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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新古典经济学的谬误:麦克洛斯基关于思想观念与财富大爆炸的观点

2023年10月01日第5期
news 原图 麦克洛斯基认为财富大爆炸的核心原因与一套特殊的、尚未被充分重视的观念和价值观有关:自由与平等(liberty and equality)。图:Scott Olson/视觉中国
文|巴里·温加斯特

  *Barry R.Weingast,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原文“Exposing the Neoclassical Fallacy:McCloskey on Ideas and the Great Enrichment”发表于Scandinavian Economic History Review。作者感谢如下学者在对话中提供的帮助:刘立之、Josiah Ober、Alfred Reckendrees和John Wallis等。

1.引言

  在近期发表的一篇论文中(McCloskey,2016a),麦克洛斯基让我们再次聚焦于“财富大爆炸”(The Great Enrichment)现象,即世界经济在过去两个世纪的非凡增长成绩,也是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公元1800年之前的经济增长几乎是扁平式的,尽管古希腊或中国宋朝的繁荣期出现过2~5倍的前现代增长成就(Ober,2015)。与之相比,人类的生活水平自1800年以来已提升了约30~100倍。于是麦克洛斯基问道,我们该如何解释这一独特而惊人的变化?

  麦克洛斯基首先列出了过去探讨过的若干假说(她认为这些因素不是该重大变革的根本原因),清单很长:工业革命、贸易扩张、等级剥削、阶级斗争、资本积累、产权保护、技术变革和制度因素,等等。

  在这些具有解释力但不够完善的假说之外,麦克洛斯基认为财富大爆炸的核心原因与一套特殊的、尚未被充分重视的观念和价值观有关:自由与平等(liberty and equality)。不幸的是,自由这个术语在包括经济史和经济发展在内的经济学研究中都是缺位的。*1.谈到本文关注的自由(liberty)观念,20世纪中期有许多伟大经济学家使用过该术语,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等。他们使用这个术语时,经常涉及政府的规模和角色的议题。另一个关于自由的术语“freedom”则更具有现代色彩,麦克洛斯基有时更倾向于使用这个词。更理想的现代表述是在法治背景下探讨自由议题。关于平等的观念,麦克洛斯基有时采用“尊严”(dignity)的说法(Ober也使用该说法),这是一个重要的观念,但本文将不会涉及。诺思等人的研究(North et al.,2009,第 4章)关注包容(inclusion)的概念,意思是在达到门槛条件和实现转轨的过程中,更大范围的民众被赋予公民资格。

  我将在本文中反驳麦克洛斯基的强化版观点,即自由平等是财富大爆炸的唯一原因,或者如她在《资产阶级平等》(Bourgeois Equality,McCloskey,2016b)一书的副标题中所示:是观念而非资本或制度,让世界致富。思想观念是以何种方式发挥因果作用的?它们对财富大爆炸是否必不可少?或许是的。它们本身是否构成充分条件?这不太可能。思想观念要产生作用,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观念必须以某种方式从抽象领域转移到现实领域,必须得到实施。此外,实施过程必须具有“自我强化”的性质,即给政治家提供激励,以尊重和维护在实践中变成行动的观念。若不满足自我强化的条件,观念就只能停留在抽象领域,或者无法产生预定的效果。休谟、孟德斯鸠、亚当·斯密和詹姆斯·麦迪逊等人都看到,给政治家提供激励必然涉及各种制度安排。大多数试图引入自由、平等、法治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立宪国家,最终并没有取得成功(Cox、North and Weingast,2015;Elkins、Ginsburg and Melton,2009)。这些现象带给我们两个直观的结论:首先,自由平等的实施不是顺理成章的轻松任务,后文将指出,它要求的不只是民众的广泛支持;其次,由于自由平等的观念无法自我实施,它不可能成为财富大爆炸的唯一原因。

  不过,我赞同麦克洛斯基的弱化版观点,即自由平等的观念对财富大爆炸具有核心或者说必要的意义。我同样认为,自由平等的重要性在研究文献中被可悲地低估了。尽管对麦克洛斯基的某些观点有所批评,但我认为自己的思路很大程度上是对她的一种补充。

  在本文中,我将提出四个论点,结合起来增进我们对自由平等观念的重要性及其如何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认识。我把第一个论点称为“新古典谬误”(neoclassical fallacy)。传统经济学在研究市场时,对政府做了一系列隐含假设,这些假设导致了一个谬误,即认为市场可以独立于政府而存在。具体来说,新古典经济学做了如下一些隐含假设:安全,不存在暴力争夺行为;强大的产权保护与合同执行体系;不存在政府的专断任性或掠夺行为。

