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合法性的视角作者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雅博士后,昝馨。 本文感谢渠敬东老师和朱恒鹏老师的悉心指导。文责自负。
在社会科学理论中,合法性概念通常用于讨论国家主权,如某个政体的合法性。舒门尔分尼(Schimmelfennig,1996)将合法性概念延展到制度研究中,提出了制度合法性的概念,他认为制度合法性至少包括投入合法性(input oriented legitimacy)和产出合法性(output oriented legitimacy)。前者关注民意如何进入政治议程并最终落地为政治决策,包括公民有效参与、选举公平、公共事务透明化、政治议程规则化等要素;后者关注制度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在实现其目标方面的效率表现,强调“为人民治理”(government for the people),而非简单的“由人民治理”(government by the people)。一项制度是否面临合法性危机,有赖于能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得某种平衡,既能发现民意广泛指向的社会问题,又不被可能的民粹主义遮蔽双眼(Hanberger,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