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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与规模报酬递增:反垄断世纪的终结?

来源于 《比较》 2021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21年10月01日
在某些领域,将决定主要留给最大化利润或效用的个人动机可能没问题。而在其他领域,则可能需要政府机构执行法律和法规,以实现秩序和最优化。图/视觉中国
文|考希克·巴苏

  * Kaushik Basu, 康奈尔大学Carl Marks国际研究讲席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发展、经济学理论、产业组织、政治经济学。原文“New Technology and Increasing Returns:The End of the Antitrust Century?”,收录在Kaushik Basu and Robert C.Hockett主编的Law,Economics,and Conflict一书中。

1.引言

  随着最新的技术革命,强大的买方垄断力量使公司可以将工资降至竞争性水平之下,与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关的一些传统法律和法规更加难以适用。反垄断法尤其如此。通过数字连接,生产链跨越多国并展现出前所未有的规模经济,机械地应用反垄断法可能敲响一国竞争力和制造业的丧钟。但是,在没有配套法规的情况下,不使用这些法律,消费者和工人又容易受到剥削。

  本文试图阐明这一困境。该问题可以追溯到18世纪早期的奥古斯丁·古诺和同世纪晚期的约瑟夫·伯特兰的想法,以及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美国反垄断革命,以评估我们目前的困境。在过去两三年里,我在几个地方零散地评论过这个问题。本文基于这些评论(*我尤其大量引用了自己的文章(Basu,2018)。),讨论了如何根据这些新技术的发展重建理论,并推断我们如何在监管方面做出回应。本文的描述性部分确实是推断性的,同时我也充分意识到这些只是初步想法,在决策者使用它们之前必须进一步提炼。

2.技术变革与监管挑战

  在传统经济学中,“看不见的手”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武器。亚当·斯密发现,我们在社会中看到的秩序并不一定意味着存在上帝或统治者,他命令我们将食物送到餐桌上,将衣服摆在商店里供我们选择,这些事情大多都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悄然运作,而这只手自然地产生于我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冲动。斯密的这一发现不仅激发了最优秀的一般均衡分析和经济学理论研究,也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了大量极具误导性的争论。一部分学者采用斯密的理论,指出人们总是可以将决定留给市场,无须政府干预;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理论是错误的,指出人们总是需要政府的指导和监管。

  实际上,正如现代经济理论充分阐明的那样,这一切完全取决于我们所要讨论的经济领域。在某些领域,将决定主要留给最大化利润或效用的个人动机可能没问题。而在其他领域,则可能需要政府机构执行法律和法规,以实现秩序和最优化。某个村庄的食品市场显然属于第一类,而公共品和公地的使用则属于第二类。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在没有法律威慑的情况下,曾经运行良好的市场可能会由于基础技术更替而不再能良好运行。或者,更一般地说,随着技术改变了我们参与的生活博弈的策略特征,曾经行之有效的监管可能不再有效。在我与乔根·威布尔正在进行的一个研究项目(Basu and Weibull,2019)中,我们试图描述缓慢漂移这一概念的特征,它在扩大人类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同时,改变了人类互动的策略结构,因此,如果没有监管,这样的经济可能会崩溃到被称为“恐龙危机”的灾难性局面。

  人类社会在历史进程中曾多次与这样的转折斗争。250万年前我们的祖先学会制作省力工具,或者大约30万年前他们学会了“火的驯化”,都标志着历史上的危险转折点,因为对某些种类的劳动力的需求突然下降(Harali,2011)。在那些时代,还没有国家或法律,但是有规范和非正式行为规则,它们必须做出改变以使这些技术突破转化为有利条件和更高的生活水平。否则,这些变化可能成为毁灭性力量。在大约从18世纪中叶持续到19世纪中叶的工业革命期间,发生的故事也非常相似。取代劳动力的新技术和新机器的出现引发了贫困和动荡。但是,由于新的法律和法规,例如英国旨在保护工人的各种工厂法案,以及1842年出现的持续征收所得税的新想法,使工业革命变成了带来更高增长的福音,并最终带来了更高的生活水平。工业革命时期恰逢经济学取得重大突破的时期,从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到19世纪后期斯坦利·杰文斯(1871)和里昂·瓦尔拉斯(1874)领导的边际主义革命,并非巧合。