  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这些条件都不可能成立。市场实际上是与政治制度以共生方式存在的,后者支撑着法治等多种市场基础设施或者麦克洛斯基所说的自由平等观念等。也可以认为,经济学家的研究经常从遵守法治、远离暴力的市场出发,隐含地设定了麦克洛斯基的假说的某些方面。

  我的第二个论点来自我与诺思、沃利斯合作开展的研究(North、Wallis and Weingast,2009)。这一研究思路指出,我们不能把发展中国家当作发达国家的不完善形态,例如,认为它们拥有的资本、教育、市场监管、民主和法治等基础设施的数量不足。尽管此类陈述符合事实,例如发展中国家在关键的政策和制度上面确实有所欠缺,但发展并不是一个简单添加成分的过程。可惜大量的发展建议恰恰是要求做这些简单添加。

  我们的这一理论架构(以下简称“NWW理论”)中关注的发展涉及转轨,也就是从有限准入秩序(limited access order)转向开放准入秩序(open access order)。在开放准入秩序下,所有公民都有权建立组织,面临的限制极少。因此,开放准入秩序会促进经济和政治两个领域的竞争。在准入方面以自由平等为特征的此类社会,允许充分发挥麦克洛斯基强调的创造和问题解决方面的创新精神。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有限准入秩序,把限制组织行动作为租金创造过程的一部分,目的是维持统治联盟成员的团结。在暴力分散化的风险面前,赋予强势群体以租金和特权,让他们留在联盟中比相互争斗更为合算。若不能限制准入,则可能使社会中的某些强势群体宁可选择发动暴力争斗。这种情况可以帮助解释为什么发展如此不易,由于需要维持统治联盟从而控制暴力行为,导致市场设计的目标是为了创设租金,而非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从有限准入秩序向开放准入秩序的转轨如何实现?我们的理论认为,转轨的第一阶段是满足三个门槛条件:(1)精英群体内部的法治;(2)永续存在的政府与私人组织;(3)对各种暴力源头的控制。*1.McCloskey(2016a,第8章)指出,历史上有数十个国家达到这些条件,包括古代以色列、罗马共和国、中国宋朝和日本德川幕府。但在任何时候,这种国家的数量相比有限准入秩序来说都太少,而且没有哪个在1800年之前产生过财富大爆炸。

  就本文而言,上述观点的意义在于,除这些门槛条件之外,实现自由平等的要求还略高一些。有限准入秩序不能支持自由平等。具体来说,支持这些观念要求超越精英阶层的法治,政府和组织的永续存在以及对暴力的有效控制。因此,实现自由平等与转轨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的第三个观点涉及问题解决中的一个核心部分。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和詹姆斯·麦迪逊等现代早期政治学家称作权力滥用的问题。以今天的术语来讲,该问题反映着执政者的道德风险与政府的掠夺行为。权力滥用与自由平等存在冲突。后者在付诸实践时要求规则具有可预见性,如前两个门槛条件所示。而拥有绝对权力、可随意改变规则的君主与自由平等必然不相容。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三卷讨论封建主义的论述中对此有所认识,在充满暴力的封建社会,自由平等非常罕见。斯密指出,在这样的世界中投资并致富会让自己成为猎物。“国内的土地占有者可能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处在这种无防卫状态下的人们自然会满足于维持基本生存,因为获得更多的财富只会引来压迫者的不公正掠夺”(WN III.iii.12,第405页)。产权保护、合同执行、法治、控制暴力等标准的新古典理论假设在中世纪社会并不存在。斯密说得很清楚,滥用权力和政府掠夺的问题(以及缺乏自由平等)束缚了市场的发展。

  我的第四个论点涉及时机问题,为什么发生在1800年前后?我的回答与麦克洛斯基一样与思想观念有关,具体来说,是指从霍布斯到麦迪逊等政治理论家的思想,我愿意称他们为发展政治经济学家。在1800年之前的150年中,这些学者讨论了各种有关自由平等的理念:为什么他们所在的国家缺乏自由平等,创造和维持自由平等需要哪些手段?1651年,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专制君主是能够阻止暴力和内战的唯一可行的政府形式。在拥有丰富得多的知识之后,我们今天知道霍布斯的观点最终是错误的。但我认为,他在当时言之有理,因为没有人知道如何维持一个以自由平等为特征的大体量共和国。哈灵顿(Harrington,1656)、洛克(1689)、休谟(1739/1740)及孟德斯鸠(1748)做了重要的理论探索。到亚当·斯密,出现了对如何实现自由平等的更为完整的理解,集中体现在《法学讲座》(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一书中,针对法律、政府和政治等议题。*1.斯密烧掉了自己关于这个议题的手稿,但关于他的《法学讲座》,仍有两套独立的学生笔记存世,包含的思想内容几乎相同。第一套于1896年初次出版,第二套直至1978年才被广泛获知。斯密关于立宪、法治的许多思想比麦迪逊早了25年,其意义至今仍未被充分认识。我的相关论述可参阅Weingast(2016)。 然后,詹姆斯·麦迪逊及其合作者的《联邦党人文集》更进一步。在这些著作中,发展政治经济学家推证出如何设计和维持自由平等制度。历史证明,这一理论知识对自由平等观念的实施和维持(例如美国宪法包含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这些思想成果对财富大爆炸发生同样必不可少。

