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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和解:高低协议研究

来源于 《比较》 2015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0月01日
出版日期 2015-10-01
本文见《比较》2015年第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詹姆斯·普雷斯科 特凯瑟琳·斯皮尔 艾伯特·尹
 

1.简介

  2004年夏,一辆半拖挂车以每小时65英里的时速与一辆堵在汽车长龙中的福特皮卡追尾。目击者将皮卡的司机桑德斯(Delbert Sanders)从汽车残骸中拖出来时,皮卡已燃烧起来。事故发生时,半拖挂车的司机正在寻找他掉落的手机,他并未受伤。虽然半拖挂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均承认应对事故负责,但各方在桑德斯所称的后背伤势的严重程度上意见不一,以致审判前的和解谈判陷入僵局:被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为50万美元,远远低于原告提出的130万美元。最终,陪审团裁定的赔偿额为525万美元,这令双方当事人都惊讶不已。不过,桑德斯最终并没有拿走525万美元。相反,被告仅赔偿了150万美元,这一切都应归因于双方在陪审团做出裁决前签署的那份所谓的“高低协议”(high-low agreement)。(①他们的协议约定的最低限额为30万美元,最高限额为150万美元。参见Emerick(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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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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