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反垄断与创新:欢迎和保护破坏

来源于 《比较》 2020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文| 朱里奥·费德里科 菲奥纳·莫顿 卡尔·夏皮罗

2.横向合并与创新:关键的经济概念

  本节讨论在横向合并的反垄断分析中使用的关键经济概念,因为人们担心合并可能会对创新的速度和方向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将所有对实际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合并都纳入“横向合并”的范畴。这里包括了虽然目前没有相互竞争,但基于当前研发或整体能力在未来可能提供竞争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我们在这里的分析基于先前有关合并和创新的文献,并更新了这些文献。尤其参见卡茨等人的研究(Katz and Shelanski,2005;Gilbert,2006;Baker,2007;Shapiro,2012)。(*7.关于近期的评论,可参见Baker(2019,第 8章)。)

  我们使用世界各地(包括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普遍采用的标准来评估合并:如果合并可能大幅减少竞争,则被视为反竞争。根据这一法律标准,如果合并可能由于竞争减弱而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合并就是非法的。因此,我们的分析关注合并及合并对双方消费者的影响。这是美国横向合并指南采用的方法。该指南的第六章第四节“创新和产品多样性”描述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如何评估可能削弱创新的横向合并。欧盟委员会的横向合并指南也关注合并会如何影响消费者。

  2.1竞争过程和“业务窃取”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的最好描述是企业之间的动态竞争过程,其中企业通过提供更好的交易来吸引消费者。竞争促使企业提供更低的价格,并推出新产品和改进后的产品,因为这些活动使成功的企业能够从竞争对手那里赢得有利可图的业务,并保护和维持利润丰厚的现有销售量。(*8.关于作为动态较量(rivalry)过程的竞争原理的历史基础,以及这些历史基础对合并控制的影响,参见Federico(2017)及其中的参考文献。)

  这种直接竞争对手之间的动态竞争过程集中在通常所说的“业务窃取效应”(business\|stealing effects)上。业务窃取效应无处不在,因为一家公司通过提供更好的价值赢得消费者,通常是以牺牲竞争对手的利益为代价。业务窃取效应对消费者非常有益,因为它们与企业采取的竞争行为密切相关,而且企业采取竞争行为恰恰是为了使其向市场提供的产品对消费者更有吸引力,从而把消费者从竞争对手那里吸引过来。

  我们在这里的重点是创新,所以我们特别感兴趣的是,当企业从事有风险的投资以开发新产品和改良后的产品,或者开发新生产流程时产生的业务窃取效应。简单地说,我们关注产品创新,但总的来说,我们的分析同样适用于流程创新。

  虽然某些创新的驱动力来自服务于全新用途的前景,或者来自在价格/成本利润率很低的高度竞争行业中获得销售量的前景,但是创新的许多回报通常是由吸引消费者的前景驱动的,这些消费者原本会购买价格/成本利润率很高的其他产品。例如,当企业竞相在新产品的类别上抢占市场先机,或通过不断的产品改进超越彼此时,这种情况就会出现。

  假设A公司已经开发和推出了产品A,但是现在B公司正在投资开发会跟产品A竞争的新产品B。在此情况下,B公司的创新努力对A公司产生了负货币外部性。如果两种产品非常接近于替代品关系,那么产品B对产品A的业务窃取效应最大。重要的是,B公司引入产品B对A公司产生的负货币外部性越大,A公司在产品A上既有的价格/成本利润率就越高。