  上述四个论点可以帮助理解自由平等以及更普遍的思想观念的作用。新古典谬误导致大多数经济学模型隐含地把若干要求作为竞争市场的最小条件。麦克洛斯基把自由平等视为变化的核心,要求达到并超越门槛条件,最低限度要实现全体民众的法治,而非只覆盖精英群体。也就是说,这些特征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必要条件。在实施过程中,门槛条件要求显著的制度发展。维护前两个门槛条件,即尊重法治与建立永续性的公共和私人组织,需要有一系列制度,给政治家们提供约束自身权力的激励(Weingast,2010)。自由平等的实现则至少要求有支持司法体系的广泛制度,以保证公正、法治和开放准入,而非腐败和有限准入。最后,自由平等的实现与维护还需要其他思想观念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如何维持宪法秩序,以防范政府掠夺及其他形式的权力滥用。

  对于构建自由平等乃至财富大爆炸的制度基础,上文提到的现代早期政治学家以及其他历史人物做出了卓越贡献。

2.新古典谬误

  传统经济学对政府做了一系列隐含假设。由于这些假设处于隐性状态,传统经济学产生了一个谬误,即市场可以独立于政府而存在。*1.显然,这一笼统的说法并不适用于当代的许多政治经济学家,包括:Acemoglu and Robinson(2006)、Bates(1981)、Besley(2006)、Besley and Persson(2011)、Persson and Tabellini(2000)等等。

  这些假设包括:

  (1)保证安全,不存在暴力行为;

  (2)强有力的私人产权与合同执行体系;

  (3)不存在政府的滥用权力和掠夺行为。

  这些条件都不能独立于政府而存在。我之前的研究指出,强大到足以执行财产权利和杜绝暴力行为的任何政府,也有实力征收所有国民的财富(Weingast,1995)。亚当·斯密在两个世纪多以前就发现,有太多国家没能走上第一条道路,这在今天依然如此。*1.劳动分工具有重要意义,对工艺的改进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各个国家都如此长久地陷于贫困匮乏的状态,似乎令人有些吃惊(Smith,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第521页)。

  上述条件对支持市场繁荣发展必不可少,却不是能自动实现的。事实上,在现代社会试图达成此目标的大多数国家都遭遇了失败。世界银行的“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运动收效甚微,即是明证。还有,过去25年中,在之前饱受战争蹂躏的国家开展选举的尝试无一能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制度。

  新古典谬误有多种表现形式。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关于18世纪哲学的经典著作《激情与利益》(1977)就提出,斯密认为无论政治环境的进步程度如何,都有可能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他为此引用了斯密的如下论述:

  在可以自由而安全地行动时,每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股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至于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顽强障碍,即妨碍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Hirschman,1977,第 103页,转引自WN IV.v.b.43,第540页)

  然后赫希曼得出结论说:

  斯密在这里确认,经济能够独立发展。在较宽泛的容忍限度内,政治进步既不需要作为前提条件,也不太可能成为经济进步的后果,至少在最高层的政府委员会中是如此。(Hirschman,1977,第103—104页)

  赫希曼显然认为,斯密相信市场可以独立于政府而发展起来。

  然而,斯密的原意并非如此。如果仔细阅读上述引文,可以发现他强调“在可以自由而安全地行动时”。而在引用这段话的时候,赫希曼滑入了新古典谬误,把“自由而安全”作为自动的假设条件,似乎与政府毫无关系。我已经提到,自由和安全要求很强的关于政府的假设,极少国家能够满足。正如麦克洛斯基所述,我们不能把自由平等视作理所当然的前提,而是必须努力弄清楚产生它们的条件。她近期的研究用了很大篇幅解释这些思想观念如何发展起来,并成为重要而宝贵的社会特征(McCloskey,2016a,2016b)。

3.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滥权和暴力行为

  为理解自由平等如何实现,我们需要先弄清楚它为何缺失,也就是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许多现代早期政治学家强调两个相互关联的、都对生产激励具有不利影响的问题:专断政府和暴力行为。孟德斯鸠对于专制权力问题的论述或许最为清楚,尤其是专制政府对储蓄、投资和敬业激励的影响:

  自然对人类是公平的,给他们的痛苦予以回报……更努力地工作能够获得更丰厚的回报。但如果专制权力夺走了自然的回报,人们对工作就会不断产生厌恶,无所作为似乎才是唯一的好事。(Montesquieu,1748,II.13.2,第214页)

  类似的论述还有:

  领主拥有的土地和奴隶如果随时可能被剥夺,他就不会愿意保留这些资产。(Montesquieu,1748,II.13.6,第216页)*1.洛克对此的论述是:免受绝对专制权力压榨的自由对人们的储蓄来说是必要且密不可分的(17,§23)。他还给出了如下定义:专制权力就是不依靠既定法规来实行统治(72,§133)。

  亚当·斯密在其政治经济学著作中也特别关注暴力问题,例如《国富论》第三卷,以及与《法学讲座》相关的学生笔记(LJ,a,b):

  人们经常看到,在社会初创阶段,政府必然是较为孱弱的,很长时间之后,政府的权威才足以保护个人的产业免受其邻人的侵夺。如果人们发现自己的财产随时有被抢劫的危险,他们就没有勤奋工作的激励。资产的积累会很有限,因为人数可能极其庞大的好逸恶劳者会寄生于勤奋工作者,把后者的所有成果都挥霍一空。对财富的积累而言,这不啻最大的障碍。(Smith,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第522页)

  暴力和掠夺风险的存在,无论是来自流寇、坐寇(Olson,1993)或各种类型的政府,促使人们理性地逃避勤奋工作、创业和投资。亚当·斯密用这些术语解释过无增长的封建社会:国内的土地占有者可能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犯,处在这种无防卫状态下的人们自然会满足于维持基本生存,因为获得更多的财富只会引来压迫者的不公正掠夺(WN III.iii.12,第405页)。另外,对一个不能获得财产的人来说,他感兴趣的只有尽可能地好吃懒做(WN III.ii.9,第387—388页)。斯密指出封建领主们经常处于彼此交战中,当代经济学家认为这个问题在整个历史上都非常重要,现代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Cox et al.,2015;North et al.,2009)。*1.美国的创立者们反复警告过暴力掠夺问题的危害,以此作为新制定的宪法的依据,尽管《联邦党人文集》对暴力问题的广泛讨论并未受到普遍重视。例如在第1篇的一般性介绍之后,托名为普布利乌斯(Publius)的作者把后续的9篇文章都用于讨论暴力的各种问题。第2—5篇关注“外国武装力量及影响力的危害”,第6—8篇以及第41篇关注政府之间的冲突危害(包括战争),第9—10篇关注派系、分裂与暴乱的危害。

  权力滥用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如今的典型国家每8年就会经历一次暴力性质的政府更迭,包括政变、内战、族裔冲突等,伴以政治规则的重大改变。最富裕的发展中国家也好不了多少,大约每12.5年会发生一次。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大约每60年才会经历一次暴力更迭(Cox et al.,2015)。可悲的是,自由平等社会在全世界仍极为罕见。

4.自由平等出现的技术视角:NWW理论的启示

  针对自由平等的政治和制度基础,NWW理论得出了几点启示。

  4.1自然国家

  所有国家都必须控制好基本的暴力问题。在有限准入秩序或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之下,结成强势群体的统治联盟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的联盟赋予其成员特权,并通过有限准入创造租金,也就是说,限制获取宝贵资源和加入组织。创造租金和特权的目的是让统治联盟能够维持秩序。因为相互争斗会减少租金,获得足够租金的联盟成员便有激励停止争斗,以维护既有的特权。*2.Cox et al.(2015)利用一个谈判模型,形式化地表述了关于防止暴力的“充足租金”的这些论点。 自然国家必须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所有体系中限制组织和竞争,否则将使租金消散,削弱停止争斗的激励。我们把这种秩序称作自然国家,因为在过去1万年的几乎整个人类历史中——除最近的两个世纪外,它是遏制暴力问题、建立有大量财富的等级社会的唯一解决方案。

  NWW理论把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重新定义为从有限准入秩序向开放准入秩序转轨的过程,认为迄今为止只有二三十个国家成功实现。

  某些自然国家发展到了某个阶段,可以支持走向开放秩序的一系列变革。在有限准入秩序内部,可能出现有利于在精英群体中间发展非人格化关系的条件。当这种情形发生时,精英会认识到将此类关系制度化对自身有利。

