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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适当范围:理论分析及其在监狱管理中的应用

来源于 《比较》 2021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21年06月01日
文丨奥利弗·哈特 安德烈·施莱弗 罗伯特·维什尼

4.看待政府的另一种观点

  在本节中,我们放松了对官员或政客代表社会利益的假设,并允许他们自利。这种利己行为可以用很多方式表示。首先,政客可能是腐败的,因为他愿意利用自己的控制权从承包商那里捞钱(或者获得竞选捐款)。其次,政客可以利用他的控制权追求公共利益以外的政治目标,例如迎合可能在选举中支持他的利益集团。这些政治行为特征可能对两种所有权结构的优劣产生巨大的影响。

  4.1腐败

  一个对政府服务进行监督的腐败政客可能用多种方式为自己谋利。如果服务被外包出去,他可以将合同给那些报价并不是最低或者质量较差的企业,以换取贿赂。他也可能签订一份不利于政府的合同,在合同中故意忽视重要的质量因素,或者向承包商支付过高的价格。当这样的合同需要重新谈判的时候,他也能够就有利于承包商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最后一点是,一旦签订合同,他可能允许违反合同的行为存在,从而使一些重要条款得不到执行。简言之,腐败的政客可以利用他手中的各种权力,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政府的服务成本,从而收取贿赂。(*12.当政客懒政或没有动力时,会出现一系列非常相似的问题。这样一个政客就像他的腐败对手一样,可能会签署一些不能保护公共利益的糟糕合同,把合同授予效率低下的供应商,支付过高的价格,不能监督承包商等。因为私有化将政府锁定在这些糟糕的安排中,政客的懒政以及腐败往往会导致反对私有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并不准备分析所有这些关于腐败的模型。相反,我们只介绍一种简单但可能非常重要的情况,即腐败可能导致过度私有化。也就是说,本来从社会角度出发,选择政府供给方式可以达到社会最优状态,但腐败政客却使其向私有化方向转变。

  假设私有化的决策是由一个更高级别的政客在时期0之前制定的(参见图1)。也就是说,除了所有权的决策在时期1/2制定外,时间线同图1一致。再假设政客在做出私有化决策后不参与F的运作;也就是说,签约决策权交给一个被认为是诚实的官僚手中。相反,前面做出私有化决策的政客是腐败的,他收受了金钱贿赂。

  在这种情况下,政客只有一个简单的选择。他可以将F(监狱)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安排将F出售给M拥有的一家私人公司(F未来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假设政客可以人为地把价格定得很低,并向M索取贿赂,也就是说,政客可以避免通过竞价出售F,或者他也可以将F继续保持公共所有状态,任命M为未来的管理者(监狱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设政客以任命M做管理者为条件,从M那里索取贿赂。

  在合理的假设下,如果将F私有化,政客可以收取比不私有化时更高的贿赂。如果政客将F私有化,那么在时期0,M与G在关于合同条款的谈判中处于双边讨价还价的位置。总的剩余SM从(2.9)式中得出。根据纳什讨价还价的假定,M在价格P0水平上得到0.5SM。现在回到时期1/2。到目前为止,只要有许多潜在的(相同)公司和经理可以管理监狱,政客就可以把F卖给贿赂最高的人:最高的贿赂当然是0.5 SM,所以这是政客的报酬。

  现在考虑政客将F保持公共所有的情况。M会付多少钱来获得监狱长的特权?M面临的问题是,在与G签订合同之前,他的工作没有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监狱是公共所有的,就没有什么能阻止政客在时期0用其他管理者取代M(此时不存在关系专用性投资)。因此M的未来收益为零,这意味着政客能得到的贿赂也为零!结论是,腐败的政客总是想私有化F,即便这会使社会效率非常低下。