  业务窃取效应对创新激励的重要性早已为人所知。阿罗著名的替代效应(Arrow,1962;Tirole,1988)与创新导致的业务窃取效应密切相关。阿罗分析了同质品市场上的流程创新,在他的模型中,相比于身处创新出现之前的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安全的产品市场垄断企业面临的净创新激励更弱,因为垄断者已经从创新出现之前的现状中获得了大量利润,但是竞争性企业并没有获得类似的利润。(*9.在合并控制政策的背景下,我们可以认为,阿罗模型刻画了同质品市场中企业合并形成的垄断对创新的影响。这种合并将创新前的利润提高到了垄断水平,从而减少了创新的净收益。然而,阿罗模型并不适合研究实际并购,因为它做出了两个在现实中通常不成立的假设:(1)可能的创新者只有一个,(2)产品市场的竞争耗散了创新前的所有租金。)业务窃取效应也存在于不确定性下的专利竞赛(patent race)模型中。(*10.比如参见Reinganum(1989)。)在这些模型中,相互较量的创新者之间的竞争通常会加速创新,因为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将它对其他企业造成的业务窃取效应内部化。(*11.参见Tirole(1988)。)业务窃取效应在内生增长的文献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认可。比如参见Aghion and Howitt(1992)通过纵向产品差异化建立的“创造性破坏”模型。从这类文献中得到的一个有力结论便是,来自创新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是创新的强大动力。一家安全的在位企业比一家受威胁的在位企业在研发上的投入要少,因为它不用担心自己的业务会被竞争对手抢走。同样,在关于研发型合资公司的文献中,如果缺乏溢出效应,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会导致创新努力的降低,因为合作将使创新的业务窃取效应内部化。(*12.比如参见d’Aspremont and Jacquemin(1988)以及Lopez and Vives(即将发表)。)

  新产品研发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为了开发这些产品,企业必须进行有风险的投资。只有当企业认为其产品有足够的利润空间,能够提供足够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时,它们才会做出这类投资决策。整个创新事业的固有特点就是,成功的产品将获得可观的经营利润,而这又需要价格足够高于边际成本。这样的价格/成本利润率使得业务窃取既能吸引挑战者,又能对在位企业构成威胁。的确,如果产品开发的固定成本很高,而且如果新产品开发有风险,那么在均衡状态下,这些利润率必须相当大,才能证明必要的开发费用是合理的。换句话说,当我们在合并分析中讨论对创新效应的处理时,重要的是牢记我们讨论的不是价格竞争把价格压低到边际成本的传统行业。这其中的一个关键点是,鼓励创新的行业环境正是通过允许成功的创新者赚取巨大的价格/成本利润,从而使得业务窃取效应更加重要。

  2.2对创新的有害影响:业务窃取效应的内部化

  在这种动态和创新的市场环境中,人们应该如何评价合并?更具体地说,鉴于拟议的横向合并对合并后的企业通过投资于新产品开发来展开竞争的激励和能力可能产生影响,当评估这些影响时,通常有哪些基本的经济学理论?

  为此,首先简要回顾一下如何评估拟议的横向合并对合并后的企业开展价格竞争的激励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会提供一些帮助。一个常见的担心是,两个主要的直接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将消除它们之间的直接竞争,从而导致更高的价格。这一分析将所有其他(非合并)企业带来的竞争视为既定的。这种不利的竞争效应被称为单边价格效应,表明它们是由合并后的实体单方面采取利润最大化行为造成的。单边价格效应可以简单概括为当竞争产品被置于共同所有权之下时,改变价格激励产生的影响。单边价格效应既适用于现有产品,也适用于未来产品。单边效应不同于协调效应(coordinated effects),后者是指合并后的实体和其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后协调(post merger coordination)。