  NWW理论把从自然国家向开放准入秩序的转轨分为两个部分:门槛条件与转轨本身。门槛条件包含三个内容。

  4.1.1门槛条件1:精英群体的法治

  某些自然国家把精英群体内部的关系制度化,使得特权被规范化,转化为精英权利。或者说,特权从个人和特殊性质转化为非人格化的性质,对全体精英共同适用。英格兰在中世纪的土地法可以作为例证(详情见NWW,第 4章),土地权利在11世纪是人格化的,尤其取决于领主本人同国王的关系,在领主死后,土地权利被返还给国王。作为讨价还价的结果——取决于土地价值、继承者的相对实力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因素——继承者有可能继续保有土地。国王对每一笔交易做区别处理,因此土地权利与个人挂钩。而随时间流逝,这种过程通过费用被标准化和非人格化了。另一个例证是英格兰不同法院体系之间对收入的竞争推动法院开展创新,创造出能更好地服务精英群体利益的法规(Klerman and Mahoney,2005)。关键在于,出现了让领主们有权决定在自己死后如何把土地移交给不同继承人的法规,包括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而赋予土地权利,假如未能满足条件,土地可能移交给其他继承人。

  4.1.2门槛条件2:永续存在的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

  所有自然国家都终将灭亡,意思是随着统治联盟和统治者的变化,国家的基本要素也会变化,例如决定政治选择和特权范围的规则等。统治联盟的成员构成每发生一次变化,许多私人组织都会消失。自然国家难以做出可信承诺,以尊重各种权利和规则,约束后继的联盟和领导人,新的领导人往往会对制度、权利和政策的性质做出巨大的改变。永续性的观念在于,政府的基本特征应该超越当前执政者及其支持联盟的寿命,使得规范政治经济生活的公共制度和规则不需要依赖于执政者的个人身份。*1.永续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创建可永续运营的组织,其存续时间可超出创建组织的个人的寿命。19世纪之前,历史上的主要商业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要求在某个合伙人死亡或自愿脱离时解散组织或将其重组。因此,这样的组织的存续不会超出其创建者。公司则允许股份转让,以及允许股东在死亡后把股份遗留给继承人,从而创建了可永续存在的组织。永续运营降低了组织面临的风险,但这与有限责任制并无关系。

  4.1.3门槛条件3:对暴力和军队的稳固政治控制

  第三个门槛条件既是最难理解的,也最难实现。如果不能在政治上稳固地控制包括军队在内的各种暴力源头,其他门槛条件也无法成立。只要某个派别能够利用暴力来迫使其他人低头,法治或者可靠的永续性承诺就无法存在。有关法治的研究很少涉及这个问题(Weingast,2010)。这个条件尽管极其重要,但我们对其如何实现却知之甚少(NWW,2009,第 5章)。

  4.2自由平等的出现带来的启示

  自由平等观念是与上述门槛条件共同出现的,或者更一般地说,是发生在转轨过程中。第一个门槛条件(精英群体的法治)意味着给掠夺性政府的权力滥用问题找到了解决方案。法治还代表着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法治包含的自由则意味着非人格性质,即法规与当事人的身份无关。非人格性质的一般法规对各种阶层的国民普遍适用。此外,要想维持法治,就必须给政治家尊重法治的激励。上文提到,第二个门槛条件(永续国家)同样要求给新的政治家提供激励,以避免他们在上台之后就随意改变游戏规则。我与诺思的研究认为,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的宪法提供了可信承诺,可以被理解为创建了永续存在的国家(North and Weingast,1989)。

  简而言之,自由平等可以独立于制度而存在的观点是有疑问的。但如果自由平等的延续要求有可信承诺,这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5.为什么发生在1800年?回到观念:现代早期政治学家如何弄清楚并建立起能支撑自由平等的制度

  自由平等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从思想领域跨越到实践领域,这一转变在现实中是如何发生的?我目前正在开展的研究(与Josiah Ober合作)简要介绍了诸多政治学家在1800年之前的150年中对此问题的探索。这一理论回顾肯定是简略而不够完善的,但我仍希望它足以揭示更深入论述的基本性质。

  5.1权力滥用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出现

  17世纪中期,还没有人知道如何创建不同于专制统治的其他稳定的政府方案。可是到18世纪末期,现代早期的政治学家已建立起现代“政治科学”(science of politics),用来解释这种制度在理论上如何可以维系。此外,麦迪逊与美国的其他创建者已在美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中将此类观念付诸实践。

  与我们所处的充分发达的开放准入秩序相比,这些理论家生活的世界要凶险得多,人们很可能因为自己的言论或信仰、因为拥有被他人觊觎的宝贵财物而丢掉性命。这些理论家高度关注自己的社会如何运转,包括政府的诸多恶行。他们的规范理论的许多重要内容聚焦于解决其定义的国家问题。