  即使腐败的政客能够迫使诚实的官僚保留由该政客选择的管理者,他从该管理者身上得到的贿赂也低于他从私人承包商那里得到的贿赂。如果λ<1,公共部门管理者从成本降低或质量改进中得到的收益比例将低于1/2,而与之相比,私人承包商能够从质量改进中得到1/2的收益,从成本降低中得到全部收益。因此,公共部门管理者能够为其工作支付的贿赂低于私人承包商。从政客实现贿赂最大化的角度看,他将促使过度私有化。

  4.2徇私不公

  政客为公共利益行事的假设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因素,即他们为了赢得选举常常迎合特殊利益集团,如工会(Stigler,1971;Becker,1983)。政客可能会选择利用公共资金为工人提供就业机会,或者支付给工人高于市场水平的工资,从而在选举中得到工人的支持。如果在政府自身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使用公共资源向这些利益集团转移财富比在合同外包情况下更容易,那么政客就会倾向于减少私有化(Shleifer and Vishny,1994)。因此,徇私不公与腐败有相反的效果:它将导致政客过于倾向政府供给。有趣的是,公共企业中的过度就业可能导致质量过高(如果使用更多的人能够提高质量的话)。例如,一些欧洲国有航空公司,如法航和汉莎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可能过高,但私人航空公司可能提供的低质量服务并不表明其效率低下。

  将政府服务私有化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为了避免过多的公共资金花费在政治强势利益集团上。在美国,公共部门工会是一个强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强烈反对政府合同外包(包括反对监狱私有化)的声音中,就有一部分来自它们(AFSCME,1985)。一些证据表明,强势公共部门团体以及政府预算软约束的存在,是美国地方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私有化的重要障碍(Lopez de Silanes、Shleifer and Vishny,1996)。

  现实情况表明,私有化与政府供给之间存在重要的权衡取舍关系。如果存在严重腐败,此时私有化的依据就要弱于仁慈政府的情形。而当徇私不公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时,私有化的依据就更有力。一个改革者在考虑私有化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他的政治制度中,腐败和徇私不公哪一个是更主要的问题。

5.监狱私有化

  5.1概述

  监狱私有化是指将监狱的经营活动全部承包给私营企业。在中世纪,监狱通常是私人的,但到了20世纪,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接管了它们。当今美国的法律规定,即使在私立监狱里,私人企业也不能随意惩罚犯人,应当由政府人员来决定对囚犯的惩罚力度,但几乎所有与监禁有关的其他活动原则上都可以私有化。在过去10年中,美国的私立监狱迅速增长,可容纳的囚犯人数从1985年的约1200名增加到1994年底的近5万名(Thomas,1995)。尽管如此,私立监狱只关押了大约3%的囚犯。虽然私立监狱在数量上微不足道,但它在私人监禁的成本及质量方面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例如,AFSCME,1985;Donahue,1988,1989;Logan,1990,1992;Shichor,1995,等)。尽管现在还没有关于私立与公立监狱成本及质量的大样本比较研究,但对于用不完备合同方法研究监狱私有化问题而言,现有资料已经足以对此进行评价。

  私立监狱管理每个囚犯的成本比公立监狱低10%。(*13.监狱私有化的批评者经常质疑这种比较,因为私立监狱囚犯的暴力倾向显然没有那么强(Donahue,1988;Shichor,1995),由于私人监禁的一些成本,在比较研究中往往会忽略对持续公共监督的需要。另一方面,公立监狱的一些成本,如流失的税收收入甚至资本成本,在比较研究中也常常被忽略。)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公立监狱狱警的工资比私立监狱狱警的高出大约15%(Donahue,1988)。这种劳动力成本差异的部分原因是,私人承包商不需要向工会支付工资保险,另一个原因是他们雇用低质量的雇员。由于劳动力成本占监狱成本的2/3,所以这一成本差异大体可以解释私立监狱10%的成本节省。