  单边价格效应背后关键的经济思想是,合并会将合并双方与定价相关的业务窃取效应内部化,从而导致更少的价格竞争和更高的价格。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这本身就倾向于损害消费者。为了理解基本的逻辑,考虑A公司和B公司的合并。假设A公司销售产品A1和A2,B公司销售产品B,它们都是彼此的不完全替代品,例如早餐麦片或啤酒品牌,又或者不同的汽车型号。在合并之前,A公司在评估产品A1的可能降价时,将基于此次降价对产品A1本身和产品A2的利润会有何影响。在合并之后,合并后的企业在评估产品A1的降价时,将包括此次降价对产品B的影响。对合并后的企业来说,降低产品A1的价格来诱导消费者将消费从B转到A1的吸引力就会降低。由于这个原因,如果合并不能产生协同效应,产品之间存在明显竞争的企业如果合并,就必定会减少价格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们可以根据合并A公司和B公司使产品之间的业务窃取效应内部化引起的价格上涨压力直接衡量单边价格效应的大小。(*13.参见O’Brien and Salop(2001),Farrell and Shapiro(2010)。)如果这些效应很大,就可以推定合并将导致更高的价格,除非产生了足以抵消这些效应的合并专有(merger\|specific)的成本下降。(*14.参见Werden(1996),Farrell and Shapiro(2010)。)反垄断法通过结构性推定反映了这些基本的经济思想,在结构性推定的框架下,显著提高市场集中度的合并被推定为显著损害竞争。(*15.参见Hovenkamp and Shapiro(2018)。经济分析表明,单边价格效应主要取决于价格/成本利润和被合并企业所售产品之间的交叉需求弹性,但判例法考查市场集中度的做法已经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协同价格效应而不是单边价格效应的历史关注。)人们可以用合并不太可能增强市场势力的证据(例如合并很可能产生原本不能实现的充分的协同效应)反驳该推定。

  单边创新效应与单边价格效应非常类似,它关注的是企业投资于新产品开发的决策,而不是其定价决策。评估可能的单边创新效应的第一步,就是寻找合并企业双方与创新相关的业务窃取效应。如果这些效应是显著的,下一步就是寻找可能抵消这些效应的合并特有的协同效应。

  举一个在实践中很重要而且特别简单的例子,假设A公司销售一种畅销药,而B公司正在开发一种与之竞争的新药。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即A公司和B公司合并会导致合并后的新公司减缓或者完全停止这种新药的研发。(*16.联邦贸易委员会长期关注制药企业的合并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起诉了几起合并。Shapiro(2012)强调Genzyme和Novazyme的合并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表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无法起诉被预测会损害创新的合并。201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一桩合并涉嫌垄断,但最终未能在法庭上胜诉。FTC诉Lundbeck,650 F.3d 1236 (Eight Circuit,2011)。)如果A公司在其畅销药上赚取了很大的利润,并且B公司新药的大部分销售会以A公司的利润为代价(如果根据通常的情况,假设新药和畅销药是同一等级的),那么上述问题就会非常严重。有学者(Cunningham et al.,2019)发现,制药企业的收购具有以下特征:收购那些威胁其当前产品的在研发药物,然后停止其研发。

  这里的核心教训是,就像单边价格效应一样,在相关产品的利润率很高而且两家企业之间的业务窃取效应很大的情况下,反竞争的单边创新效应最大。

  衡量A公司与B公司合并对B公司创新激励的单边创新效应有一个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方法,即计算创新扩散率。这个比率被定义为A公司由于B公司成功开发产品B而遭受的预期利润损失,与B公司从成功研发中获得的预期额外利润的比例。(*17.参见Farrell and Shapiro(2010)。)创新扩散率包括了B公司的新产品对A公司所有产品产生的数量效应和价格效应。创新扩散率越高,业务窃取效应就越重要,而合并形成的新公司就越可能按比例缩减或者终止产品B的研发。创新扩散率衡量的是,由于业务窃取效应的内部化,合并后的新公司因为研发产品B而实际上面临的“税”有多高。

  在实践中,如果A公司也在进行有风险的产品研发,那么创新扩散率将取决于A公司获得研发成果的可能性以及有条件地取决于B公司的成功。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合并导致的业务窃取效应内部化的程度越高,两家公司研发项目的相关性就越高。在高度的相关性下,合并后的新公司可能会把取消一个研发项目当作消除“重复”项目,但从竞争的角度看,这也消除了两种最终产品相互竞争的可能性。可以预见的是,竞争的这种可能损失会损害消费者。

  2.3对创新的有益影响:创新协同效应

  合并还可以通过允许两家合并企业之间的有益协调来促进创新。事实上,当两家企业打算合并时,如果存在与创新相关的上述反垄断问题,合并双方通常会主张合并将产生研发协同效应,从而加速创新。这些主张认为,如果没有合并,那么实现可能的协同效应便是不可信的。并且,合并双方对其主张的协同效应要承担举证责任。(*18.美国《横向合并指南》第10节“效率”规定,“拟合并企业必须证明其效率主张,以便司法当局可以通过合理的手段来查证每一种效率实现的可能性和大小、如何以及何时实现(以及实现的成本)、每一种效率将如何提高合并后的企业的能力和竞争激励,以及为何每一种效率都是合并专有的。”)

