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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新科学经济学

来源于 《比较》 2021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21年12月01日
文|帕萨·达斯古普塔保罗·戴维

4.科学奖励制度中的优先权和对披露规范的遵守

  科学社会学早就认识到,发现或开发的优先权是构建合法声誉主张的基础,此外,在某位科研人员的高校参照群体(collegiate reference groups)中得到公认的“贡献”给这位科研人员带来的声誉是学术科研人员奖励结构中的基本“货币”。(*可参见Merton(1973)。也可参见Blume(1974)和Whitley(1984)。Gaston(1970)、Cole and Cole(1973)以及Cole(1978)提供的定量证据支持了如下观点:科学是一个非同寻常的领域,因为它的奖励制度接近于实现默顿意义上的“普遍主义”而非特殊主义,即成就导向,而非归属导向。在对高校物理学家展开的一项研究中,Cole and Cole(1967)发现,已发表研究成果的质量是获得认可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而认可的形式包括荣誉奖项、知名院系的教授职位以及研究成果被广泛引用。虽然不同的科学领域之间还没有对“贡献”的质量和数量设定相对权重,但有这样一种假设:在一个主导范式或研究项目占据绝对优势的地方,人们对“质量”有更大的共识。随着研究领域的范式转变,数量和质量的权重可能会被打乱,我们不应认为相对权重会在各个领域保持稳定。)科研人员对“优先权”之争有着浓厚的兴趣,并共同努力来决定这个“硬币”为何而分配以及应该分配给谁,对于像默顿(1973)这样的功能主义者来说,这表明优先权之争在科学界的组织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参见Lamb and Easton(1984,第10章)对优先权之争和优先权竞赛的历史研究。科研人员之所以积极提出“优先权”主张,可能是因为他们想将自己的名字与某项发现或假说联系在一起,从而扬名立万;也可能是因为作为富有创造力的个体,他们需要从专家受众那里证实自己的创造不仅仅对自己来说是新事物,而且对世界来说也是新事物(Storer,1966);又或者是因为工资和研究设施使用权等物质奖励与他们在科研同行中的声誉地位是相关的。就我们当下的论证而言,基本动机的确切性质其实并不重要。)在科学领域的奖励制度中,优先权规则同时服务于两个目的:加速发现并加速其披露。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出它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本节的内容借鉴了我们早期的论文(Dasgupta and David,1987,1988)。)

  4.1优先权与科学奖励制度

  首先,将奖励与优先权挂钩的做法为科学发现设置了一场竞争或一场比赛。由于科研人员的努力一般无法被外部监督者观察到,因此无法据此给予奖励。如果“努力”能够分得资金的话,科研人员就会像其他人一样,趋向于嘴上宣称自己勤勤恳恳,实际却懒散懈怠。“意图”也不能成为给予奖励的依据,因为意图也无法公开观察到。相比之下,如果向外披露业绩,就可以对之公开观察和审查。因此,奖励可以业绩为依据;成就越大,奖励就越大,即使并非立即生效,奖励最终也可能会以加薪、后续研究资助、科学奖项、命名权以及同行尊敬(这是最普遍的)等形式得到兑现。

  除了基于优先权的奖励方式外,另一种替代方式是对进入科学领域工作的人支付固定费用,但这种做法会削弱个人努力工作的动力,因为不管科研人员是否取得任何有意义的结果,他们都可以领取费用。因此,奖励必须以某种方式基于成就。然而,当科学竞赛中的获胜者宣布其发现时,往往很难确定失败者落后于获胜者多远。(那些被甩在后面的人完全可以抄袭获胜者的成果,并声称他们离成功只有一步之遥。)由于这个原因,一般来说不可能做到按名次给予奖励。因此,与网球锦标赛不同,科学不会向亚军支付巨额奖励。这是一种与个人激励相容的奖励制度。大致上说,在这种制度下,获胜者将获得科学界分配给该发现的全部资源。优先权规则效仿了这种做法。

  就那些根据可公开验证信息参与平行研究的科研人员而言,我们已经为他们之间的优先权规则提出了一个理论依据。对社会来说,幸运的是,这一要求与平行研究团队的科研产出的相对社会价值是一致的。原因是,在参与平行研究的竞争对手取得的发现(或发明)中,只有第一个发现对社会是有价值的;其他人第二次、第三次或第四次取得同样的发现并不会增加社会价值。(*当然,我们指的不是对科学发现的独立确认,这完全是另一回事。)