  私立监狱引起的最具争议和最有趣的问题是服务质量,包括监狱中的秩序(囚犯的安全、越狱、工作人员对囚犯的态度、狱警对犯人以及囚犯之间的暴力、惩戒程序等)、囚犯得到的福利(食物质量、医疗保健、牙科保健、精神保健、衣服、设施质量、监狱工作、娱乐、获得法律帮助等)和再教育状况(职业培训、其他教育、假释程序等)。对监狱私有化的反对主要集中在质量上。迪卢里奥(Dilulio,1987)说:“私立监狱的历史是非常悲惨的,囚犯受虐待和政治腐败事件有大量记述。在许多情况下,私人承包商让囚犯工作至死,殴打或杀害轻微违规的囚犯,或未能保证在他们精心起草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囚犯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和质量(食物、衣服、住所等)。”在诸如韦伯等人(Webb and Webb,1963;Shischor,1995,第2章)批评私立监狱的叙述中,上述评论显得并不极端。另一方面,洛根(Logan,1992)对新墨西哥三所女子监狱的调查报告显示,私立监狱的质量更优越。监狱私有化的中心问题是,糟糕的历史是否对现在和未来有良好的指导作用。

  我们之前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在监狱私有化的进程中,合同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能够实现什么。因此,我们首先证明监狱中的许多质量问题实际上可以通过合同来解决。尽管如此,我们也承认,即使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合同仍然难以避免不完备性。此外,我们在模型中描述的方式可以呈现这种不完备性:承包商有机会以可能导致质量严重恶化的方式降低成本。我们还将讨论腐败与合同执行不佳之间的高度相关性。在这一节的末尾,我们将就监狱的私有化问题提出一些尝试性的建议。

  5.2合同的作用

  为了评估订立合同的可能性,我们将检验美国的现代“最佳实践”,当然这些实践过高地估计了平均水平。首先,一些私立监狱合同要求承包商遵守美国改造协会(ACA)的准则,这是一个准公共组织,它颁布一些优良监狱应具备的标准(可参见ACA,1990),达到标准的监狱将被授予称号。其次,美国律师协会(ABA)制定了一系列更加严格的方案,规定了一份优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Robbins,1989)。最后,我们将讨论一份真实合同,该合同由田纳西州的戴维森县与美国改造公司(CCA)签订。田纳西州的监狱私有化进程比其他州要快很多,而美国改造公司是私立监狱行业中最有声誉的公司之一。通过讨论这些合同条款,我们希望发现合同如果得到执行究竟能起什么作用。

  美国改造协会为成人改造惩教机构制定了463项标准,涵盖监狱行政和管理(包括人事政策、工作人员培训和发展、簿记、财政管理等),物理设施(包括建筑和安全规范、安全性、囚犯住房、监狱规模等),运营(包括规则和纪律、安全程序、犯人权利、特殊禁闭等),服务(包括犯人分类、食品、卫生、保健、社会服务等),以及囚犯项目(工作、教育、娱乐、邮件、探访、图书馆、宗教等)。在这些标准中有38项是强制性的,它们覆盖了一些核心问题,包括工作人员培训和发展、建筑和安全规范、安保和控制、安全和应急程序、囚犯权利、分类分级(classfication)、食品服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保健,以及惩教工作。为了获得每三年更新一次的美国改造协会认证,一家监狱必须满足所有38个强制性标准和90%的非强制性标准。总的来说,只有一小部分公立或私立监狱获得了美国改造协会认证。然而,即使私立监狱没有获得美国改造协会认证,监狱合同也可以使用美国改造协会的一些或许多标准作为其中的条款。