  可以说,我们今天正处于类似的关头,新的数字技术颠覆了市场,导致对劳动力的相对需求下降(*参见Autor、Katz and Krueger(1998),Karabarbounis and Neiman(2014),Basu(2016)。),并引发政治上的强烈反应和民粹主义抬头(Rodrik,2017)。15世纪后期,航海技术改变了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带来了新的贸易形式和繁荣,但也开启了殖民主义时代。从这个角度而言,今天是一个充满新机遇以及新挑战的时代。现在是时候重新思考经济学的基础以及市场监管的模式和性质了。本文重点关注在先进数字技术和劳动节约型发明的背景下,与反垄断法及其实施有关的监管挑战。因此,本文是对一个大研究议程的小小贡献。

3.反垄断世纪

  即使在反垄断法的黄金时期,对于提高市场效率和促进公平,反垄断法也是有争议的政策工具。这方面的开创性工作始于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以下简称《谢尔曼法案》)。在此之前,虽然由古诺(1838)开创的寡头和垄断理论被赋予数学结构已有几十年,但仍然不是经济学常规话语体系的一部分。反垄断法进程更多地源于旨在保护不幸的消费者的政治激进主义,而不是源于对市场的任何形式化阐述。如上所述,不幸的工人的类似担忧也有其理由。买方垄断是卖方垄断的对应物,因此从企业那里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经常遭受的剥削可以并且确实发生在为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工人身上。(*尽管对工人的剥削一直是经济学家长期关注的主题,但令人振奋的是,在反垄断法的背景下,新的法学文献承认了这一点(参见Krueger and Ashenfelter,2017;Naidu、Posner and Weyl,2018;Marinescu and Hovenkamp,2018;Marinescu and Sunstein,2019)。Sunstein(2018)将此称为“城里的新芝加哥学派”。)

  反垄断法的主要动机是提高效率还是促进公平,这一点从未明确。很久以后,在1936年颁布《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时,人们才认识到,最具剥削性的垄断,即对消费者实行完全价格歧视的垄断,可能与完全竞争市场一样有效率(Basu,1993)。当然,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歧视工人的剥削性买方垄断。同样,正如企业可以合谋提高用工价格,它们也可以合谋降低所雇工人的工资。2010年,美国司法部对硅谷的苹果、谷歌以及其他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它们相互合谋不挖对方的工人,人为压低工资,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1条(Marinsecu and Posner,2019)。

  在本文的分析部分,我将处理垄断和寡头,但同样的论点也适用于买方垄断、买方寡头和对劳动力的剥削。为了理解上述评论,请考虑图1所示的标准需求曲线。假设生产的边际成本恒定为k。那么,众所周知,竞争均衡在C点上。生产的数量为Qc,收取的价格将等于生产的边际成本k。

  另一方面,如果市场完全由标准垄断者提供供给,则价格会更高,在PM,销售量将是QM,如图1所示。由于竞争均衡是有效的,标准垄断提供的供给少于完全竞争行业,显然导致产量过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垄断被认为是无效率的。

  

 

  现在假设某个市场由一家企业,即垄断者提供供给,因此均衡处于M点上。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无效率的均衡。然而,有趣的是,有两种方法可以获得有效率的结果。第一个方法是让许多公司进入该行业,正如反垄断法和竞争法通常尝试的那样。但是,还有另一种方法可以获得有效率的结果,也就是通过完美地区别消费者,使垄断者能够变得或者鼓励它变得更具剥削性,只是这种方法不太受人欢迎。实际上,这意味着对销售的每一单位商品,垄断者都收取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换言之,消费者剩余转化为垄断者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垄断者能够收取需求曲线下方的整个区域作为收入。这样的垄断者将出售Qc单位并收取OACQc的总收入。由于生产成本为OkCQc,垄断者的利润为kAC,消费者剩余为0。