  然而,关于优先权规则,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如果科学竞赛的失败者完全得不到任何好处,那么这一规则就会把知识生产中的所有风险都牢牢地压在科研人员的肩上。如果科研人员像其他凡夫俗子一样,不愿让自己的生存和舒适遭受风险,那么这就不可能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在我们看来,没有工资以外收入的人会极力规避吸收所有风险。(*因而这里的分析最适用于面向职业科研人员的私人或公共资源赞助(或就业)安排,而不涉及“业余爱好者”对科学知识的追求。))因而,我们的结论是,对于那些常年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人来说,不管他们在自己选择参加的科学竞赛中取得了多大成绩,都需要得到一些报酬。否则,现下的很多甚至是大多数科研人员就会另谋高就。

  由此可见以下薪酬计划的可取性:进入科学领域可以拿到一份固定工资,配套措施是对科学竞赛的获胜者予以奖励,条件是表现越好,奖励越高。公共薪酬计划中的固定工资部分会对从事研究的激励形成拖累(由于这个原因,固定工资不能太高),但我们也看到,如果想让“科学”存在,这样的拖累就有其社会必要性。(*此外,大多数学术机构都限制了支付与研究生产率无关的固定报酬这一潜在低效率的做法,只在经过一段较长的试用期后才会授予终身职位,在此期间可以评估研究能力和动力(尽管有一些误差)。因此,获得终身职位,以及因能够获得未来固定报酬带来的安全感,是年轻研究人员的就业“合同”中包含的一部分绩效奖金。)幸运的是,在“学术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可以根据教学这一补充性生产活动来调整固定工资,从而减少拖累造成的浪费。粗略地说,现代科研人员的薪酬形式是固定工资(如果他在学术界的话,就是教学工资)加上发现和发明的优先权带来的额外奖励(如晋升、科学奖项和普遍认可)。(*产业界和政府研究机构的雇用合同也展现了学术研究机构特有的双报酬结构,只不过在前一种情况下,固定酬劳对应于未来发明和发现所涉知识之专有权的期权价值,作为受雇条件,个人需要让出这些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安排并非现代社会所独有;正如David(1991)指出的,文艺复兴后贵族对数学家兼科研人员的赞助制度也产生了一种双报酬结构。)

  优先权规则的第二个目的是促使新的发现成果对外公开披露。优先权让科研人员放弃了新知识的独家占有权,从而创建了一种私人拥有的资产。说得夸张一点,科学界的优先权就是奖品。现在,新发现的公开披露可以带来两种额外的社会利益。首先,它在追求新知识的过程中扩大了知识的应用范围。它提高了知识的社会价值,因为它降低了那些缺乏资源和能力利用知识的个人和团体掌控知识的概率。其次,披露使同行团体能够检查和评估新发现,从而减少新发现的误差幅度。通过向科研界披露新发现而确立的“可靠性”具有社会价值,也就是说,新发现的使用者可以容忍由其他不完整知识和信息带来的更高风险。

  第三点有益的结果是,为了使优先权具有重要性,比赛必须瞄准人们一开始或后来普遍认为值得实现的目标。自主管理制度是西方学术(事实上,也包括很多非学术)科学的一大特色,这一制度意味着由科学界的同行界定哪些知识贡献值得科研人员努力赶在其他贡献之前实现。这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它为知识的进步创造了一种累积的、连锁的推动力,因为一般来说,普遍受到赞赏的知识披露是那种帮助(或预计会帮助)该领域同事得出新发现的披露,而对于这些新发现,他们可以宣称自己拥有优先权。(*通过达成学院共识,即哪些优先权竞赛值得参加,来引导个人的研究方向,这无疑会给特定的研究项目带来动力,但是,正如下文第5节所述,它也会对科学学科内部的资源配置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4.2科学领域的优先权和保密性:公共美德和私人恶德