  美国改造协会的标准倾向于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美国改造协会通常坚持要求监狱有一套处理具体事务的书面规则或政策手册,监狱的员工必须遵守这些规则。美国改造协会的标准通常没有规定这些规则的内容。据说这些成文手册可以帮助培训监狱工作人员,同时也能让囚犯在书面规则被违反时进行投诉(或起诉),而没有手册他们就会因为没有参照标准无法做到这一点。在食品和健康等问题上,美国改造协会规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确实相对难以实现。在食物方面,美国改造协会规定了必须提供的餐数、热量摄入、两餐之间的间隔时间、准备和保存食物的条件,以及美味程度。它也参考了美国饮食协会关于食品质量的标准。如果政府在合同中要求私人承包商必须通过美国改造协会认证,就能解决许多质量标准问题。

  罗宾斯(Robbins,1989)在一项由美国律师协会签署的文件中提出了一种比美国改造协会更加困难的签约方法。罗宾斯的方法实际上依附于美国改造协会的标准,但对于违反合同或侵犯囚犯权利的缔约者,将承担更加严重的责任。例如,罗宾斯要求私人承包商达到100%而不是90%的美国改造协会的非强制性标准。他还要求缔约者为每起侵犯囚犯权利的行为交纳2500万美元的责任保险。这样做或许能使政府免除责任,但几乎肯定令私立监狱无法生存。(*14.罗宾斯也希望要求私人承包商以不低于过去的工资水平雇用以前政府监狱的雇员。这将消除私人承包商的成本优势。)罗宾斯的提案接近于要求缔约者在各种自然状态下均提供最高的质量水平,这样做一般是没有效率的。(*15.第2节中模型的核心假定是质量水平不能由合同约定,这一假定的确代表了一些更微秒的观点,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各种可能状态下的有效质量水平成本过高。这与模型中认为有些质量水平在任何状态下均可达到规定的观点并不矛盾;问题是这一质量水平可能太高或者太低了。罗宾斯(1989)的建议说明了这一观点。他的方法实际是力图由合同约定质量水平。而这样做的问题是,它把质量水平规定得如此之高,以至于该商品的供给是不经济的,例如,监狱可能被迫要求采取许多措施以防止越狱,而这样做不可能有利可图。换言之,这样做就好像要求一个人建造一座坚不可摧的防护设施,连核攻击也不能破坏它。如果用这样的质量水平来要求监狱,那么有关质量的缔约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所公立监狱满足罗宾斯的标准,这一点也是毫不奇怪的。

  1990年,美国改造公司与纳什维尔市政府和戴维森县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说明了美国改造协会的标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发挥关键作用。该合同的内容包括:美国改造公司负责监狱的建造以及三年的运营,报酬为固定建设费用加上每个囚犯的管理费用。合同规定美国改造公司必须在监狱服务开始的两年内获得美国改造协会的认证。该合同对美国改造协会标准的依赖性更强,尤其是在福利设施以及服务方面。合同还规定,作为前提,监狱中必须永久性地派驻三名政府职员,包括合同监控者,以便监控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审阅纪律和申诉报告。(*16.罗宾斯希望政府雇员在纪律与上诉方面起到比田纳西州合同中要求的更为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说,美国改造协会的标准、罗宾斯的提案以及这份真实合同给我们的印象是,如果最佳实践能够被釆用,监狱质量的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解决。

  5.3合同的不完备性

  虽然合同可以解决一些质量问题,但在一些重要领域,其不完备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理论上有可能损害私人承包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我们重点关注的两个关键领域是武力使用和人员素质。这些领域是私立监狱受到批评的焦点所在。

