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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非国有积极股东及L-C股权结构

来源于 《比较》 2017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张文魁
 

  本文从当前国企改革的滞缓和困惑入手,在中外重要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讨论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的至关重要性,并做一些理论探讨和政策思考。

  一、混合所有制形成不等于股权结构改革到位

  (一)国企改革的困惑

  2013年秋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国企改革是其中最重要内容之一。三年多时间已经过去,学界许多人士认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进展似弱于预期,特别是国企改革比较滞缓。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吴敬琏教授在2016年5月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警告,如果国企不能改革,那结构性改革很大一块是落空的(*1.吴敬琏教授2016年5月接受前海传媒的专访见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505/14363869_0.shtml。)。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快国有企业、财税金融、价格体制、农村农业、对外开放、社会保障、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基础性改革(*2.这次会议的官方通稿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5/20/c_1118904441.htm),这意味着国企基础性改革不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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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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