  让这些学者感兴趣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是否有可能维持一种不同于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不只是在理论上,而且能够在许多世代的实践中实施和维持(Kalyvas and Katznelson,2008,第5—6页)。

  霍布斯的《利维坦》(1651)对此类基本问题的回答是坚决的“否”!他的名言说:分裂的王国无法自立(Hobbes,1651/1991,II,17,第127页)。分散政府的权力,以创建一个共和国,这不可避免会导致内战和混乱。因此,唯一稳定的政府形式只能是君主专制,霍布斯以之前不久的英国内战中的政治暴力(1641—1649年)作为例证。*1.“如果在英格兰的最大部分区域最先没有接受如下观点,即权力应该在国王、领主和众议院之间分享,那么民众就不会如此分裂,并陷入内战之中”(Hobbes,1651/ 1991,II,17,第127页)。

  我和欧博(Ober and Weingast,2016)认同霍布斯的如下看法,即在1651年时,还没有人知道如何设计和维持不同于君主专制的其他稳定的政府形式,以保护民众免受权力滥用的侵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我们的研究把霍布斯的观点重新表述为“霍布斯挑战”(Hobbes’ Challenge)。其含义是,其他政府形式要获得可信度,就不能只是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而且还必须能说清楚这样的政府如何能够付诸实施并维持下去。

  我们所说的实施并维持是相当具体的内容,即政府具有自我强化的性质,任何行为人都没有违背规则的激励(Acemoglu and Robinson,2006;Greif,2006;Myerson,2009;Weingast,1997)。政治家必须有尊重规则的激励,不掌握权力的人也有避免使用暴力推翻政府的激励。

  现代早期的政治学家认识到了自我强化的制度的重要性。例如,霍布斯说“没有剑的契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绝无力量给人们提供保障”(Leviathan II,第17页、第 117页)。哈灵顿则预言,这样的政府必须达到纳什均衡状态,使其完美地依赖于框架的平衡,使得政府内部及其治下的任何人都没有意愿或能力用暴动来扰乱这个体系(Harrington,1656,第30—31页)。

  休谟则解释说,由于不可能改变或纠正我们本性中的任何实质内容,我们能够做的最多是改变自己的环境和条件,使得遵守公平法规对我们最为有利,违背法规对自己最为不利(Hume,1739—1740,第344页)。*1.休谟接着论述说:“这就是公民政府及其忠诚的起源。人们……不能改变自己的本性,他们只能改变自己的处境,把维护公正变成某些特殊人物的利益所在,违背公正变成他们的利益损害。促使这些人不仅在自己的行动中遵守法规,而且以类似的要求来约束其他人,在整个社会中执行公正的规定。”(第344页)

  詹姆斯·麦迪逊则提出: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而在组建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迫使政府管理好自身(Federalist 51)。*2.这点得到了后续研究文献的认可。例如,Phillipson(2010,第104页)认为,斯密和“其他苏格兰人崇尚……孟德斯鸠的主张,关于历史上不同政府形式的分类方法,以及对它们存续条件的分析”。

  5.2这个体系的组成元素

  在1650—1800年关于立宪的讨论中,出现了若干制度设计,作为控制政府行为的核心,使政治家有激励尊重权力制约,包括保证自由平等。最吸引现代早期学者(包括霍布斯、洛克、斯密和麦迪逊等)的问题之一是政府的权力滥用,这被孟德斯鸠称作“权力的肆意妄为”。用今天的术语来讲则是政府的道德风险(Besley,2006)或掠夺行为。先不管其名称如何,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吗?

  在这一简要文献回顾中,我重点关注现代早期的政治学家探索过的两类机制,其目的是给官员提供避免滥权行为的激励。首先是权力分割问题,即著名的分权体系。洛克、孟德斯鸠、斯密和麦迪逊等都强调过这一做法。孟德斯鸠认为基本问题可以这样解决: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到一个人或一个机构身上时,就不会有自由,因为人们会担心制定残暴法律的君主或议院会以残暴的方式将其付诸实施。(Montesquieu,1748,II.11.6,第157页)

  与之类似,司法权也必须同行政权分开。“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混同,涉及国民生命和自由的权力将变得专制任意,因为法官同时也是立法者”(第157页)。行政部门同样需要与立法部门分开:

  如果行政权不能对立法机构的行动加以制衡,后者将走向暴虐,因为它可以给自己赋予一切能想到的权力,把其他权力都排挤出去。(Montesquieu,1748,II.11.6,第162页)