  一种经得起经济分析的协同效应是非自愿溢出效应的内部化。关于技术溢出的文献有很多,包括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的非自愿知识溢出。这种类型的溢出发生在某企业的成功创新是非竞争的并且只有部分排他性的情况下(参见Romer,1990)。例如,一家创新企业的竞争对手可以部分地模仿其新产品而不至于侵犯该企业的知识产权。

  理论上,正如夏皮罗(2012)的讨论,非自愿溢出效应的内部化可以部分或完全抵消业务窃取效应内部化导致的创新激励减弱。有两位学者(D’aspremont and Jacquemin,1988)提供了一个早期的理论案例,在该案例中,如果这些溢出效应很大,那么合并可以增加研发投资并使消费者受益。洛佩兹和比韦斯(Lopez and Vives,即将发表)在公司受共同所有权的诱导进行合作的背景下,得到了相似的结果。(*19.Lopez和Vives发现,在差异化产品之间的序贯价格竞争(sequential price competition)中(这是他们考虑的与政策最相关的情形),对于低溢出效应,对称合作减少了研发支出,提高了价格;对于适度的溢出效应,对称合作提高了研发支出和价格;对于高溢出效应,对称合作会增加研发支出并降低价格。他们在固定弹性的伯特兰德模型中,使用数值例子说明了这些结果。)

  这项研究支持了如下观点:如果溢出效应足够高,由于合并后的独占效应更高,合并可以增加创新,并最终使消费者受益。然而,在任何给定的情况下,独占效应的影响在重要性上可能都是有限的。例如,非自愿溢出效应的内部化如果可以通过合资的研发企业(RJV)来实现,它就不是合并专有的,因此也就不足为信。与完全合并相比,合资企业的反竞争性更弱,因为它可以在当前和未来的产品市场上保持价格竞争。此外,美国《横向合并指南》规定:“可认知的效率是已得到验证的合并带来的效率,而不是来自对产品或服务的反竞争性减少。”这一规定可被解读为排除了如下观点,即合并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将减少价格竞争,从而使合并后的实体能够从新开发的产品中独占更大比例的价值。(*20.如果由于这个原因,即使垄断会明显危害消费者也优于竞争,那就需要证明免于反垄断是合理的。在美国运通公司的诉讼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参见Katz and Sallet(2018)以及他们两人在全国专业工程师协会(1978)对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律原则的讨论;以及参见Carlton and Winter(2018)关于价格与非价格竞争的讨论。附录A引用正式经济学模型讨论了单边价格效应和创新激励的关系。)

  如果合并有助于拟合并企业之间的自愿技术转让,就会产生第二类创新协同效应。如果合并企业宣称有这类协同效应,它们就有责任证明,如果没有合并(例如,事前的研发型合资企业或者事后的许可协议),就不会发生有益的技术转让。(*21.Motta and Tarantino(2018)建立了一个合资研发企业(RJV)的模型,该模型使两家企业无须完全合并就能在研发投资上获得规模经济。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同时进行定价和投资的博弈中,合资研发企业在研发投资和消费者福利方面都优于合并。)这种协同效应的一个常见例子是合并后的规模足以支持特定的流程创新。此时,合并双方就有责任证明,它们在合并前既无法通过对流程创新的共同研发来实现相同的利益,也无法通过让非创新企业授权流程创新来降低生产成本,或者在创新企业已经从非创新企业那里赢得消费者的情况下,无法实现事后的交易收益。在后一种情况下,根据当事双方以共同接受的提成型专利使用费率(running royalty rate)获得可观的事后交易收益,就简单地断言创新企业不会授权给竞争对手是不够的。