  简言之,不论是消费者能很好地受益的完全竞争,还是消费者遭受完全价格歧视因而其剩余被全部剥夺的垄断,都是有效率的结果。如果我们的唯一目标是效率(这正是许多传统经济学家的目标),那么我们应该同等对待这两种结果。这是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新古典”法与经济学界定的传统反垄断法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Basu,2018a)。因此,如果我们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效率,那么应该推动垄断者变得更具竞争力或剥削性,利用价格歧视从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人那里榨取所有消费者剩余。如上所述,这些评论同样适用于劳动力市场和雇主企业的买方垄断力量。

  如果考虑极端情况,例如包身工或奴隶制,上述观点在道德上显然不可接受。作为一种劳动制度,奴隶制很可能是“有效率的”。通过将一群奴隶推到绝境,奴隶主将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其结果是帕累托最优的。在这个罪恶的体系中,不可能在不让任何人变得更糟的情况下,让其他人变得更好。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法和经济学领域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越来越强调,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效率,完全没有意识到(或不关心)极端剥削也可以提高效率的事实。幸运的是,经济学界现在似乎已经摆脱了这种芝加哥学派的范式。(*这是Stiglitz(2019)近期的一篇文章,他指出这种二分法,并认为我们必须往回走,运用反垄断法遏制不平等,而不是像新古典学派那样,仅仅关注效率。)在本文的后续部分,我将回到这两种可以获得有效率结果的方法。

  现在,我们转向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们当代的困境,即机械地运用竞争法会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早就以一种相当有趣的方式出现过。1918年,美国的《韦布-波默林法案》(WebbPomerence Act)的有趣历史见证了这一点。

  与现在类似,一战之前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几年是深思和质疑全球化的时期。一战期间,有反对声音表示担心,由于这些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反垄断法的约束,美国无法从外国消费者那里获得足够的利润。那是仇外心理盛行的时代,被散播的一些担忧主要源于此。1915年组建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受托调查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他们偶然找到了一个解决方案,而该解决方案就是对现有反垄断法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就是1918年的《韦布-波默林法案》。本质上,这部法律允许企业之间合谋并提高价格,前提是它们能够证明其大部分商品是出口的。换言之,它们剥削的是外国消费者,而不是受1890年《谢尔曼法案》和1914年《克莱顿法案》(Diamond,1944)保护的国内消费者。

  我们今天处于类似的关头,不是由于外国竞争,而是新技术兴起引发的规模报酬大幅递增。可以说,技术的稳定变化和近年来的急剧变化,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兴起,正在加剧不平等,压制工人工资。我们如果不想让这种情况失控,就需要像工业革命期间所做的那样,重新思考我们的监管结构,甚至重新思考经济学的基础。

  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我认为始于1890年的反垄断制度在一个世纪内运行良好,但现在开始出现问题,尤其以美国最严重。今天,我们应当使用现有的反垄断法更加积极地阻止信息技术行业的纵向合并。例如,美国可以从欧洲借鉴一些关于如何做得更好的想法。并且,今天发生在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价格歧视分别导致对工人和消费者的剥夺,这些都是不能接受的。这可能需要修订《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扩大其适用范围。然而,即使有这一切努力,数字技术进步和规模报酬递增也很可能导致仅依靠反垄断法越来越难以保护消费者和工人以及实现更大的公平。我们将不得不考虑新的监管形式。自反垄断立法以来,已经有一个多世纪;虽然我们不能由于监管机构没有做得更好而将其取缔,但我们也可能正在走向反垄断世纪的终结。

  这随即引发了关于不平等以及如何遏制过度不平等的问题。如上所述,《谢尔曼法案》背后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牟取暴利,保护市场上的小企业和消费者。如果现在由于规模报酬递增使这条法律不再与妨碍市场有关,那我们如何在市场上确保公平和公正?为此,我认为,我们需要另外一套与直接行动有关的法律,促进更大程度的公平和各种类型的利润共享。