  在没有否决权时,行政部门“将很快被剥夺权限”(Montesquieu,1748,II.11.6,第164页)。

  孟德斯鸠由此总结说:这样就没有人能滥用权力,权力通过制度安排而充分制约权力(Montesquieu,1748,II.11.4,第155页)。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著名论述与之相互呼应(Federalist 51):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野心。然后对分权的思想做了如下表述:不变的目标是分别安排多个部门,使其中每个部门都对其他部门形成制约,使每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捍卫公共利益的哨兵。*1.美国宪法中的其他制衡制度包括:两院制议会,用参议院来制衡众议院;通过参议院给各个州赋予在联邦政府的直接代表权;选举和代表制度。垂直方向的分权,即联邦制度构成了另外一种分权和相互监督手段,但经常被人们忽略。还有参议院对重要行政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否决权等。

  这一分权体系的优势在于,使政府的不同部门有激励对彼此的行为加以监督,并对违反既定规则的行为做出响应。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

  如果政府的几个部分对自己的职责范围拥有充分授权,则必然可以认为它们有权用武力来保卫自己。因此,如果国王开征议会没有批准的税收,他就会破坏政府的规则。这正是詹姆斯二世所犯的错误,由此引发了1688年光荣革命。(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第326—327页)

  我关注的帮助维持立宪制度的第二类机制是抵抗的权利。这一观念体现在民众有权反抗没有为民众利益而行动的政府。洛克认为,统治者或君主有义务为民众的利益而行动,当他们未能做到时,例如篡夺了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就等于解散了政府。于是,

  当政府被解散后,民众即可以自行建立新的立法机构,通过人员或组成的变化而有别于原机构,以最好地服务于自己的安全和利益。(Locke,1689,第110页,§220)

  通过协调一致地采取相应行动,民众可以威胁执政者,迫使其下台或离任。*1.对这一机制的理论分析可参阅Weingast(1997)。 孟德斯鸠、斯密和麦迪逊都讨论过这个议题。关键还在于,麦迪逊及美国的其他创建者非常详细地谈论过抵抗权的实施机制*2.亚当·斯密认为,对分权问题的清晰认识是促进公民合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在至高权力分别授予不同人物的政府中,确认某个人是否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范围并不困难。例如在光荣革命中,对国王超越了他的权限就不会有疑问(Smith,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第325页)。,例如《独立宣言》(1776年)的第三段。他们的宣言回应了洛克的上述论证: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被造物者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均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每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变得有害于上述目的时,人民都有权改变或废黜之,并建立起新的政府。

  在这段话中,美国国父们把自由平等和其他价值观嵌入了抵抗权的背景中。侵犯自由平等可能招致激烈的反抗行动,从而使这种侵犯较少发生。

  拉可夫解释了权利法案如何帮助公民开展联合行动(Rakove,1998,第132页):

  许多反封建人士认为……如果没有权利法案,民众将永远不知道政府在何时超越了正当权限,难以抵御政府的自作主张,因为他们对于如何衡量政府的行为没有固定标准。如果权利法案算是某种命令,那么它是直接下达给民众的,而非针对其政府。

  在防止国家政府违反宪法的积极行动的一面,政府官员关系重大。麦迪逊和汉密尔顿都表示,应鼓励民众对政府的越权行为做出反应:然而何等程度的疯狂会导致联邦政府走向如此极端(Federalist 46,第307页)?

  对于联邦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立法机构应该始终成为警惕、怀疑和提防的卫士,始终高度关注国家执政者的行动,并且准备好在任何不当行动发生时给民众发出警报,不仅应为此发声,而且在必要时成为表达民众不满的武器(Federalist 26,第163—164页)。

  简单来说,1800年之前这段时期出现了如何建立支持自由平等观念的政府的一系列思想。关键还在于,这些思想观念被付诸了实践。首先是在17世纪的荷兰共和国,然后是光荣革命时期的英国,以及制定立国宪法的美国。

6.结论

  在理解一般的经济和政治发展以及特定的财富大爆炸现象时,自由平等是极其重要却经常被忽略或误解的观念。自由平等通过制度体现和实施,创造了斯密发现的促进经济增长的源泉,即劳动分工和资本积累。自由平等的观念鼓励人们解决现实问题,激发了创造力;也引起了政治与经济领域的竞争、参与、天赋和创造力的大爆发。这一爆发的范围远远超出狭窄的精英阶层,把更广泛得多的人群纳入进来。正如麦克洛斯基所述,在1800年之前的几个世纪中,自由平等观念在西欧传播,首先针对少数精英群体,继而是更大的精英群体,最后发展到远为广泛的人群。“好比对全体贵族适用的大宪章,然后是对某个城市全体市民适用的章程,最后走向人人生而平等”(McCloskey,2016a,第8页)。

