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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新科学经济学

来源于 《比较》 2021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21年12月01日
文|帕萨·达斯古普塔保罗·戴维

3.知识:编码知识还是默会知识?公共还是私人?

  正如探究其他专业领域一样,在探究知识领域时,我们也将采用一些特定的术语惯例。一开始就做出定义和区分,就能避免后来的混淆,尤其是我们使用的很多术语在普通语言用法和有关科学的智力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学术文献中有着不同的含义。

  3.1知识、信息以及默会的内生性

  我们所说的术语“信息”(遵循经济学中的常见用法)指的是知识被简化并转换为可以在决策代理人之间轻松交流的讯息;当讯息的接收导致接收者改变其状态或采取行动时,讯息就具有“信息含量”。(*著名的香农信息度量方法(Shannon and Weaver,1949)是为了满足传播理论的特定需求而构建的,并不适用于经济学。关于这一点,可参见Arrow(1964)和Marschak(1971)。)因此,将知识转化为信息是将知识当成商品进行交换的一个必要条件。知识的“编码”是简化和转换过程中的一个步骤,降低了信息传输、验证、储存和复制的成本。(*Zuckerman and Merton(1972)提出了科学领域的“编码”概念:“将经验知识整合为简洁且相互依存的理论公式。”文中所说的这种用法与上述概念有一定关系,但并没有承载其更广泛的含义。根据上述概念,科学领域在这方面有所不同,对于那些仍处于Kuhn(1962)所说的“前范式状态”的学科来说,其“编码”程度必然较低。)然而,有些矛盾的是,这种转换使知识立即变成了(公共财政文献中的)“非竞争性”物品,也就是说,这种物品可以无限扩散而无损其内在性质,因此,它可以被尽可能多的人共同拥有和使用。(*如果A向B提供一条关于Q的信息,A持有的关于Q的信息量并不会减少(诚然,每个人的利益将取决于B是否以及如何利用这些信息)。Romer(1990,1993)近来普及了“非竞争性”物品这一术语的应用,但请参见David(1993b)提出的“无限可扩散性”,这是一个不那么令人困惑的替代术语,因为它承认了人们在拥有新信息方面可能存在的竞争。)因此,编码科学知识具有耐用公共品的特征,也就是说,(1)它不会因为使用或时间的流逝而失去效力,(2)它可以被共同享用,(3)要想限制那些没有“权利”使用它的人,就得采取成本高昂的措施。(*即使就编码知识而言,被视为纯公共品标志之一的严格的非排他性条件(即,一旦产生,就不可能阻止他人从中受益)也不成立;专利、版权和商业机密是阻止他人获取信息并从中受益的制度安排。)

  相比之下,默会知识,根据波兰尼(Polanyi,1966)提出的概念,指的是一个共同感知的事实:即使我们并不关注某些对象,通常也能普遍意识到它们。(*科学哲学家(Nagel,1961;Hempel,1966;Popper,1968)强调了区分人类认识的科学模式和其他模式的认识论基础,看重“科学程序”的正式方法论规则,而Polanyi(1966)认为默会知识无处不在,这一见解导致一些现代科学社会学家(Latour and Woolgar,1979;Latour,1987)将实验室的科学实践视为一种“工艺”来研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重要,相反,它们构成了使聚焦性感知具有可能性、可理解性且富有成效的背景。与人类的其他追求一样,科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系列技能和技术,即“科学专业知识”(scientific expertise)的要素;这些技能和技术是通过经验获得的,并通过示范、个人指导和专家服务(建议、咨询等)来传递,而不是被简化为明确的、编码的方法和程序。通常,传递过程本身对默会知识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来说都是一件成本相对高昂的事情(与编码知识相比),但是,像信息一样,默会知识可以在类似于“礼物交换”的交易中被交换,或者出售后盈利,而不是免费分享。(*关于科研人员之间的礼物交换,请参见Hagstrom(1965);关于商业公司出售默会信息的合同安排,请参见Arora(1991)。)

