,同时也流失一些员工到其他企业。这种流动的技能劳动力循环不息,减少了竞业禁止协议的负面影响。但是经济学研究尚未最终证明,这种合同在减少知识溢出和形成新兴企业方面的负面影响,是否超过了使雇主有更大的激励投资于现有员工产生的积极影响。

  尽管如此,安娜李·萨克森尼安还是提出一个强有力的论点:由于不存在这类合同,硅谷内的众多科学家和工程师可以自由流动,领先的高科技公司分拆出众多公司,以及劳动力市场吸引了新的高科技劳动力。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强大的地理集聚效应。加利福尼亚州的另外两个主要高科技中心——洛杉矶和圣迭戈,也出现了类似的发展。在其他拥有高质量大学但允许竞业禁止协议的州,譬如“128号公路高科技园区”(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坎布里奇地区),情况则并非如此,或者说没那么强烈。

  中国的法律允许采用竞业禁止合同,限制雇员在同一行业为不同雇主工作(或自己成立公司)的权利,最长为两年。然而,与我所知的美国或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根据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最近最高法院的解释,只有在雇主向雇员支付补偿金(通常是月薪的30%—70%)的情况下,这些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特点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尽管各个城市的执行情况也许差别极大。这为研究竞业禁止协议在中国的影响提供了机会,也将为重新评估针对这类就业合同的法律政策提供依据。

  其他政策也会影响经济中的熊彼特动态。创新的本质是不确定性,既有技术风险,也有市场风险。高科技创业公司的失败率很高(在美国,一般为每年约10%或以上)。如果创新型企业家不能轻易“退出”,他们会对“进入”三思而后行。因此,为了鼓励创新和创业,技术和产品市场的进入与退出都应该相对容易。有三套政策会强烈影响进入和退出成本:第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雇佣和解雇规则);第二,破产法;第三,与进入相关的政府法规。

  经济学研究显示,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美国实行高度受限制的(有利于债权人)破产法的州,新成立的公司明显少得多,但由于债权人面临风险,非常宽松的破产制度也会减少小企业获得信贷的机会。(*9.关于对新公司形成的影响,参见Wei Fan and Michelle White (2003) ,“Personal Bankruptcy and the Level of Entrepreneurial Activity,”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第46卷第2期,第543—568页。关于对获得信贷和/或信贷成本的负面影响,参见Jeremy Berkowitz and Michelle White (2004),“Bankruptcy and Small Firms’Access to Credit,”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第35卷第1期,第69—84页。)高退出成本导致更少的进入,尤其是对高风险的高科技初创企业而言。当然,破产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利于债务人是有实际限制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谋求平衡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当发生违约时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险金,债权人才会提供资金。但请务必牢记,这些法律将间接影响高科技创业和新公司的形成。

  众所周知,在工业化国家中,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是最灵活的之一。我认为,这是塑造其成功的创业前景和成果的重要因素。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里,许多欧洲国家大幅开放了劳动力市场,但法国等国家的限制仍相当严格。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学术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劳动力(和产品)市场自由化对新公司的增长和生产率有重大的积极影响。(*10.探讨这个主题的文献很多。其中一篇主要文献见Giuseppe Nicoletti and Stefano Scarpetta (2003),“Regulation, Productivity and Growth:OECD Evidence,”Economic Policy,第18卷第36期,第9—72页。)

  中国在这些方面做得如何?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和《华尔街日报》构建的经济自由度指数,下表概括了中国在这方面的情况(0—100分)。显而易见,尽管中国最近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与有关国家相比,仍然有相当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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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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