  自由平等的效应在自然国家治理下属于休眠状态,在达到门槛条件和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变得显而易见起来。开放准入秩序的基本要素意味着,“感谢上帝……普通民众、芸芸众生、无论雇工还是老板,都首次从古代的等级秩序、从贵族对人民的貌似天然的统治之下解放了出来”(McCloskey,2016a,第10页)。

  新古典谬误认为,市场的存在独立于为其提供基础设施的政治制度,包括产权保护、合同执行与法治等。经济学家经常隐含地假设了这些条件,认为自己默认了自由平等观念的重要性。的确,“政治制度的经济意义之一”便是确保这些观念的维系(Weingast,1995)。也可以说,自由平等是支持市场的必要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假设的每个模型背后都包含自由平等假设。

  现代早期的发展政治经济学家对市场基础设施的关注聚焦于防止权力滥用问题,即法治、自由和平等的对立面。现代政治经济学研究中采用的政府掠夺概念与早期的权力滥用概念较为接近。前文介绍过亚当·斯密对封建主义下缺乏增长的原因分析。在第4节描述的自然国家逻辑中,没有人能够维持和平,国王的实力不足以在国家疆域内维护权威、法律和秩序,导致暴力和失序。大领主们总是彼此开战,并时常与国王争斗,他们的实力来自家臣和佃户的支持(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第249页)。在谈及这些大领主时,斯密说,“他们无法无天的掠夺式生活方式还妨碍了许多商业和远程贸易的开展”(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第248页)。简单来说,掠夺制约了经济发展。储蓄非常困难,为避免被掠夺,能攒下钱的人们必须把财富藏好。

  如果转向对财富大爆炸的更多启示,我们如今能接近做出一种因果解释。麦克洛斯基反驳的许多假说其实是财富大爆炸的重要必要条件,但它们单独来说都无法成为充分条件。新思想的倡导者习惯于夸张地说,自己提出的思想才是唯一正解,而非谜题解答的关键部分之一。我和诺思在对英国宪法的研究中过分强调制度与可信承诺的作用,就犯了这种错误(North and Weingast,1989)。麦克洛斯基看来也未能免俗。

  本文开篇已提到,麦克洛斯基的观点可以用强版本和弱版本两种方式来解读。强版本认为,自由平等是推动财富大爆炸唯一的必要且充分条件,本文的讨论介绍了我对此持不同意见的原因。与之相比,我对弱版本的麦克洛斯基观点持赞成态度:自由平等是解释财富大爆炸的关键必要条件的一部分。此外,关注经济发展和财富大爆炸的学者尚未普遍认识到这些观念的重要作用。

  我始终强调,自由平等观念必须在实践领域付诸执行。这就要求有一系列支持自由平等的制度。自由平等要得以维系,必须具有自我强化的特征,即政治家需要有维护这些观念的激励。自由平等观念与制度的相互作用,让我们很难相信:在脱离制度的支持后,仅靠观念就足以解释财富大爆炸。与此类似,仅靠制度本身也不足以做出解释。

  最后一个关于财富大爆炸的问题是,为什么它发生在1800年,而非1760年、1832年或1850年?我认为对此的解答涉及对麦克洛斯基的自由平等观念的补充。上节分析的16—18世纪的思想进步,与麦克洛斯基对经济发展和自由平等观念普及的讨论可以相辅相成。

  当霍布斯在1651年撰写《利维坦》的时候,没有人知道如何维持一个能支持自由平等观念的政府。霍布斯对此的认识是,能维持秩序、防止暴力的唯一政府形式只能是君主专制。

  在之后的150年中,政治学家把实践进步与理论探索结合起来,逐渐梳理出如何设计一种既能支持自由平等又能防范权力滥用的政府形式。这样的目标具体表现为:17世纪的荷兰共和国、光荣革命之后对全体精英群体适用的英国宪法,以及一个世纪后对全体白人男子适用的美国宪法。与此同时,霍布斯之后的政治学家创立了新的“政治科学”——休谟、孟德斯鸠和麦迪逊等人采用的术语——以清晰表述这些宪法背后的理论原则。

  如麦克洛斯基所言,思想观念意义重大。上文已经指出,她的论文(2016a,2016b)及更多后续研究成果推动我们关注抽象的思想领域同日常的行动领域之间的联系。自由平等观念对于理解现代市场、政治经济关系发展以及财富大爆炸非常关键。有趣的是,新古典谬误其实意味着,经济学长期以来高度重视自由平等的重要性,却采用了隐含的方式,没有公开承认和深入分析。麦克洛斯基的研究把这些观念推到了前台,迫使我们去正面解读它们的作用、含义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

  (余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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