  当然,奖励制度使合作性地遵守全面披露规范(帮助自己和同事共同追求知识)与赢取优先权的个人主义竞争欲望之间形成了张力。这可能会使研究人员产生神经性焦虑,并导致偏离常轨的秘密行为模式。(*社会学家W.O.Hagstrom在1967年的一项研究中发现,在某些领域,30%~40%的美国(高校)科研人员担心在目前从事的研究中被人“抢先”,其担心程度甚至有可能压抑他们与同事自由探讨的意愿。参见Blume(1974,第38页)引用的未发表论文。)从概念上讲,我们可能要区分两种偏离规范的披露:一种是在取得并可以公开宣布结果之前保持沉默;另一种是不完整披露,也就是说,对了解到的知识不做全部披露。如果科研结果被编码,例如可发表的论文草稿,但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被传阅,那么上述区分就会有非常清晰的依据。这种推迟披露对寻求优先权的人来说是有风险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即使为了允许提交专利申请等有利目的而容忍风险,延迟期也会相当短暂。(*即便如此,担心被对手“抢先”的研究人员与希望推迟30~90天再披露的(公司)研究资助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会给大学与产业界制订合作研究计划带来困难,参见Peters and Fusfeld(1983,第39—40页)。在能够查询到出版前审查政策信息的23所大学中(来自纽约大学20世纪80年代初的实地调查),只有6所大学坚持完全不推迟或推迟不超过30天。与产业界对专利控制的兴趣相比,出版前审查的要求对大学官员来说远不是那么重要的症结。第7.3节将指出,在大学与产业界签署合作协议,以促进学术研究“转让”用于商业开发的过程中,还有其他冲突。)

  部分披露式的保密行为更难识别,但这在研究人员中是一种更普遍、更持久的行为模式,因此看起来造成了更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发表阶段的不完全披露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中一种更容易被发现的不完全披露就是略去复制实验结果所需的信息。由于不可复制性会被报道出来,所以这种做法就沦为一种争取时间的策略,在试图确立优先权的同时提高对手的成本。(*当这种做法被规范化后,这些出版物的读者最终会意识到不必费心复制实验,而该出版物除了传递“研究人员取得了新成果”这一信息外,不再传达其他任何信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将研究机构置于技术阵营之中,即便它可能会声称自己属于科学共和国。虽然至今都没有书面证据,但据称很多人都知道,德国的一些研究机构出版于20世纪20年代的化学文摘系统性地误报了正被公开的新合成方法的一些重要规格(如适用的温度)。)不言自明的不完全披露,例如在期刊发表时,对于其结构已经通过X射线晶体学和同步辐射得到确定的蛋白质大分子,不透露其坐标,近年来似乎越来越常见,并成为该领域研究人员的矛盾焦点。(*参见《科学》(Science,1990)对数据共享道德感下降的讨论。)无论如何评价这种做法,都应当注意,这些做法代表了一种社会浪费较少的“发表后推迟”模式,因为在察觉遗漏的过程中不会损耗资源。

  更有问题的做法是,与被公布结果一起研发出来的特殊技术设备被秘而不宣。举例来说,假设研究人员为快速计算或者将数据库搜索电脑化(比如在质谱分析的时候)而开发出一种更有效的计算机算法,如果不能获得这种算法,就无法复制他人报告的研究结果,那么科学领域的规范是否要求他们在获得这种算法后立即与同事分享呢?不管在集中管理型组织中的研究人员是否会这样做,对分散化的高校研究人员来说,由于他们每个人都控制着自己实验室的访问权限,所以并不能轻易察觉这种抑制“中间研究产品”的做法,在他们那里执行如此严格的披露标准是行不通的。因此,当“一项成果”被编码并被公开时,科研人员之间或相互竞争的研究团队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

  默会知识(在一个项目和下一个项目之间)跨时溢出的价值以及转让(共享)默会知识给原始拥有者造成的损失,是这些冲突的核心所在。有些技术是研究过程中的副产品并促成了第一批成果,这些技术往往是技术创造者在追求下一批成果的竞赛中有望获胜的基础,他们也可以据此要求继续获得研究支持。将这些技术保留为“技艺奥秘”(craft mysteries)有其价值所在,如果花费时间和资源去校准仪器,或充分记录计算机代码和数据集以供其他研究人员使用,就会削弱个人对新成果的追求。然而,这些私人动机可能会导致更强大的新技术,这些技术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完全掌握在其开发者手中,而不是交由其他人支配,但后者可能拥有补充性人才、技术和资源,从而能更有成效地利用这些技术。只有当每一阶段的奖励制度不能充分补偿研究人员并促使他们开发出可(被任何人)用于后续探索的研究工具时,才需要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浪费”。

