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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理论的改进与新拍卖模式的发明

来源于 《比较》 2020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文|诺贝尔经济学奖评委会

  *本文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评委会对202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米尔格罗姆(Paul R. Milgrom)和罗伯特·威尔逊(Robert B.Wilson)的学术贡献的总结报告。感谢特邀编辑李一南提供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编者注

1.引言

  把有价值的货品卖给出价最高的竞标人,或者从报价最低的竞标人那里采购所需的服务,此类活动可以追溯到人类有文字记载之初。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就记录过在他之前约2500年的古巴比伦的拍卖活动。(*1.19世纪的英国艺术家埃德温·朗(Edwin Long)在一幅著名画作中描绘了古巴比伦的拍卖。在1882年的拍卖中,该作品以6615英镑的价格被出售给托马斯·霍洛威(Thomas Holloway),创下了当时的现代画作的纪录。如今,该画作悬挂于伦敦大学霍洛威学院。)在罗马帝国,债权人经常利用拍卖来出售从违约债务人那里没收的资产。到更为接近今天的时代,瑞典男爵克拉斯·罗兰布(Claes Ralamb)于1674年建立了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拍卖机构,即斯德哥尔摩拍卖行(Stockholms Auktionsverk)。除罚没资产外,该拍卖行还代表卖家出售类型广泛的物品,例如17世纪后期的瑞典国王卡尔六世在那里拍卖过一批狩猎武器。1744年,塞缪尔·贝克(Samuel Baker)与乔治·利(George Leigh)则在他们新成立的拍卖公司售出了一套贵重书籍,价值826英镑。这间位于伦敦的企业日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艺术品拍卖机构,即索斯比拍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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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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