  玛蒂娜诉奥尼尔(Medina v.O.Neil,1984)这个著名的案例生动地说明了私立监狱中滥用武力以及职员素质低下的问题。希霍尔(Schichor,1985)提道:“1981年,在休斯敦,26名偷渡者被移民归化局拘留。刚开始时,他们中的20人被拘禁在当地的监狱,另外6人被拘禁在当地的一家私人保安公司。该私人公司将他们关在一间设计容量为6人的小房间中。一天过后,另外20名被拘留者中的10人也被转移到这家公司关押,他们也被关在这个房间中(Logan,1990)。也就是说有16名偷渡者被关押在这间12×20英尺的房间中。又过了一天后,这间小房间中的拘留者企图逃跑,一名私人狱警在试图阻止他们逃跑的过程中意外开枪打死了一人,并致使另一人重伤。该狱警明显没有经过枪械训练,他的本意是将枪作为电棍使用,将拘留者赶回房间”(Logan,1990,第104页)。有趣的是,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判时,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对移民归化局的判决,裁定:“(1)移民归化局没有法定责任向偷渡者提供适当的拘留场所,(2)偷渡者应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Logan,1990,第183页)。简言之,狱警可以过度使用武力,可以不经过训练,并且法院不认为这样的情况是违反法律(或合同)的。美国州县市雇员联合会(AFSCME,1985)和唐纳修(Donahue,1988)还给出了另外一些私立监狱职员训练不足和素质低下的例子。

  考察其他合同也可以发现,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完备性。美国改造协会的强制性标准对使用武力并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书面政策、程序和惯例将武力的使用限制在正当自卫、保护他人、保护财产和防止越狱等情况,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使用,并要依法行事。在任何情况下,武力都不能作为正当惩罚。在使用武力之后要编写一份书面报告,提交行政工作人员审查。”这一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枪支的使用,但很模糊。即使罗宾斯关于使用非致命武力的建议也十分简要:“任何狱警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权使用非致命武力:阻止重罪或轻罪的发生,包括越狱;面对身体攻击时的自卫或保护他人;防止对财产的巨大破坏;执行监狱规章制度;防止或镇压骚乱。”(*17.规定什么情形下使用致命武力通常比较容易,因为这些武力通常只有在囚犯越狱或发生暴乱的时候才能使用,而这两种情形都是可证实的。参见Shichor(1995,第101页)。)尽管罗宾斯将缔约者“执行监狱规章制度”列为使用武力的条件之一,为使用武力开了一个很大的口子,因为这几乎囊括了任何情况,但他在某些方面(财产损失必须很大)对私人承包商使用武力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我们由这些标准可以看岀,无论承包商是否得到美国改造协会认证,甚至处于美国律师协会的约束之下,他们都有使用非致命武力的很大权力。

  田纳西州的合同允许使用武力的范围更广。首先,不同于美国律师协会或美国改造协会标准,田纳西州的合同允许使用致命武力阻止越狱。其次,在使用非致命武力时,田纳西州的合同采用了罗宾斯的建议(但没有规定他提议的惩罚措施),这可能使武力的使用不受明显的限制。总之,即使在最佳实践合同中,使用武力的范围也是很广的。

  合同不完备可能更多地体现在职员的素质上。美国改造协会的(非强制性)标准规定,决定雇员人数需要有一套程序,并且在任何18个月的时间里,员工空缺率都要保持在10%以下。根据要求,惩教人员在工作的第一年应接受120小时的培训,在以后的年份接受40小时的培训。标准中(除了提到培训科目)几乎没有提及关于培训的质量或官员的素质。罗宾斯的提案大致与美国改造协会的标准相同。田纳西州的合同遵循了美国改造协会的培训要求,但也规定:“在设施开放的时间和合同签署后的第一年里,承包商雇用的保安中至少有25%从事过至少一年的监狱保安工作。在雇用监狱职员的时候,戴维森县的居民享有优先权。”最有意思的是,节省员工成本方面的标准非常少,但承包商的自由处置权很大。

  合同不完备是否会导致质量下降?不幸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系统的证据。我们可以通过查看两份报告(非常小的样本)来大致了解这些问题。第一份报告是田纳西州政府1995年对其两所公立监狱和一所(由美国改造公司管理的)私立监狱的比较评估。结果显示三所监狱整体质量非常高,这暗指选择更便宜的私立监狱对政府而言是好的选择(参见《纽约时报》,1995年9月19日),但报告明确指明,私立监狱的暴力程度更高:“工作人员和囚犯受伤的数量是监狱安全性的一个衡量标准。在这15个月的时间里,私立监狱报告的囚犯和工作人员受伤事件(214起)明显多于两所州立监狱,分别多了21起和51起。私立监狱还报告了30起使用武力事件,相比之下,州立监狱分别报告了4起和6起。”田纳西州的报告弱化了这些证据。这或许是因为撰写报告的方式不同,但这些数据的确具有启发意义。