  如果两家企业的研发团队合并后能够更有效率地开发新产品,就会产生第三类创新协同效应。美国《横向合并指南》规定:“在评估合并对创新的影响时,各相关部门应当考虑合并后的企业更有效率地从事研究或开发的能力。”这类研发协同效应类似于企业合并后的自愿共享知识效应。这两种效应都依赖于(至少部分依赖于)拟合并企业之间的资产互补性,而且这两种效应都能激励企业从事高成本的研发,其效果类似于将非自愿溢出效应内部化后带来的效果。

  (*22.有关合并和创新的最新正式模型考虑了研发协同效应对创新激励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Motta and Tarantino(2018)对合并形成的垄断企业会降低研发成本建模。他们的研究结果与上文中讨论的Lopez and Vives(即将发表)的研究结果实质上是相似的。Federico et al.(2018)在包含了随机产品创新伴随着价格竞争的序贯模型中发现了相似的结果。他们模拟了如下情形:相互竞争的创新者之间的合并提高了它们的创新效率[这可被视为一个代理变量,刻画合并产生的自愿知识溢出效应的赋能影响(impact of enablement)]。在他们的模拟中,创新效率的提高存在一个中间水平,在这个水平上,每个拟合并企业的创新努力保持在合并前的水平(刚好抵消了创新扩散的负面影响)。合并后的创新效率提高,抵消了合并对整体消费者福利的负面影响(因此也减轻了合并对现有产品和创新产品价格竞争的不利影响)。)

  合并的这种研发协同效应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并双方是如何从事研发的,以及两家企业是否具有互补的能力。这种研发协同效应是企业内部互补资产组合产生的广泛得多的协同效应中的一个特例。理论上,合并后的新企业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或者综合互补的研发能力,从而降低研发增量成本。(*23.研发增量成本(incremental R&D cost)是指随着研发工作水平而在边际上变化的成本。研发增量成本的减少意味着,对于任何给定的研发工作水平,研发总成本减少(即研发成本曲线向下平移和/或变平)。)如果合并可以降低研发的增量成本,那它自然就会增强企业从事研发的激励。评估旨在实现这种协同效应的合并往往要对特定事实进行调查。

  在实践中,区分合并带来的研发增量成本下降与取消同一领域研发项目带来的成本节约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我们熟悉的成本曲线偏移或倾斜与沿着成本曲线移动之间的区别。后者并不是对消费者有利的效率。相反,关于在合并后打算取消所谓的“重复性”研发项目的证据直接表明,合并可能导致抑制创新的反竞争。(*24.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明确指出了这一担忧:“研发成本的节省可能是巨大的,但并不是可认知的效率,因为它们难以核实或者产生于反竞争的创新活动减少。”欧盟委员会《横向合并指南》(第80段)也含蓄地指出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重复性”研发项目这个提法可能只是“竞争性”研发项目的一种委婉说法,就像合并公司消除“重复性”产品或零售店一样。合并后,相互较量的创新者之间的创新竞争不复存在,这自然有可能抑制竞争性的研发项目。

  在分析研发协同效应的同时,实践中还必须考虑一种现实危险,即合并将导致研发反协同效应(dis\|synergies)。出现研发反协同效应的原因多种多样,在某些情况下,是由于高技能人才离开合并后的企业。出现研发反协同效应的更根本原因是,合并后的企业无法有组织地用多种方法开发新产品或者解决某些业务问题。这种危险在关于商业战略的文献中得到了充分的分析。这种反协同效应可能很大,合并分析不应忽视它。(*25.Sah and Stiglitz(1987)、Bresnahan et al.(2012)也发现了与组织多样化的价值相关的类似观点。Rubinfeld and Hoven(2001)讨论了对研发多样化展开竞争的好处,并将它们具体应用于美国国防产业的合并执法。关于竞争和研发多样化的正式模型,参见Letina(2016)和Gilbert(2019b)。)换句话说,与单个组织的实际支持相比,多组织之间的竞争可能产生更多样化的方法。

