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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框架的分析与思考 以个体网络借贷为例

来源于 《比较》 2016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01日
出版日期 2016-04-01
本文见《比较》2016年第2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黄益平 沈艳 王靖一
 

引言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创新和发展不仅开始改变我国的金融生态,对于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俗称P2P平台)业务迅猛发展,同时风险频发,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业务模式之一。从2012年到2015年11月,P2P平台总数从200家快速上升到3769家;同期,成交量由212亿元飙升至8486亿元,贷款余额也由56亿元上升到4005亿元(表1),我们估计2015年P2P平台的贷款总额超过了1万亿元。虽然跟2015年6月末人民币贷款的89万亿元余额相比,P2P平台贷款规模还很小,但是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格局、资本的配置效率以及利率的市场形成机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摆脱了早期的震荡之后,P2P平台的综合利率已经由2014年初的20%下降到2015年11月的接近10%,稳定地处于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和商业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之间(图1)。P2P平台业务比民间借贷更加正规化,比银行贷款更为市场化。因此,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P2P平台的健康发展,对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求解中小企业“贷款贵、贷款难”问题,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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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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