  同是这些经济力量决定了每个领域中编码知识和默会知识之间通常的边界。更一般地说,我们可以看到,默会知识和编码知识之间的边界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因为它是由保密的成本和收益与编码的成本和收益内生决定的。我们可以看到,仪器和研究技术的加速进步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科学和技术进步之间的协同和反馈,这些进步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默会知识给科研人员带来的私人边际收益。如果向他人传递默会知识的边际成本(主要表现为研究人员及其助手的时间)保持不变或有所上升,那么私人默会知识和共享默会知识之间的边界就会合乎情理地向前者趋近,这反过来又会削弱为公开披露而承担编码边际成本的激励。与此同时,主要由计算机和通信技术进步导致的信息传输成本下降,助推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构想,即加强及时信息传播并降低默会程度。这些冲突因素合力产生的结果之一就是,研究人员的准私人联盟会更加积极地通过计算机网络分享中间成果。汇集知识和交换互补技术的好处不亚于从前,而选择性合作所需的沟通成本已经下降,因此我们可以借用自利原理来解释这种现象。换言之,在有限的范围内,即使不要求研究人员无私地遵守共有主义规范,合作行为也有可能出现并持续。

  在此我们可以举一个相当直观的例子,在这个例子里,重复博弈理论的见解可被用来解释存在潜在竞争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行为。为了准确表达基本观点,我们可以先从下面这个简化案例着手:两位研究人员(或者小型研究团队)向着同一科学目标努力,他们需要解决两个子问题。假设每个“团队”各自解决了其中一个问题。一旦一个人想出了另一个解决方案,剩下的事情就是把结果写成论文并送去发表;第一个这样做的人将获得优先权。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论文写作的时间是由随机过程决定的;同时我们也假定,如果两人在同一时刻解决了问题的一半,那他们各自都将有同样(一半)的概率成为两人中第一个提交发表的人。然而,获胜者是否会获得优先权将取决于是否有两人之外的其他研究人员也研究出了完整的解决方案并成功地抢先发表成果。问题是:第一个研究出部分解决方案的研究团队是应该采取与另一个团队分享信息的策略(S),还是应该采取保留的策略(W)?在没有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如果他们采取的策略为(S,S),就可以立即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果他们采取(S,W),则两人中的第二位成员可以进入写作阶段,如果他们采取(W,S),则情况正好相反。如果他们都采取保留策略(W,W),那么两人都必须花更多时间解决另一个问题。显然,如果这样的情形他们只会遭遇一次,那么单单是优先权规则就会促使他们双双采取保留策略;相对于其他急于发表论文的研究人员而言,他们最终将处于不利地位(即使从个人角度来说不是这样,从集体角度来说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其他人研究出完整的解决方案,那么社会也会不得不无谓地等待,因为这对组合中的两位成员都采取了保留发现结果的占优(私人)策略。

  读者将会发现,刚刚描述的这一博弈具备了经典的两人“囚徒困境”的结构,从中可以预见不良后果。(**坏事并不是只发生在博弈论者的幻想中。看看英国报纸《星期日独立报》(The Independent on Sunday,1993年10月31日)的报道:

  几个距离发现乳腺癌致病基因只有一步之遥的科研团队在想要赢得比赛的激烈竞争中放弃了合作。秘而不宣和错误信息取代了曾经让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法国遗传学家受益的合作;这就是“争当第一”的回报……三年前,当伯克利加州大学的玛丽-克莱尔·林(Mary.Claire Ring)确定乳腺癌基因位于17号染色体的某处时,世界各地的科研团队组成了一个联盟,集思广益想要将之分离出来。他们定期交换信息,以确定染色体上可被排除可能性的区域。但是,剑桥大学一个由“癌症研究运动”资助的研究团队的负责人西蒙·史密斯(Simon Smith)说,随着这些团队距离确定该基因越来越近,他们开始分裂。他说:“现在一切归于平静,因为我们谁都不想把信息提供给其他人。理想情况下,我们会互相交流,不会隐瞒信息。但是,我们的工作是根据发表的论文得到评判的。如果我们总是排在第二,那就不好了。”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的共同体或联盟协议并没有预先承诺联合作者的身份,这大概是因为参与者数量太多,以至于难以对工作情况进行内部监督,也因为这样的话就不存在对优先权的争夺。我们上文提到的两人囚徒困境博弈概括了形成次级联盟以对抗该领域其他成员的可能性,下文将对这种可能性展开讨论。)然而,众所周知,在某些情况下,最坏结果(W,W)是有可能避免的,其前提是,这一博弈是开放式情境序列(即无限重复博弈)的一部分,未来不被过度贴现,参与者期望其他团队成员记住教训,并且会在日后惩罚他们当下拒绝合作的做法。(*事实上,所谓的“无名氏定理”概括了这一结果。关于重复性囚徒困境的文献及其更广泛含义的非技术性介绍,请参见Axelrod(1984)。博弈论的“无名氏定理”认为,(如果每个博弈参与者对未来报酬的贴现率都很低)在无限次重复有限的两人博弈而得到的“超级博弈”中,只要在现有的多重纳什均衡中做出恰当选择,就可以实现个人角度的理性结果。见Rubinstein(1979,1980)和Fudenberg and Maskin(1984)。)然而,确立并维持良好的分享声誉必须在日后带来极高的价值,才能约束自利的研究人员,使他在当前坚持分享信息的行为模式。如果重复博弈告一段落,或者说,如果未来只被赋予轻微价值,那么合作就会破裂,从博弈的遥远终点直接回到起点。

