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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完美拍卖

来源于 《比较》 2020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20年10月01日
文|诺贝尔经济学奖评委会

  *诺贝尔经济学奖评委会本文为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经济学奖评委会对2020年获奖人学术贡献的大众版介绍。本文发表获得评委会授权©Royal Swedish Academy of Sciences。感谢程卓女士在翻译和授权过程中提供的鼎力支持!

  每天,都有天文数额的价值通过拍卖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分配。2020年的获奖人保罗·米尔格罗姆(Paul Milgrom)与罗伯特·威尔逊(Robert Wilson)改进了拍卖理论,并发明了新的拍卖机制,令全球的卖家、买家与纳税人从中受益。

  拍卖有漫长的历史。在古罗马,贷款人借助拍卖出售从无力偿还债务的借款人那里没收的财产。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斯德哥尔摩拍卖行——创立于1674年,同样是为了出售罚没的财产。

  如今在听到“拍卖”一词时,我们或许会想到传统的农场拍卖或高端艺术品拍卖,但也可能是在互联网上出售物品,或者通过房产代理人购置房屋。拍卖的结果对作为纳税人或公民的我们同样极其重要。很多时候,负责收集我们生活垃圾的公司依靠最低报价赢得公共采购合同。每天通过地方电力拍卖决定的浮动电价影响着我们的家庭取暖成本。我们的移动电话信号范围取决于电信运营商在频段拍卖中获得了哪些波段的无线电频率。现在所有国家都通过政府债券拍卖获取贷款,欧盟则利用排放许可证拍卖缓解全球变暖。

  因此,拍卖在各个层面影响着我们每个人,而且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和复杂。这正是202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人做出主要贡献的地方。他们不仅阐明了拍卖如何运转以及竞标人为何表现出特定行为模式,而且利用其理论发现为出售产品和服务创造了全新的拍卖机制。此类新型拍卖已在全球广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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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理解获奖人的贡献,我们需要更多了解拍卖理论。拍卖(或采购)的结果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拍卖的规则或机制:是公开报价还是秘密报价?参与者能在拍卖中报价多少次?优胜者按何种价格支付,是他们自己的报价,还是次高报价?第二个因素关系到拍卖对象:对每个竞标人是否有不同价值,还是被等同视之?第三个因素涉及不确定性,不同竞标人对拍卖对象的价值各自掌握怎样的信息?

  借助拍卖理论,我们可以解释上述三个因素如何影响竞标人的策略行为以及拍卖的结果。理论还可以显示,拍卖的设计会如何尽可能多地创造价值。而当多个相关对象同时举行拍卖时,这两个任务将变得尤其困难。2020年的经济学奖得主正是通过创造新的定制化拍卖机制,拓展了拍卖理论的实用性。

不同类型的拍卖

  世界各地的拍卖行通常采用英国式拍卖出售单件物品。拍卖商从较低的价格起步,然后逐渐提高报价。拍卖参与者可以看到所有报价,并选择是否报出更高的价格。报价最高者将赢得拍卖,并按自己的报价支付。另一种拍卖规则完全相反,荷兰式拍卖是从较高的价格起步,逐渐降低,直至拍卖对象被售出。

  英国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都采用公开报价,所有参与者都能看到别人的报价。但在其他类型的拍卖中,报价采用秘密形式。例如在公共采购中,竞标人往往采用秘密报价,采购方选择承诺以最低价格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当然要满足特定的质量要求。在某些拍卖中,最终价格就是最高报价(最高价拍卖),而在另一些拍卖机制下,获胜者是按第二高的价格支付(次高价拍卖)。

  哪种拍卖机制最好?这个问题不仅取决于结果,而且与我们所说的“最好”的含义有关。私人拍卖方通常最关心得到尽可能高的价格,而公共拍卖方可能追求更广泛的目标,例如把物品卖给最有利于整个社会长远利益的竞标人。对于最优拍卖的追寻,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经济学家的棘手问题。

  拍卖研究的困难在于,竞标人的最优策略取决于他对其他竞标人的报价策略的判断。相比其他人,某些竞标人是否认为拍卖对象更有价值或更没有价值?这些不同的价值判断是否意味着某些竞标人掌握了关于拍卖对象的品质或价值的更多信息?竞标人能否通过串谋操纵拍卖,以压低最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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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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