  这三所监狱均通过了美国改造协会认证,但它们并没有100%地达到美国改造协会的非强制性标准。私立监狱和公立监狱没有达标的地方并不相同。其中的一所公立监狱似乎在食品服务达标方面有所欠缺:在第一次检查中达标率为44%,第二次检查中达标率为67%。第二所公立监狱在第一次检查中消防和职业安全的达标率为64%,不过在第二次检查中达标率为97%。私立监狱最大的问题是员工标准,在第一次检查中达标率为73%,食品服务的达标率为67%。私立监狱在健康护理、健康记录以及精神健康服务标准方面也存在问题,达标率为75%。在第二次检查中,员工标准的达标率上升到了92%(仍然低于公立监狱),并改正了大部分其他方面的不足。从这份报告中我们很难看出,这三所监狱在第二次检查中表现焕然一新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它们对评估有所准备。但是,私立监狱在员工质量方面的较差表现与我们前面的观点是一致的:私立监狱管理中无法写入合同的部分正是员工的素质。私立监狱中高频率的暴力事件或许也是由员工素质低造成的,因为在防止囚犯之间发生暴力事件的时候,训练不足的狱警使用武力的可能性更大。

  虽然美国改造公司管理的田纳西州私立监狱被公认为是私立监狱管理的成功典范,但ESMOR惩教服务公司在新泽西州伊丽莎白的拘留所(主要为移民归化局提供服务)却公认为是失败的典型,部分原因是1995年6月18日那里发生过骚乱。移民归化局的报告对该机构提出了严厉批评,这份报告与其他相关报道一起,提供了有关私立监狱的更多信息,但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这些证据代表的可能是最糟糕的情况。ESMOR关押着试图通过纽约肯尼迪机场和纽瓦克机场非法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未必是一群犯罪团伙的骨干)。ESMOR在与另外一所私立监狱的竞争中,以非常低的价格获得了移民归化局的合同,据称价格如此低的部分原因在于,其投标中对监狱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估计得较低。合同确实规定了ESMOR将雇用的员工类型,但事实证明,在合同中有可能雇用以前的仓库看守员作为狱警。而ESMOR在培训方面显然违背了合同:移民归化局的报告显示,ESMOR并没有满足这方面的合同要求。

  总之,ESMOR的拘留所人手严重不足,狱警没有接受足够的培训,他们滥用暴力虐待囚犯,管理层对工作人员缺乏监督。骚乱爆发后,狱警立即逃跑,用公用电话报警。移民局将拘留所的许多问题归咎于ESMOR在员工雇佣方面贪图便宜。报告中的证据表明,私人承包商有可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来节省成本,这一特殊事件也反映了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即面对私人承包商明显违反合同的行为政府无计可施。

  总之,虽然缺乏系统证据分析私立和公立监狱的监禁质量,但现有的少量证据表明,在监狱暴力和工作人员素质等重要方面,监狱合同存在严重的不完备性。这种不完备性有时会导致私人承包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

  5.4合同监督与管理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的都是仁慈政府签订和执行合同的情况,唯一的限制来自难以签订足够好的合同。私立监狱的历史(如同政府的其他历史一样)表明,合同分配中的腐败和合同执行不完善的问题普遍存在。例如,希霍尔(1995)讲述了一个令人不安的故事,故事的内容是关于19世纪加利福尼亚州私立监狱的腐败和虐待犯人的情况。第一份私立监狱合同是与詹姆士·爱斯特尔(James Estell)签订的。他是一名强势的议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转包为自己及朋友谋取私利,同时还虐待犯人(Shichor,1995,第40页)。那么,现在的情况比过去又如何呢?