  4.3文化:在科学界实行合作性竞争和集体监管

  然而,这并不是故事的全部。故事里还有其他研究人员,因此我们实际上应该研究的是n个参与者的博弈(同样,参与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小型团队),他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有m个部分,给定n>m。现在,信息分享变成了不仅要分享你自己学到的东西,还要分享别人告知你的东西。如果信息被某个联盟汇集到一起,那么加入这样一个联盟显然是有利的,因为这会使联盟成员有更好的机会迅速获得拼图的全部m个部分,并成为第一个将成果送去发表的人。另一方面,如果有一些人采取机会主义策略,用他们从一个团体那里获取的信息与该团体以外的人交换信息,但不在他们的团体内分享自己知道的一切,那他们在当下的优先发表权竞争中预计还会有更好的表现。然而,其他人会意识到这种“两面派手法”是一个诱人的策略,于是,除非“两面派”(将你告知他们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却不与你分享他们的全部信息)能被察觉并受到惩罚,否则合作就不太可能出现。惩罚会是什么形式呢?最直接的惩罚是日后将“两面派”排除在合作者的圈子之外;更严重的是,不仅将他们排除在遭到“背叛”的圈子之外,还要排除在其他一切类似的圈子之外。要想做到这一点,可以对外公开这种“违反”该团体分享规范的行为,从而破坏违规者的声誉,破坏他们被其他团体接纳的可能。(*关于具有这种结构的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参见Greif(1989)和Milgrom et al.(1990)的分析。)

  那么,这种形式的有效威慑被人感知并因此在自利的个人中诱发合作行为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一个联盟,比如由g个博弈参与者组成的“研究网络”(g≤n),规模很大,那么识别信息“泄露”源头和探查联盟内部不分享信息的情况就会更难。值得注意的是,潜在违规者可能会发现,他想要交往并从中获利的所有人都在同一联盟,这种概率越高,就越能加强一个大型团体以排斥方式惩罚典型违规者的力度。(*然而,如果非同质性交流使联盟分裂成更小型的“子联盟”,那么大型联盟就很容易遭遇某些成员的叛离。乳腺癌基因研究联盟的情况似乎就是这样,该联盟由现有的一些国家研究团队组成(如脚注**所述)。)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只能与少数外人交往,成为“弃儿”带来的预期损失就会更大。但是,团体越大,探查违规者的难度就越大,这会抵消违规者的预期损失。较小的团体在探查违规者方面有优势,这一优势也使他们能够弥补惩罚违规者方面存在的劣势。指称某个人“背信弃义”的证据越有说服力,被指控者的声誉损失就越大。因此,毫不含糊地探查和追究违规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与不披露的公认规范),能够增强排斥的威慑力,任何团体都可以动用这种威慑,即使相对于被排斥成员能够形成的新联盟的总人数而言,该团体的规模很小。