  在深入这些细节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说明当前反垄断法的问题。

4.对锯齿型产业的描述

  虽然亚当·斯密(1776)和后来的阿林·杨格(1928)意识到规模报酬递增的最终到来及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但这些内容直到最近才成为重要问题。随着技术不断发展以及数字连接的出现和进步,我们能够将一个大型项目的一部分运送到遥远的地方,因此,如今的规模经济的量级甚至在几十年前都是无法想象的。数字经济的诸多影响之一便是搜寻成本大幅下降(Goldfarb and Tucker,2017)。比如,即便你是越南小镇上的生产商,远在美国底特律的人也能找到你生产的产品。

  这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结果。如今,在为消费者生产任何稍微复杂的产品时,例如笔记本电脑、汽车、玩具或音乐系统,都可以考虑将其组成部分安排在具有相对优势的不同地方大规模生产,这样一来,每个组成部分都比在同一个地方生产时要便宜得多。我将此称为“纵向锯齿型产业”或简称为“锯齿型产业”(Basu,2018)。下一节将更加正式地定义这一概念。

  因此,在我们正在进入的时代,可能仍然有数以千计的企业参与生产相同的产品,但不是因为每家公司都从头到尾生产最终产品(如传统的1838年古诺模型,或1883年伯特兰模型、寡头垄断或竞争模型),而是因为每家企业生产最终产品的一小部分。以汽车产业为例。一个标准的寡头垄断模型有n家汽车生产商。在纵向锯齿型产业中,可能仍有n家企业参与,但其中一家生产所有的齿轮,一家生产所有的点火装置,一家生产所有的车轮等。更糟糕的是,这些企业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在某个国家拥有廉价劳动力的一家企业可能是主动轮制造商,而在另一个国家拥有高级工程师的另一家企业可能是齿轮制造商,而组装又在别的国家进行。

  我们的传统寡头垄断理论始于古诺1838年的名著,其中我们确切地知道如何描述有n个生产者的某一产业的均衡。如果n为1,则为垄断,如果n为2,则为双头垄断。随着n增加并趋于无穷大,我们会接近竞争均衡。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我们知道该均衡是帕累托有效率的。

  但是,应该如何描述锯齿型产业的均衡呢?最好的方法是,首先正式描述锯齿型产业的特征。然后,我打算利用潜藏在古诺和伯特兰模型背后的基本均衡思想,即纳什均衡。

  如果描述得足够细致,我们会得到一个令人惊讶的结果。当n=1时,即只有一家企业生产汽车(这意味着整辆车都是由一家企业生产的),结果当然是标准的垄断均衡。但当n=2时,锯齿型产业的情形截然不同于标准寡头垄断中n=2的情形。在标准的寡头垄断中,这意味着双头垄断。而在锯齿型产业模型中,这意味着有一家企业生产所有汽车的前半部分,而另一家企业生产所有汽车的后半部分。假设装配自动进行且无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纳什均衡远没有从垄断转向竞争均衡,而是朝着相反的方向变动,使供给减少,导致消费者的交易变糟,消费者剩余减少,也降低了效率。这开启了一系列有趣的问题和建模选择。

  下一节说明了这些可能性。一旦这样做,我们就可以看到运用传统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或提高效率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下一节将推断在这个新的数字世界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反垄断法。

5.修改古诺模型:锯齿型产业模型

  * 本节借鉴自我2018年的文章。

  考虑一家标准的垄断企业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生产汽车。随着竞争程度上升,生产汽车的企业数量增加。然而,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让许多企业参与进来。如上所述,我们可以让一家企业生产车轮,另一家生产齿轮,再让另一家生产制动器,等等。这就是我所说的(纵向)锯齿型产业。

  随着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递增,我们自然会加深锯齿化程度。比如,最终产品有n个部件,其中的每一个部件都将由一家企业生产,并且部件的定义将更加精细化。(*有的文献已经推导出具有相似结果的模型:例如,参见Amir and Gama(2013)。这都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策略性互补文献的一部分:参见Singh and Vives(1984)以及Vives(1990)。市场可能随着技术变革走向另一个可能的方向。这是更大的进入威慑(Dixit,1980),但此处不展开讨论。)当汽车的价格为P,并且A>0且B>0时,汽车的总需求为X。

  X=A-BP(1)