  只要编码知识和默会知识在进一步的知识生产或在实际实施中是可替代投入(在边际上),那么它们被使用的相对比例就反映了用户的相对获取成本和传输成本。同样,各领域研究人员产生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被编码为信息,而不是保持默会形式,将反映在职研究人员的奖励结构以及编码的成本上。因此,编码知识和默会知识在不同研究群体的研究工作中有不同的相对重要性,而这与他们各自学科的“硬度”或“软度”没有必然联系。新科学经济学提出的这一观点与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史学家的倾向形成了鲜明对比,他们将相对较高的编码程度与相关学科在某些认识论或方法论层级中的较高地位相联系。(*可参见Kuhn(1962)以及Nagel(1961)、Hempel(1961)和Popper(1968)。他们认为,正是“科学程序”的正式方法论规则发挥的作用,为区分(硬)科学和其他人类认识(软)模式提供了认识论上的依据。)近来一些关于研发和技术转让的经济学研究(Pavitt,1987;Nelson,1990;Rosenberg,1990)仍赋予默会的技术知识以特殊意义,并呼吁注意以下事实:专利、蓝图和其他编码形式的知识包含的信息往往不足以成功实现它们要描述的技术创新,可能还需要很多补充性的“专门知识”,而要想获取这些专门知识,往往成本高昂。虽然我们认为这一事实命题(factual proposition)是无可争议的,但根据我们的思维方式,它并不意味着“技术”与“科学”知识存在着根本的内在差异。(*这种说法挑战了Vincenti(1990a,第19页)对其著作的定位,他认为其著作表明,“应当承认,工程知识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认识论种类”。但实际上,Vincenti(1990a,b)主要是以社会学和行为学而不是认识论为立足点,说明工程和科学属于不同的事业。他说,知识在这两个领域都是一种工具,但它们优先考虑不同的目的:科研人员意在搞懂“事物是怎样的”,而工程师意在搞懂“事物应该是怎样的”,即解决实际问题。即便如此假设,也并不会顺理成章地意味着所用手段(知识)的性质或可靠性有所不同。此外,Vincenti基于直接目标(proximate goals)的区分法相当接近我们的观点,即科学是一个活动领域,其组织架构有利于知识存量的快速增长,而技术则涉及如何使新知识带来的物质利益快速增长。)当然,我们肯定会质疑如下论断:由于这一原因,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技术知识处于从属地位。此外,我们没有找到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将技术专家或科研人员的默会知识等同于应用这些知识的专有技能而非通用技能。(*Nelson(1990)提出了同样的观点,但他将他所说的技术信息的“通用”部分与可以随时转让因而趋于公开的编码知识相联系,将默会知识与私人持有的“特定”技术信息相提并论。)回到波兰尼从感知角度定义的默会知识,什么成为焦点(并被编码),什么(以默会知识的形式)留作背景,我们会参照相关行为人面临的金钱和非金钱奖励及成本结构,从内生的角度给出解释。尽管在特定的科学研究领域中,编码知识和默会知识之间的边界可能会因经济考量而内生地变化,但这两种知识形式之间的互补性对研究成果的传播方式有重要影响。我们将在下文(尤其是第7.3节)阐述这些问题。近来,人们就促进高校研究成果向产业界转移以推动开发和商业利用的措施展开了讨论,我们在阐述中会结合这些讨论。

  3.2科学与技术:公共知识与私人知识

  尽管前面的讨论在谈及科研人员和技术专家时,暗示他们是不同类型的知识工作者,但我们真正想要做的关键区分是“科学”的社会组织和“技术”的社会组织。我们将科学和技术这两个单词的首字母写成大写字母,这是为了表明,这两个标签在此处被用来指代两套社会政治安排以及它们各自影响科研资源配置的奖励制度。就我们的研究目的而言,这两个研究群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他们的研究方法,也不在于所获知识的性质,更不在于他们的财政支持来源。诚然,可以沿着这些方向对两者加以区分,但以我们的思维方式看,很多经济学文献像科学哲学一样,在研究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差异时放错了重点,它们重点关注的差异其实只是更深层次差异的副产品。这两个研究群体眼中的正当目标的性质、两者遵循的行为规范(尤其是知识披露方面的行为规范)、其奖励制度的特点,构成了两者之间根本的结构性差异,前者在“技术”领域追求知识,后者在“科学共和国”中追求知识。

  不那么严格地说,我们将后者与学术科学的世界相联系,而技术则是指产业与军事研发活动的世界。在这一用法中,使一名知识工作者成为“技术专家”而非“科研人员”的并不是他所涉专业领域的特定认知技能或内容。我们认为,同一个人在一天之内既可以是两者之一,也可以两者皆是。重要的是,研究人员在什么样的社会经济规则下从事研究,最重要的是,研究人员如何处理他们的研究结果:如果意在出售成果、使之不被公开,那这样的研究明确属于技术领域。然而,当知识不是被编入可被盗用和出版的专利文件(如蓝图、化学合成方案),而是保持默会形式时,保密性就更容易实现。传递默会信息的培训服务以及与受训者签订合同的机会是商品,那些在技术领域运作的商业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可以而且正在以此来换取价值,只不过合同的可执行性在这两种情况下往往有所不同,相应的默会信息可出售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当然,我们在上文也说了,这两个研究群体之间存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差异。例如,人们普遍认为,比起高校研究人员,应用产业的科研人员、工程师和类似技术专家更倾向于默会知识(“实用专门知识”)。然而,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这种差异很可能是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和主流奖励制度的结果。)这并不意味着追求利润的商业公司意识不到,在基础研究中投入一些资源或模仿大学校园的开放合作环境设立研究设施是有利可图的。这也不意味着学术科研人员永远不会为其发明申请专利以获取物质利益,或者永远不会因为竞争原因而吝于对同一领域的高校研究人员透露自己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在鉴定韦伯式“理想类型”时,偏离常轨的实例引起了人们的兴趣,并具有了潜在的重要性,如下文第4.2节所示。)