  上文表明,小规模的信息共享合作网络会得到研究人员的支持,因为合作行为可以在优先权竞争中促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如果不能进入共享信息库,他们与竞争对手相比就会处于严重劣势。(*这些“圈子”或“网络”非正式地促进了不同研究实体之间在有限基础上的知识汇集,可以作为象征着科学的“公共知识”主导模式或象征着技术的“私人知识”主导模式的例外情况存在。因此,von Hippel(1990)和其他人介绍了公司实际上是如何默许其工程师雇员之间秘密交流信息的(这些信息在其他情况下被视为专利信息并受商业秘密法保护)。这些“信息网络”的参与者如果接受金钱或实物以外的报酬,很可能会被解雇,并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被起诉。)这是否意味着默顿的共有主义披露规范的规范性内容其实是多余的,在促进科学共和国公民的合作方面没有发挥任何重要作用?完全不是这样!因为事实可以证明,如果潜在参与者一开始就预期他人会合作,而不是预期信任会错付,那么合作型信息共享网络就更有可能自发形成;如果参与者有理由预期拒绝合作只是为了惩罚他们的违规行为,那么合作型行为模式就会更持久。此外,如果相关行为规范(即相关网络中的“习俗”)是众所周知的,并且是该网络所有潜在成员之间共同社会化(shared socialization)的一部分,那么,发现需要惩罚的违规行为并实施将之排斥在特定网络之外的报复,将会对声誉造成更广泛的破坏性后果。由此可见,即使学术科研人员的共同社会化过程是薄弱的、不完善的,但共同的“科学文化”使优先权规则更有可能调动研究人员的自我利益,强化对披露规范的遵守,至少在小范围的同行圈子里是这样的。(*Greif(1992)在另一背景下阐述了“文化”在定义和传递博弈双方在协调博弈中对“非对角线博弈”后果的期望方面所起的作用,这里的正式论证结构与格雷夫的类似。)

  本节的分析表明,优先权规则的运作及其与披露规范的相互作用,不仅仅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科研人员关心的狭隘问题;即使公众通常并不知道优先权在学术科学奖励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优先权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科学界的学院作用延伸到了其他形式的社会服务之中。到目前为止,我们集中讨论了科学研究固有的不确定性,但这些不确定性是由研究人员自身的素质决定的。因为广大民众既没有能力根据科研人员的天赋对他们进行筛选,也没有能力评估科学发现的相对重要性;不仅科研人员看起来长得差不多,就连出版刊物看起来也长得差不多!因此,对公众来说,科研人员本身就是质量充满变数的“商品”,他们之前发表的文章也是如此。科研人员共同体在此也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个集体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整个社会履行职能。这个共同体培养新的科研人员,检查他们的质量,将一些人评定为不及格,又给另一些人盖上“优秀”的印章。它不断审查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对其质量进行排名。当然,潜在的危险是专业机构滥用公众的信任,允许专业机构在这些专业领域履行代理人职能的自主权是依赖于这种信任的。专业机构经常会忍不住想要利用它们对筛选和评估机制的控制权,将入门要求定得过于严格,也使认证费用高得超出必要;一些人会屈服于这种诱惑,尤其是在社会下放监管权限,允许相关行业为其成员获得执业“许可”设置条件的时候。如果专业机构只是一个松散的机构,子团体和子学科之间存在一些竞争,危险就会少一些。在科学领域,情况似乎也是如此。(*执业行医有别于医学研究,明确属于我们定义的“技术”领域。)

  事实上,科学界的凝聚力起着另一个作用。在公众或公认的政治代表或资助机构的官僚体系试图施加更严格的指导和控制时,这种凝聚力加强了科研人员对“自主权”的政治主张。(*关于科学领域个人和团体自主权之间的区别,以及自主权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参见Cozzens(1990)和Turner(1990,第198—204页)。)现在,不但科研人员个人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免受严格监督之苦,尤其是免受外行机构的严格控制,而且,以科学界自我治理和控制研究议程的形式实行自治,这对一个重视知识发展的社会也是明显有益的。自我治理能够让懂行的人决定研究的优先次序(将社会对各种研究问题之重要性的评估与专家对这些问题在相关时间范围内之解决前景的评估相结合)。它还能更好地匹配科学人才与这些人才跃跃欲试想要解决的问题。此外,自我治理还能推动科学人才与他们为解决问题而追求的方法进行更好的匹配。

  因此,我们看到,研究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诸多相关信息不可避免的私密性,共同构成一个基础,为我们在现代科学的社会组织和重要制度中观察到的很多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或功能主义的解释。在这个非常粗略的观察层面上,我们的讨论表明,科学的独特制度特点和奖励制度在满足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率要求方面表现相当出色,但是,如果我们更仔细地观察这个奖励制度的具体运作,就会发现其内在的诸多效率低下。把这些“细枝末节”的效率低下加在一起,由此造成的宝贵资源错配恐怕远远不能忽略不计。因此,以下两节将专门研究它们的一些主要表现形式和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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