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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周期资本监管 制度框架和国际比较

来源于 《比较》 2014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2月01日
王胜邦
 

  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杠杆率的周期性波动是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债务合约的双方均受制于缺乏远见和狭隘思维,使得债务周期具有强烈的自我强化特征,为防止债务激增或骤降的危害性,监管当局必须逆风而行,建立跨周期的宏观审慎安排(Turner,2011)。巴塞尔协议III(BCBS,2010)引入了逆周期资本要求(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将逆周期监管纳入国际监管规则,这是监管理论和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巴塞尔协议III将私人部门信贷/GDP对其长期趋势的偏离度作为反映信用周期状况的指标,采用广义信贷/GDP与其长期趋势之间的正缺口(gap)作为计提逆周期资本要求的参考。当缺口小于2%时无须计提逆周期资本;缺口达到2%,开始计提逆周期资本要求,当缺口达到10%时,逆周期资本要求达到最大值,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2.5%;缺口在2%—10%之间,按照简单线性规则计提逆周期资本要求。自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以来,国际组织、学术界和市场参与者开始采用信贷/GDP分析金融体系风险,一些国家建立了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对于我国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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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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