  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另一种途径对科学研究领域得出上述高度程式化的看法,那就是着手思考可用于生产和传播科学知识的其他资源配置机制,并分析它们执行这些任务的效率。在所有可能的资源配置机制中,经济学研究的最多的是“市场机制”。众所周知,市场机制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社会设计,如知识产权的支持,将无力维持知识的有效生产。由于生产者无法完全占有其工作成果的价值,因此市场机制趋向于抑制公共品的生产。(*这就是公共品供给中众所周知的“搭便车”问题。最早就此撰文的是Knut Wicksell和Eric Lindahl。参见Musgrave and Peacock(1958)文章中的删节版威克塞尔-林达尔(Wicksell.Lindahl)分析。关于公共品分配问题的现代探讨,请参见Samuelson(1954)和Arrow(1971)。关于公共品的基本经济学,可参见任何一本谈及公共财政的教科书(Musgrave,1968;Stiglitz,1988)。)为了克服市场在这方面的缺陷,人们设计了三种通用补救方案:其中的两种方案尝试从源头上纠正问题,而第三种方案则是以补充市场结果的形式进行补救。我们依次简要谈谈这几种方案。

  (1)第一种方案是政府直接参与知识的生产,允许知识被自由使用,通过全民税收来支付生产成本。这正是萨缪尔森(Samuelson,1954)在分析公共品的有效生产时提出的核心观点。公开披露其研究成果的政府研发实验室,如农业研究机构,就是这样的例子。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方案下,用于知识生产的公共支出额度以及分配给不同种类知识生产的支出都属于公共决策:它们是由政府决策的。

  (2)第二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社会对私人生产者的发现授予知识产权,并允许其对他人的使用收取费用(费用可能会有差异),这就创建了私人知识市场。专利权和版权是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经济学家这些年来已经详细讨论过它们的优点和缺点,我们在此不再赘述。(*可参见David(1993a,b)对论及知识产权的经济学文献的引用和讨论。)尽管如此,我们应该注意到,根据这一方案,最理想的情况是信息生产者(或所有者)为不同的买家制定不同的价格,因为不同的买家对信息的价值判断通常也不一样。(*在经济学中,这些复杂多变的价格被称为林达尔价格,以纪念最早阐述此类方案的埃里克·林达尔(Eric Lindahl,参见Musgrave and Peacock,1958)。)这类市场的一个问题是,它们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交易清淡”(每个市场基本上都是双边垄断,即由卖方和单一买方组成),因此,正如阿罗(1971)指出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恐怕不大容易出现能够维持资源有效配置的价格。这类市场的另一个问题是知识交易中会不断地出现泄密。问题是,为了有效进行交易,双方都需要知道所交易商品的特性。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潜在买方需要在交易达成之前知道信息是什么内容,但是一旦潜在买方知道了信息内容,如果预期交易没有达成,卖方(如发明者和开发者)就很难阻止潜在买方从其了解到的内容中获益。(*Arrow(1962)认为,只要交易涉及基础研究的成果,这就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因为此类研究的结果也许可被应用于多个领域,其中一些领域并不为潜在卖家所知。)下文将着重讨论知识的这一特点(其价值往往很难量化)。这意味着知识的经济收益往往很难被私人占有,因此也很难有效地销售。即使知识的专利保护赋予所有者可转让的法律权利,禁止他人在诸多特定情况下使用该知识,情况仍是如此。(*如果是涉及新工艺流程和实用设备的狭义知识,就比较容易。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下面这样的情况在如今是司空见惯的做法:A向B支付授权费,以使用B的专利制造新产品,或者使用新的工艺流程制造旧产品。)

