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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与国家

来源于 《比较》 2022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22年08月01日
文|蒂莫西·贝斯利

2.互惠的基础

  人类社会的互惠有三个互补的要素,涉及生物学、文化和规范(或法律)。它还涉及不同的社会背景,家庭、地方社区乃至国家对此都很重要,而国家是本文的主要关注点。但这里的关键想法是,我们倾向于在互惠义务的基础上组织我们的生活,因为数千年的人类经验表明,善用互惠的人群具有某种“适应性”优势。(*2.在生物学语境中,繁殖成功指个体在每次繁殖或一生中产生后代。在文化语境中,它指的是规范或文化模因如何被复制。)我们的天性乃至制度中都嵌入了互惠的思想。大家在成长过程中习得互惠,但也有可能是我们的基因里自含这一因素,正像特里弗斯(Trivers,1971)所说,鸟类就是如此。这是一种功能主义推理:我们本质上是互惠的,因为互惠能带来物质(可能还有精神)上的好处。这使得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物种和社会组织模式拥有竞争优势,这种优势在争夺资源或寻求生存时尤为明显。事实上,我们可以依赖互惠天性,这种认知或本能常常引导我们构建发挥这一优势的制度安排。(*3.Sobel(2005)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概述,阐释了可以纳入偏好形成过程的互惠观念。

  本文围绕以下关于互惠如何塑造我们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核心理念展开讨论。首先,互惠是人类的一种本能,根植于人性之中。我们通过经验获得的上传式“心智软件”(mental software)强化了这一本能,尤其是在我们的成长时期。(*4.目前有大量的进化心理学文献讨论这些观点,参见相关研究(Barkow et al.,1992;Henrich,2016)。)家庭结构和社会安排相互作用以增强互惠观念;我们力求惩罚伤害我们的人,奖励帮助我们的人。许多文化中的文学作品也用“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叙事渲染互惠观念。公平的概念往往深植于互惠义务的思想,没有贡献的人得到奖励会被视为不公,努力争取奖励的人则能获得“饭后甜点”(just desserts)。这类观念在主导西方思想的规范化准则中显而易见,其中最重要的一条金科玉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在竭力灌输互惠的理念。继而,互惠可以成为我们对友善或攻击性行为的一部分情绪反应,而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往来。

  我们从哪里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本能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必然随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化,而我们也受到更广泛的影响。家庭是影响个人的重要纽带。例如,贝尔斯和帕森斯(Bales and Parsons,1995,第16—17页)这样说道:

  如果……人类人格的本质由生物学决定,而独立于社会制度,那就不需要家庭了……正因为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必须经过社会化过程“造就”出来的,所以一开始家庭就是必要的。它们是产生人类个性的“工厂”……因此我们认为,家庭有两个不可化约的基本功能:第一,儿童的基本社会化,这使他们真正成为其所在社会的一员;第二,社会成人的人格稳定化。

  但是,还有很多其他因素显然也在起作用:学校教育、宗教教育、观看影视剧、阅读文学作品以及学习哲学,无不促成思维方式的形成,而思维方式影响着我们对承担义务的认知。这些都是有助于我们塑造价值观体系的社会化过程。尽管互惠在特定的背景下运作,但在人类社会中非常普遍,并反映了它带来的特定成本和收益。我们学会与他人相处,以免错失机会或造成混乱的后果,同时也学会通力合作以便彼此关照。鉴于这一进化原则,未能实现互惠互利的社群和社会很可能处于明显的劣势,还有可能被已经达成互惠互利的社群和社会瓦解、取代和(或)统治。

  人们为什么选择互惠互利,这种行为是本能的还是理性的,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人们显然会选择是否遵守规范,但即使大家试图合理化自己的行为,可能也无法很好地控制对行为的感受。倘若互惠行为确实具有反映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的本能成分,那么它将触发种种自动反应,比如我们被欺骗时会感到愤怒,可以报恩时会感到欣慰。

  尽管一些具有悠久文化(甚至遗传)基础的本能感觉或许很重要,但互惠的确切范围可能变数颇大。因此,人们对自己“小圈子”里的人会有更强烈的本能感受。这也许部分是天生的,也许部分是在我们选择视谁为“命运共同体”的一分子时形成的,而正如莱维(Levi,2020)所说的,这决定了我们与哪些社会群体建立或强或弱的联系。虽然互惠的某些元素,例如国际正义的概念可能延伸到所有公民,但我们往往会对那些与自己有更直接关联的人产生更强烈的感情。

  我们对支持互惠的义务网络的认知方式可能比本能更易于发展和变化。如果政治社群是以增强互惠观念的方式创建和设计的,正式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就可以影响这一点。例如,我在一个资助公共服务的社群里纳税,就通过与该群体的合作,形成了一种直接利益。如果这个社群有人不纳税,相较于生活在其他政治社群中的陌生人不纳税,我会更不开心。因此,通过划定正式的边界或塑造政治地理格局,我们往往能以特定方式磨砺我们的互惠本能。另外,还可能存在持久的文化差异。譬如,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建立家庭支持的传统,将影响我们提供社会照护的方式。

  互惠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义务是明确规定的,还是隐性默认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支持互惠义务的协议是如何起作用的。即便协议是书面的,也不意味着它们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许多书面合同是不完备的,例如,合同可能无法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其确切含义要由法院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做出解释。此外,如果互惠协议的一方是政府,那么政府在法律上的至高权力(sovereign power)可能会限制这些协议在未来的约束力,而政府(无论是不是新政府)几乎不受约束。我们已经在养老金方面频繁看到这种情况:哪怕公民的期望建立在现有契约的基础上,政府也可以随意修改税收减免安排和福利发放时间(譬如改变退休年龄)。政策制定者应该意识到,这类行动可能会刺激人们对政治风险的认知(若要了解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请参见Kotlikoff、Persson and Lars,1988)。譬如当制度受到冲击,必须以公平的方式进行跨代管理时,伴随改革而来的叙事就很重要。

  纵览历史,互惠协议依赖于对违规行为的一系列非正式惩罚,例如撤销未来的合作或排斥违规者。当公民与国家之间形成互惠关系时,对惩罚的依赖同样重要,这里的惩罚包括投票让执政者下台或民众抗议。当行为违反公开宣布的政策(比如政府选举宣言的某一部分)时,这种惩罚会在多大程度上被援用不得而知。但是,通过写下政府违规时应遵循的协议,似乎有可能在近期或者远期为不满者创造一个焦点。

  互惠的另一个变数在于回报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以养老金为例,任何没有获得应有报偿的个人显然都要承担物质损失,但是,不排除可能引起的心理反应。因此,个人也许会感到被意外的政策变化击中,从而蒙受物质后果之外的精神伤害。

  另外,互惠的好处是个人化的还是广泛化的,这也不容忽视。当涉及互惠和国家时,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人们可能会从道德原则的角度看待他们期望政府奉行的政策,比如某项政策是否对穷人不利,而不仅仅根据该政策对自己收入的影响做出评判。因此,这类公平规范在制定和裁决政府政策时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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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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