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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创新生态系统

来源于 《比较》 2020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20年02月01日
文| 马克·尚克曼

  *Mark Schankerman,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特拉维夫大学萨克勒客座教授、伦敦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非常感谢许成钢教授的宝贵意见,以及《比较》吴素萍女士组织将文章译成中文。本文基于我在北京大学2019年亚太创新大会上发表的主题演讲。感谢这次会议的组织者和赞助者提供这个机会。

  本文旨在探讨为促进持续的创新和经济增长,中国政府在建立合理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我称之为“创新生态系统”)方面需要发挥的关键作用。我希望文章的观点或将帮助甚至重新引导中国当前就支持创新和增长的最有效政策环境展开的政策辩论。

  最近我了解到,曾有一位著名的英国作家强烈不满其书籍的版权受到侵犯。许多英国作家和诗人都加入了他的批评行列。不过,该作家不是《哈利·波特》的作者J.K.罗琳,指责的对象也并非中国。他是19世纪英国著名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目标是美国。直到美国著名作家、讽刺家马克·吐温(真实姓名为塞缪尔·克莱门斯)带领国内作家齐声批评之后,美国的版权法才得到了显著加强。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对英国版权的侵犯乃是出于商业目的的个人行为。这与国家出于产业战略或地缘政治目的支持的侵权行为大相径庭,在此不做讨论。

  这则历史逸事应验了一句古话:“你持什么立场取决于你所站的位置。”主要的创新消费国倾向于支持较弱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这可以降低引进国外创新产品的成本,同时允许国内模仿。重要的创新生产国则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国之初,美国既是创新的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尽管如此,早在1787年,开国元勋就已意识到创新的重要性,因此在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中,他们授权国会设立了专利局。目的是(这里我引用一下原文):“在有限的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对其著作和发现享有专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

  我今天想说的是,与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在促进新技术和其他创新方面的重要性一样,想要在现代知识竞争的世界取得成功,也需要一系列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一如二十国集团(G20)近期所言。当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同一模式”,具体的制度以及政府参与的程度和性质都会因国家而异,反映各自不同的文化、法律和行政环境。然而,有效的创新生态具有某些共同要素,这是我想在本文中突出的重点。我还要强调的是,这些因素相互影响,意味着决策者需要将它们揉为一揽子政策改革进行整体思考。孤立地考虑这些问题,会导致政策改革相互削弱而非加强的局面。

  目前,中国正处在从最初的创新消费者向创新生产者转变的过程中。成功转型的前景虽然美好,但并不意味着成功是必然的。中国无疑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本,拥有一大批训练有素、才华横溢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以及朝气蓬勃的企业家文化。如果能够建立适当的制度环境和激励机制,或者我所说的“创新生态系统”,中国将成为领先的高科技生产国和出口国。

  在本文中,我将着重说明创新的关键制度特征,并概述这一过程中政府发挥的有限但重要的作用。我本人和其他学者多年来在创新、专利权、资本市场以及大学技术转让等领域展开了大量的经济学研究,本文的讨论将建立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之上。为简单起见,我会根据以下六个主题组织讨论:金融市场、大学的技术转让、有效的研发支持政策、“熊彼特动态”(竞争性进入与退出)、创新市场(企业间技术转让)和有效的专利审查。

一、金融市场

  创新需要金融资本,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风险资本和银行。但是,仅仅投入资金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必须使资本配置过程有效运作。这意味着在确定和支持有价值项目的同时,需要大力淘汰不成功的项目。只有当金融机构自身具备有效的激励机制,将投资建立在预期盈利能力的基础之上(这本身必须基于有意义的价格信号,包括相关的外部性),并有能力和激励对业绩不佳的客户公司施加硬预算约束时,这种情况才能发生。实践中,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借助私营部门金融市场竞争的纪律约束。这并不排除政府对私人金融市场的间接扶持,稍后我会讨论这一点。经济学研究证明,政府直接资助国有和私营企业是低效的,其中涉及软预算约束和政治影响力问题。(*1.关于这些问题的深入讨论和文献回顾,参见János Kornai、Eric Maskin and Gérard Roland (2003),“Understanding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第XLI卷,第1095—1136页。)

  风险投资公司通常使用各种机制配置资本。它们提供管理协助以便增加成功的可能性,密切监测业绩和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采纳以客户公司成功实现这些目标为前提的阶段性融资,并使用各种合同条款将控制权(即决策权)保留至融资的后期阶段。此外,为了维持自身的资本流入,风险投资公司需要通过大公司的收购或股票市场的首次公开募股(IPO)成功地推出其支持的公司。如果银行和风险投资基金是国有的或者受到政府的严重影响,就缺乏这类激励措施和竞争纪律,在实践中它们可能很难对客户公司施加硬预算约束,这样做在政治上也没有吸引力。

  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合同的有效执行,小股东权益受到保护,以及良好运作的股权市场和小公司并购市场。此外,强大的专利权对金融市场的运作尤为重要,因为除了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创业公司通常没有多少(如果有的话)资产可用作抵押。要获得风险投资和其他融资,一般要求小公司拥有专利,并且融资机构相信,一旦出现失败或违约,它可以将专利换成货币。反过来,这又要求专利权是可执行的,而且存在可以实现这种转换的有效创新市场。为了让投资者、金融市场中介和公司相信自己的合同和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会受到保护,建立透明、独立的司法机构就非常关键。有大量经济学文献论证了安全和有效执行的产权及合同具有重要意义。(*2.关于产权为何对经济发展极其重要的概念性讨论,参见Timothy Besley and Maitreesh Ghatak(2010),“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收录在Dani Rodrik and Mark Rosenzweig主编的Handbook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第5卷第68章(Amsterdam:North Hooland Publishers),第4525—4595页。关于对来自非洲的论点和证据的更多非技术性评论,参见UK Department For Interantional Development中的“Secure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Economic Growth and Household Welfare”(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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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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