  上述内容告诉我们,尽管专利和版权制度(以及对个人和组织保密做法的法律保护)有其局限性,但这些类财产的设计为私人占有科学发现和发明带来的利润提供了手段。简而言之,虽然信息原则上可被共同使用,但可以通过法律禁令或保密措施来阻止共同使用。这可能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因为即使知识使用方面的垄断是无效率的(它会导致知识的利用不足),但垄断利润诱使研究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事实可以抵消这种无效率。这就是制定专利法和允许发现者秘而不宣的价值所在。

  (3)第三种可能的方案是鼓励私人生产知识,为其生产提供公共补贴,并依靠全民税收来资助这些补贴。这种安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生产者被剥夺了对其研发活动成果的专有权:一旦生产出来,这些知识就会免费提供给所有愿意使用它的人。(*参见Pigou(1932)、Baumol and Oates(1975)以及Dasgupta and Heal(1979)。)纵然形式并不完美,但这一方案正是高校等公共和私人非营利实体从事研究活动的特点所在;在这些实体中生产出来的很多知识都禁止参与知识创造的私人个体申请专利,而工资、升职和设备则由公共资金支付(补贴!)。我们将在第4节中进一步研究这种资源配置机制,在那里我们将探讨一种特殊形式的知识资产所起的作用,即得到认可的对发现或发明的优先权要求,虽然它不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产权,但它发挥了关键作用,使这一方案比没有它的时候更为有效。

  虽然公共财政文献在资助科学知识生产的问题上提供了一些指导,但这些文献并没有给我们太大帮助。在很多地方,补贴的标准仍然含糊不清、不尽如人意。补贴是应该基于科研人员的研究时间,还是应该根据其工作的性质进行调整?或者补贴的发放应该根据以某种便捷方式衡量的“产出绩效”,如发表在科学杂志上的文章,或他们的(编码)研究成果在其他科学出版物和专利中被引用的频率?事实上,这种含糊不清反映了一个更深层次的缺陷。这类文献既没有研究与科学实践相关的复杂制度结构,也没有考虑如下事实:研究活动不仅高度不确定,而且需要做出各种选择,而这些选择的后果是公众无法观察到的。如果不了解科学活动的这些特点,就不可能制订出有效的补贴计划。科学经济学近来所做的探索将关注点集中在了这些问题上。我们现在来谈谈这些问题。

  即便前文只是概述,读者也会注意到,我们所列的第一种和第三种资源配置机制有一个重要的相似之处:研究的产出是公开共享的。相比之下,第二种机制将产出视为一种私人物品。诚然,第二种机制在资金来源方面也不同于另两种机制:一为私人资金,一为公共资金。但我们还是认为,强调资金来源的差异并不是区分“科学”与“技术”的一种富有启发的方法。从事军事研究的政府实验室是由政府资助的,但其研究成果的保密性使之被归入了“技术”这个类别。(*从信息商品与货币或其他商品进行交换的角度看,“技术”领域与知识生产、传播和使用相关的制度类似于市场机制尤其是商品拍卖市场的机制。Dasgupta(1986)探讨了(私人)技术信息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和拍卖会上竞标者之间的竞争在分析上的相似性。)

  因此,就当前的讨论而言,我们可以将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案合二为一,理由是它们在控制研究产出的问题上态度相似。在将各具特色的组织模式从三种减少到两种之后,人们仍然会问:这不是仍比真正需要的种类多了一种吗?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说,它们服务于不同的目标:科学界关注的是补充公共知识库,而技术界关注的是如何让私人知识(的使用权)带来更多的租金流。(*这依然强调了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差异,以及我们在早期论文(David,1984;Dasgupta and David,1987,1988)中为它们提出的功能性合理化。说到功能主义解释对历史上演变而来的经济制度具有什么解释价值,David(1991)表达了一些保留意见,并对16世纪末以来西方国家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分化提出了历史层面的解释。)由此可见,两者的安排具有内部的一致性和逻辑性,虽然不是百分之百有效,但能很好地服务于各自的(推算)目标。(*我们将在下面的小节(第5节、第6节、第7节)中更详尽地研究“科学”内部的安排,以支持这一论断。现代经济学文献在很多地方讨论了在基于知识产权的制度中研发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如David(1993a,b,第225—229页)。)因此,在某一社会同时以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组织科学研究,并保留我们上文描述的研究群体特有的两套体制机制和行为规范时,没有理由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做法,因为它们的功能属性并不一样。它们依据的规范是相互对立的,因而很显然,这两种经济和社会组织模式之间关系紧张,因此它们不容易“混为一体”,但说到在同一个社会里成功组织对科学知识的追求,这两种模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事实上,我们将会论证,为了确保知识生产过程中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现代社会需要锁定这两个群体,并注意维持他们之间的协同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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