  假设有n家企业生产汽车的n个部件。我将做一些强对称假设,这纯粹是为了便于分析。假设企业j以c=c(n)的成本生产汽车的某个部件。因此,生产汽车的成本是nc(n)。假设一家企业生产的部件种类越少,它就越擅长于这些组件。即:

  若m>n,则nc(n)≥mc(m)(2)

  假设企业i为其部件选择一个价格pi,换言之,企业间的竞争是对价格的竞争。每家企业都试图通过对其部件的适当定价,从总利润中获取更大的份额。在标准的古诺寡头垄断中,企业通过占有产品市场的份额进行横向竞争。而此处的竞争是纵向的;因此,我们用的术语是“纵向”锯齿型产业。一辆汽车的最终价格显然是:

  P=p1+p2+…+pn

  企业i的利润函数如下:

  πi=[A-B(p1+p2+…+pn)](pi-c)

  其中πi表示企业i赚取的利润。纵向锯齿型市场的游戏规则是,其中每家企业为其部件选择价格。企业i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如下:

  A-B(p1+p2+…+pn)-B(pi-c)=0(3)

  我们有n个如(3)式这样的等式。考虑到模型的对称性,我们解n个等式时,显然会得到:

  p1=p2=…=pn=p*

  将上述结果代入(3)式,并用P*指代最终产品的价格P*≡np*,得到:

  P*=n(A+Bc)/(n+1)B   (4)

  容易看出,若n=1,则

  P*=A/2B+c(1)/2   (5)

  其中c(1)是制造汽车的总成本。请注意,(5)式描述了标准垄断均衡,该均衡如图2所示,其中线段αβ表示需求曲线,而c(1)是生产每辆汽车的边际成本,并且均衡发生在δ点上。

  开始,如果我们从垄断转向标准寡头垄断,并不断增加企业的数量,众所周知,在极限情况下,均衡会达到“竞争均衡”点。但在锯齿型市场中,随着n增加,P会增加。均衡向等于A/B的价格移动。这由图中标记为α的点表示。本质上,随着纵向竞争的增加,均衡向远离垄断均衡的方向移动。换言之,消费者福利下降。

  为了正式观察此过程,请记住c是n的函数。因此,(4)式可以等价改写成:

  P*=nA/(n+1)B+Bc(n)n/(n+1)B   (6)

  由 (2) 式可知, 当 n→f时, nc (n) →0。 因此, 当 n→f时, p∗ → A/B 。

 

  对消费者来说,这会带来一个问题。随着技术进步,市场将呈现更具排他性的趋势,价格上涨,消费下降。该情况也许不会发生的一个原因是,在n个生产者中,很可能并非所有人都会如上述那样参与博弈,选择某个价格,然后不再行动。毫无疑问,有的生产者将成为标准垄断者,它既影响产量又影响价格。

  如果我们假设,上述产业中的第n家企业是一家零售商,将所有部件组装在一起,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则很容易证明均衡将处于标准垄断均衡,即在δ点,也就是需求曲线与纵轴和成本曲线相交形成的线段的中点。为了对此正式建模,我们需要引入第n家企业的产能,以便对该企业组装的每一辆汽车,除了纯粹的价格选择外,还可以运用博弈策略。

  现代技术和消费者信息的可得性使企业可以实施以前不可行的价格歧视。有一些生产者迟早会掌握价格歧视的技巧。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即使n不断增加,生产的汽车数量也与竞争均衡中的汽车数量相同,但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每个消费者都将支付他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换言之,(纯粹为了分析上的简便,假设最终产品的收入效应为零)一个或多个生产者将把需求曲线下方和直线k上方的整个三角形作为其利润。消费者将有许多汽车可以选择,但他们会付出愿意支付的每一分钱。

  假设汽车行业的第n家企业,比如最终零售商,能够实施价格歧视,则很容易给出正式的证明。因此,当其他企业选择各自的价格时,企业n选择函数φ(q),表明该企业将对其销售的第q辆汽车收取φ(q)的价格。在该模型中,最终会形成竞争均衡,在图2中标记为γ,第q个消费者被收取p1+p2+…+pn-1+φ(q)。因此,零售企业拿走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第n家企业将选择:

  φ(q)=AB-qB-nc(n)

  简言之,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世界,其中作为小参与者的消费者和劳动者发现,要么是伴随着价格不断上涨的市场收缩,要么是榨取全部消费者剩余的变本加厉的价格歧视。

6.监管有待全面改革

  当今世界零售商的惊人成功可能与上述模式有关。鉴于上述论点,价格歧视在当今世界大行其道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它必须改头换面,因为大多数国家有某种反价格歧视法。在美国,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就是旨在阻止价格歧视。但对于大公司而言,幸运的是,这是执行得最差的法律之一。出现这样的情况,有充分的理由。有多种方法可以悄无声息地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我们可以利用消费者的特征,并为每个特征的向量设定一个价格。所以,所有住在纽约上西区高层住宅用电脑下单的人,需要支付某一价格,如此等等。通过这种方法,无须提及某个消费者就可以为他设定某种商品的价格。

  对于每张机票,我们可以向很少飞行的航空旅客收取更高的价格,并向经常飞行的旅客收取非常便宜的价格(被称为“常旅客计划”)。我们可以根据你呼叫出租车时使用的电话类型调整出租车的价格。价格可以在很大程度因你是这一个优秀的搜索者还是一个不耐烦的搜索者而不同。所有这些都是常见的做法,以产品差异化的名义实行价格歧视。

  劳动力市场上也正在发生类似的事情,企业以不易察觉的方式实行差异化工资,以攫取劳动者通过工作本可以获得的大部分剩余。在穷人居住的地区,工资很低。在许多职位中,有公开的工资谈判,允许雇主为同一职位向不同的劳动者支付不同的工资。

  因此,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更大程度地纵向锯齿化,我们正在走向一个新的均衡,其中要么价格高得让大多数人不购买产品,要么消费者面临有价格歧视的市场,其消费者剩余被夺走。消费者可能会买很多东西,工人可能会工作很多,但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和工人获得的工资使他们几乎得不到什么剩余。

  这是全球不平等加剧的部分原因,但不是人们变得更加贪婪或更加吝啬(尽管他们很可能变得如此)的结果,而是正如上一节所述,技术进步改变了市场均衡的形成。在富裕国家,人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双边讨价还价,允许卖家向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在如今的美国,无论是购买汽车、机票还是医疗服务,几乎都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富裕国家迎来了曾经属于穷国和乡村市场的集市经济。

  最大的政策挑战是:我们应该怎么做?运用《谢尔曼法案》并迫使市场进行横向竞争(即以传统方式竞争)就得放弃导致规模报酬递增的技术进步的大部分好处。如果对于每种产品,我们都坚持必须有成千上万的生产者,每个生产者只为一小部分需求提供供给,我们就得放弃现代技术的所有好处,将社会推回到原始时代。我们也可以论证,《谢尔曼法案》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因为该法案针对的是人为制造的垄断,而不是由于技术性质导致的自然垄断。

  更具体地说,一家企业必须控制至少70%的市场才能被视为垄断,而要被视为犯有垄断的过错,它就必须做出一种或多种“排他行为”。某做法是否为故意的排他行为,当然是一个可质疑的问题,而且法律还毫无悬念地引发了很多争议(更详细的讨论,可参见Hovenkamp,1999)。我刚才表达的是,即使《谢尔曼法案》确实适用于当今的垄断,利用它来创建许多相互竞争的企业也是不可取的。简而言之,鉴于现代产业不断变化的性质,《谢尔曼法案》以及事实上所有的传统反垄断法的作用都已减弱。