  对ESMOR监狱以及其他证据的检验发现,我们在第5节分析的内容与实际的监狱合同是高度相关的。首先,私立监狱在政治上是非常活跃的。例如,ESMOR明显贿赂了某些政客,并利用政治捐款来取得合同(New York Times,1995年7月23日)。田纳西州州长的妻子事先买入美国改造公司的股票并从中获利,该公司后来基本上致力于州长批准的田纳西州监狱私有化(The New Republic,1996年3月4日,第9页)。

  其次,我们不能忽视合同的执行情况。移民归化局的总结报告认为,ESMOR改变其对策“阻碍了移民归化局有效执行其监管职责的能力”。该报告还提到,ESMOR告诉其狱警不要向移民归化局的现场监督官透露信息,还有一次鼓动移民归化局撤换监督官,因为该官员在监狱发生骚乱之前的几个月投诉了新泽西州伊丽莎白拘留所的表现。报告指出,ESMOR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合同,并寻求对策阻碍移民归化局执行合同。报告也清楚地表明,移民归化局并没有尽其所能执行合同。该报告生动地说明了激励相对较弱的政府官僚机构与决心降低成本的私人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何难以执行,即使涉及违反合同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合同中对此没有规定。

  再次,移民归化局的合同要么是没有规定履约失败的惩罚措施,要么只有一些轻微的惩罚(就我们所知,一名犯人逃跑将处80美元的罚金,而最初只有20美元),该合同与田纳西州的合同相比,总体来说要宽松得多。ESMOR甚至在与移民归化局就继续运营伊丽莎白拘留所进行谈判。由此可见,私人承包商违反合同的成本看起来并不是很高。

  因此,就监狱这个问题来说,仁慈政府的观点会导致对服务合同外包的前景过于乐观。

  5.5监狱是否应该私有化?

  监狱似乎很适合我们的分析框架。虽然在某些方面监狱合同非常详细,但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完备。降低成本的机会有很多,虽然这并不违反合同,却会大大降低质量。而且,从现有的证据看,我们认为命题4的假设较为贴近实际。首先,质量恶化的福利后果可能与成本降低的福利后果不相上下。其次,质量创新的机会有限。在这些条件下,命题4表明公共所有权是优越的,也就是说,私人承包商在降低成本的过程中,可能会严重损害质量,并且私人承包商进行潜在质量创新的收益是有限的。我们还注意到,由于囚犯没有选择权,原本能够解决监狱质量问题的事后竞争并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最后,在监狱私有化这一问题上,由于工会在合同中得不到太大的好处,所以腐败比徇私不公的影响更大。综上所述,我们的理论对私立监狱持严重怀疑的态度。

  为反对监狱私有化提供了更强理由的一个例子是有最高安全要求的监狱,在这样的监狱里,防止囚犯对狱警以及其他囚犯使用暴力是监狱最重要的一个目标(New York Time Magzine,1995年11月26日)。在很多情况下,防止类似暴力问题发生的一般策略就是狱警使用武力。我们已经说明,在合同中详细规定狱警使用武力的情形是非常困难的。除此之外,雇用教育程度低下、训练不足的狱警(私立监狱这样做的动力更强)将进一步增加狱警无理由使用武力的可能。因此,我们的观点是,只要限制对囚犯使用武力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公共目标,安全要求最高的监狱就不应该私有化。托马斯(Thomas,1995)对美国私营成年人改造机构的调查报告与我们的观点正好一致,在被调查的88所监狱中,仅有4所是安全要求最高的监狱。相反,由于私营过渡教习所(halfway houses)和青少年改造机构中的暴力问题要轻微得多,所以这两类私营机构在美国大量存在(Shichor,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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