  最终,合并双方必须证明,它们主张的任何创新协同效应(1)可能来自合并,(2)用另一种可以保留更多竞争的安排无法实现,以及(3)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大体上既能够抵消合并引起的创新激励减少,还能抵消单边价格效应(不包括生产成本的任何节约)对当前和未来产品市场竞争的危害以及对消费者的损害。

  2.4关于“竞争和创新”的误导性经济学文献

  尽管与业务窃取效应内部化相关的令人信服的经济学逻辑为分析横向合并的创新效应提供了清晰的程序,但还是出现了一种说法,这一说法基于“竞争和创新”的大量文献,认为反垄断的执法者在创新方面应当宽容横向合并,因为“过多的竞争可能对创新有害”。这一说法被总结为“竞争”和“创新”之间所谓的倒U形关系。(*26.尤其是参见Aghion et al.(2005)以及Aghion and Griffith(2005)。)不出所料,“过多的竞争可能对创新有害”这一说法已经在寻求合并的企业中流行起来。(*27.例如,在欧洲移动电话行业整合的背景下,行业协会使用了这一观点,参见BCG/ETNO,“Reforming Europe's Telecoms Regulation to Enable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2013);Frontier Economics/GSMA,“European Mobile Network Operators Mergers”(2014)。)然而,如果更仔细地阅读文献,就不会得出这一结论。

  为了解个中原因,可以假定一个行业,该行业处于零预期利润和自由进入的均衡状态,并且有显著的边际成本加成,此时,市场进入和竞争的动态过程是不受阻碍的。假设创新是该行业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创新将在某种均衡水平上由企业研发投资驱动。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可能会提出的一类问题是,创新的均衡水平将如何随市场特征变化,比如市场规模或消费者重视多样化的程度。这类问题通常在文献中被提出来,例如,如果模型中的产品差异化更大,创新程度会更高还是更低。然而,这种类型的比较静态问题与合并控制政策没有直接关系,并且这种文献在实践中被误解和误用了。

  在本文中,我们关注的是有关竞争政策的经济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假定市场特征不变,包括需求结构、产品特征和公司的成本函数,并力图预测当合并或者排他行为导致竞争减弱时创新会有什么变化。由于前文所述的原因,如果没有协同效应,重要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可能会导致创新减少。“过多的竞争可能会对创新有害”这一误导性说法从根本上混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经济问题:(1)行业的潜在需求或成本条件变化对创新产生的影响,以及(2)当行业的基本情况不变时,两家对手企业计划的合并对创新产生的影响。

  夏皮罗(2012)详细论述了“过多的竞争可能对创新有害”这一命题。他强调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更多的竞争——意味着未来的销售竞争更激烈——会刺激创新。他还指出,文献中使用的模型通常不分析合并的影响,而是着眼于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外生变化。(*28.这些文献的模型通常考虑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变化,但没有考虑(合并带来的)研发活动协同的影响。这种方法最多只能部分反映合并对研发激励的影响。这些文献还利用一些代理变量来模拟产品市场竞争的变化,但这些变量没有明确刻画两家对手企业合并的影响的代理参数。例如,这些文献经常关注市场参数的变化,如产品差异化程度、来自竞争边缘的约束强度或行业需求的价格弹性。产品市场竞争强度的这些外生变化并不是刻画合并影响的好的代理变量。这些文献中的一些模型也考察了企业数量和相应产品的外生变化对创新的影响;参见Vives(2008),以及最近的Gilbert et al.(2018)、Marshall and Parra(2018)。这种方法也没有说明合并的影响,因为合并允许两家公司在研发努力和价格方面进行决策协同,而并不意味着其中一家企业的资产和产品会消失。这些文献通常也没有考虑(假设的)某企业/产品消失导致的产品种类减少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寡头环境中的合并和创新正式模型,可参见Igami and Uetake(2019),Motta and Tarantino(2018),而Federico et al.(2018)并不支持倒U形的理论预测。)这些被引用的论文的作者通常不会声称他们的分析适用于合并的反垄断分析。

  [《比较》印刷版,点此订阅,随时起刊,免费快递。]

版面编辑:张翔宇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