  这使我得出结论,我们的传统反垄断法无法解决斯蒂格利茨(Stiglitz,2017)与许多其他人讨论的大企业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超越这些反垄断法,寻求新的干预措施。值得强调的是,正如上文所述,美国的监管者本来能够并且应该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反垄断法,但是他们并没有。然而,即使他们这样做了,现有法律对当今世界来说也是相当不够的。在越来越普遍的纵向锯齿型产业中,这个问题甚至会变得更加尖锐。现在是时候摆脱过去对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依赖了。这与我和威布尔(2019)明确提出的观点相关,我们用一个示例性的博弈说明了现实世界有时会如何缓慢变化,这些变化在扩大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同时,也改变了博弈的策略特征,从而产生一种风险,即固守过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崩溃。缓慢变化可能使我们对正在发生的事情无动于衷。但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通过我们的研究了解变化,并打破思维定式,制定以前不可能或不需要的新法规,培育新的社会惯例(并在某些情况下废除旧的法律法规)。

  禁止公司合谋的传统反垄断法效果不佳,还有另一个原因。《谢尔曼法案》确实禁止“限制贸易或商业的合谋”。然而,正如重复博弈理论表明的,一群重复参与市场的公司可以自然而然地坐在一起合谋(Basu,1993)。合谋行为可以是一个自然的子博弈完美均衡,不需要明确的合谋合同。硅谷的科技公司或者雇用低技能工人制作三明治的公司被指控利用竞业禁止保持低工资(*参见“Engineers Allege Hiring Collusion in Silicon Valley,”by David Streitfeld,in New York Times,February 28,2014;以及“When the Guy Making Your Sandwich has a Noncompete Clause,”by Neil Irwin,in New York Times,October 14,2014。),该做法可能是在公司之间没有沟通的情况下自然发生的(* Hay(1999)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以美国的实际案例为背景展开了讨论。这个问题甚至被下意识地更早察觉到,并确实对《谢尔曼法案》的执行提出了挑战。正如Kwoka and White(1999)在其主编的著作中指出的,早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案和美国诉美国烟草公司案中指出,“合理原则”应该适用于此类案件,“法院必须超越结构性条件(structural conditions),考虑行为和意图”。),从而给企业合谋的定义带来了一个根本性问题。法和经济学文献经常忽视这一点,这些文献认为,为了防止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剥削,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更加努力地适用我们的反垄断法。

  综上所述,可以说,面对数字技术的兴起和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如果我们坚持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只是尝试更有效地执行它们,那么结果将是不尽如人意的均衡。全球GDP可能会继续上升,但不平等程度也会同步扩大,事实上会急剧扩大,少数公司所有者垄断所有利益,技术进步将大量人口抛在后面,甚至使他们陷入贫困。我们不仅需要一套不同的法律来应对这种情况,而且需要针对不同行为规范的社会惯例。不过,本文的重点不是社会规范和惯例,而是法律。

  如果垄断或寡头将成为现代纵向锯齿型产业的市场结构,我们如何确保一个公平的社会?我们能想到的一个合乎情理的想法是,即使一些企业赚取巨额利润,也没有理由让少数人赚取巨额利润。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法律,迫使公司分散持股。简而言之,关键是要确保每个企业的股份被广泛持有。生产的垄断不一定意味着收入的垄断。因此,正如本文建议的,废除反垄断法必须伴随着新的法律,强制要求每个企业内部的股权更彻底地分散化。不仅不再有大股东,而且每家公司的股权将更加分散。有多分散?我们如何限制股票的买卖,以免最终让少数人持有过多的企业或公司股份?这些是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法律的起草也必须关注细节。这里的重点是,要注意一旦有了这样的法律,我们就不用担心垄断利润会全部落入垄断者手中。利润确实会归于一家企业,但企业股份被广泛持有,利润将落到许多人头上。其中的细节需要经过深思熟虑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每一次干预都有意想不到的后果,想清楚这些后果非常重要。(*关于将分散持股作为应对新数字时代挑战的战略的有趣批评,请参见Shroff(2018)。他认为印度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植根于印度政治制度中。股权分散也可能抑制创新精神,这可能会减缓增长。)

  然而,这里有一个可能出现并值得讨论的具体问题是,虽然有些人只能持有每家企业的少量股份,但由于他们可以拥有许多企业的股份,所以他们仍然能变得非常富有。随着整个经济中工资份额的下降和利润的上升,即使我们确保每家企业的股份都被广泛持有,该趋势也会导致非常大的利润累积在少数人手中。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们不仅需要公司层面的二次干预,也需要国家层面的二次干预,基本的想法是在国家层面共享一部分利润。简而言之,社会中的一部分利润应该归于包括(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在内的普通人。

