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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 国际比较与理论思考

来源于 《比较》 2017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01日
王宇 唐滔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DN0GQGqP](https://a.caixin.com/DN0GQGqP)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1.作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此文完成于2016年9月,修改于2016年10月。本文为作者个人学术看法,与供职单位无关。)

一、为什么“营改增”?

  过去20多年,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我国并行征收。增值税是以货物流转或者劳务提供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对象,多阶段、多环节课征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大致而言,增值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制造业;营业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服务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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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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