  我们面临的挑战在于为一个可行的公平社会制定蓝图。历史上不乏重大转变,这些转变始于良好的意图,但最终让少数人同时获得了政治权力和财富。解决之道就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以某种形式共享利润。我们必须认识到,市场激励和利润动机是重要的驱动力,不能低估它们的作用,或者更糟糕地采取集中化的方式。我们需要的是既尊重市场激励和利润动机又能降低不平等程度的干预。所以,本文建议在国家内部进行最低限度的利润共享,也就是说,让所有人都有权获得利润的一部分。该想法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在魏茨曼等人(Weitzman,1984;Steiner,1994;Hockett,2008)的著作以及马特·布鲁宁(Matt Bruenig,2018)发表在《纽约时报》的专栏文章中可以找到类似的观点。随着社会中工资份额稳步下降,利润和租金份额上升,以及技术进步和用于贸易与交换的数字平台的建立,某种全民基本利润共享至关重要。

  我大体上提出了双重分散的想法:任何企业都不能由一个或几个人持有大额股份,小部分的国家股份也应该广泛分散。因此,虽然企业削减了对劳动力的需求,但随着利润上升,许多人将分享更多的利润,更进一步的是,这些利润的一部分最终归于劳动者,他们将在全国总利润中获得一定份额;当劳动者被机器人取代,其工资也不会全部变成机器人所有者的利润。

  这些都是不成熟的想法,在成为实际政策之前必须仔细琢磨。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类有无穷的聪明才智。对于每一部法律,人们都会找到规避其意图的措施。良好的法律起草需要预测有哪些规避措施,并制定相应条款将它们限制到最低程度;为了不损害市场激励措施,必须做到这一点。

  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无疑是公司的高管薪酬。一旦利润广泛地依法分散,CEO无法占据其中的最大份额,自然倾向于增加公司最高梯队的工资,以至于一部分利润以薪酬形式被间接抽走。而且,我建议的是允许各行各业蓬勃发展但不会使利润分配集中化的政策。但是,这样的政策建议还应当放到全球范围内讨论,对此本文没有论及。

  对于监管的所有变化,个人和公司总是会做出回应,试图绕过甚至规避新法律。我(2018a)曾提出,这必然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过程,因为人类的聪明才智是无穷尽的,每条新法律都会引发通常意想不到的新对策。我们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预测其中的一些反应。在本文讨论的情况中,有些反应已经足够明显了。当我们试图限制不平等时,个人将倾向于避开更高的现金收入来获得消费者剩余。一种方法是以物易物。如果毕加索将他的一幅画送给斯特拉文斯基,而斯特拉文斯基又为毕加索创作一首音乐,那么两人的境遇都会好很多。事实上,即便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在非常贫穷的人和非常富有的人之间,以物易物或者互帮互助的情况比包括训练有素的经济学家在内的大多数人意识到的要多得多。我预计,以物易物或者互帮互助会因本文建议的新监管模式而增加。

  此外,人们会组建各种团体,以确保他们的集体利益,确保他们所在的地方有更好的公共品,如更多的公园、更干净的空气、更好的街道照明等。这些公共品将提高群体福利,却不会表现为个人收入。

  与之相伴的是国家之间的差异。我在本文中没有就此展开讨论。正如本文试图表明的,每个国家内部的一部分利润共享和反垄断法的放宽可以遏制让我们陷入目前困境的一些社会弊病。但国家间的不平等可能会加剧,因为一些国家能更好地解决其内部问题。这可能导致移民和难民流动,进一步助长保护主义。在制定新监管框架的细节时,我们必须预见到上述这些问题,并将它们纳入法律。尤其是,国家间的政策协调和一些最低限度的全球参与规则是我们在当今全球化世界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关于该问题的引人入胜的描述,参见Stiglitz(2015,2017a,第四节)。)

  这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不是因为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我目前没有解决方案。显然,它应该在我们的未来研究议程中占据突出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黄健栓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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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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